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調動勞動者的崗位的。因為,勞動合同訂立階段,勞資雙方處于一種談判狀態,地位平等,雙方協商確定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一經確定即對勞資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所以,用人單位調動勞動者崗位時,必須應以協商一致為原則。同時,如果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還需具備“充分的合理性”。
勞動報酬也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勞資雙方如果變更勞動報酬也需雙方協商一致。
因此,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如果調動勞動者的崗位和薪酬,需要經過勞資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確認。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隨意對勞動者調崗調薪。
那么,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調崗調薪?
只有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以上內容由律聊網小編整理提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適應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調崗,應當經過相應的培訓后,再做處置,希望上述內容能夠幫到你,謝謝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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