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建筑工程的日益發展和擴大,施工隊伍的規模和實力參差不齊。施工單位在接到項目后,通常會與業主簽訂合同,約定付款時間。然而,由于各種原因,如甲方原因、乙方原因等,導致施工進度拖延,可能會出現逾期付款的情況。那么,實際施工人是否可以主張逾期付款,或者實際施工人是否可以主張逾期付款責任呢?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合同期間,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對方。”這一條款表明,在合同期間,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同時,《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也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延長合同期限。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縮短合同期限。”由此可知,在合同期間,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協商一致延長合同期限。
施工合同糾紛案中,實際施工人可以主張逾期付款,前提是施工單位與業主之間存在有效的施工合同,并且施工單位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施工工作。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規定:“承發包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約定,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因此,如果施工單位與業主之間存在有效的施工合同,施工單位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施工工作,那么施工單位可以要求業主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實際施工人可以主張逾期付款,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首先,施工單位必須與業主之間存在有效的施工合同,并且施工單位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施工工作。其次,施工單位需要能夠證明逾期付款是業主的原因造成的,而不是施工單位的原因造成的。如果施工單位能夠證明逾期付款是業主的原因造成的,那么施工單位可以要求業主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實際施工人主張逾期付款時,還需要注意合同中是否有關于逾期付款的約定。如果合同中沒有關于逾期付款的約定,那么施工單位主張逾期付款可能面臨著舉證困難。因此,實際施工人在主張逾期付款時,應當充分收集相關證據,如施工合同、施工記錄、付款憑證等,以證明逾期付款的事實和責任。
總之,實際施工人是否可以主張逾期付款,需要充分了解合同中的相關約定,并收集相關證據證明逾期付款的事實和責任。在主張逾期付款時,施工單位應當與業主充分溝通,盡量達成一致意見,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裁判要旨:有關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從文義解釋來看,該條款直接適用于實際施工人以訴訟方式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情形。而對于實際施工人非以訴訟方式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情形,并不能直接適用。另外,掛靠施工情況下,承包人對建設施工合同的履行具有法律利益。如容許發包人隨意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向實際施工人付款,則可能會損害承包人的權益。故在缺乏正當理由情況下,發包人不能未經承包人同意,違反合同約定直接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案例索引:《淮安市天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淮安市鵬騰建......
實務問題1. 《內部承包協議》無效,基于該合同雙方簽訂的《結算協議書》中有關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的約定效力如何?2. 既然《內部承包協議》無效,違法分包人是否可以基于該合同收取管理費呢?裁判要點1. 陳明與貴州八建簽訂的《內部承包協議》,因陳明無建筑資質應屬無效合同,雙方簽訂的《結算協議書》中有關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的約定亦屬無效,陳明依據上述無效約定,請求貴州八建承擔違約責任,缺乏法律依據。2. 貴州八建就案涉工程的施工,成立了項目部并委派管理人員對工程施工進行管理并進行工程款的支付及結算等。據此,原......
本院經審查認為, (一)關于二審判決華達公司向張玉博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問題。根據查明事實,在案涉工程進行招投標之前,華達公司與張玉博簽訂《施工協議書》,張玉博實際進行施工約六個月后,經招投標,張玉博以三建公司名義與華達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張玉博參與整個施工過程,與華達公司確認鋼筋價格、報驗、確認工程量,并系主要收款人。2014年9月6日,三建公司張玉博作為施工方與華達公司對整個工程工程量進行了核對確認,出具《工程量匯總表》。此外,三建公司也認可案涉工程系張玉博實際施工,三建公司未投入......
“實際施工人”這一概念在建設工程領域屢見不鮮,為便于廣大讀者清楚的理解這一概念,將簡要分享實際施工人的相關知識,主要包含實際施工人含義、可以實際施工人主張權利的情形及如何證明為實際施工人三方面內容。 ...
1、要求施工單位提供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資料的訴求應明確具體【基本案情】開發商甲公司將某住宅工程發包給施工單位乙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雙方發生工程款糾紛,乙公司該糾紛不向甲公司提交相關施工資料,甲公司以乙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其中的訴求之一是要...
正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設施工合同解釋一》)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很多實際施工人雖然與轉包或違法分包人簽署了施工合同,但因為后者沒有付款能力,導致施工人起訴后即使拿到勝訴判決書仍然無法得到實際執行的尷尬境地。 也有因為涉及掛靠,被掛靠方不愿意出...
一、問題的提出《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18年6月12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第6次審判委員會,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的若干問題進行了專題討論。近年來,隨著建筑業改革不斷推進,新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不斷...
一、主體問題 1、發包人。包括個人和單位,房地產開發則應當具有營業執照,但資質對合同效力不造成影響,僅面臨行政處罰。 發包人在項目實施前就當獲取立項批準、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通過環境、消防、人防等事項...
內容提要 一、利息計付 二、違約金的調整問題三、無效合同情況下的責任承擔問題 四、合作開發項目的承責主體五、實際施工人主張權利的問題 1、在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 合法的施工人(即分包人)只能根據合同相對性向與其簽訂合同的總...
工程款違約、遲延支付的糾紛,屬于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是民事糾紛,不屬于公安機關受理范圍。所以即使報警了,公安機關也并不能進行立案處理。工人正確維護自己權益的做法:實際施工人起訴索要工程款的,首先應當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主張權,...
【法官提示】 實務中,應當嚴格把握實際施工人的認定標準,不得隨意擴大范圍。司法解釋的目的在于保護農民工利益,但農民工請求工資報酬,并不具有實際施工人的地位。由于實際施工人收取工程款直接影響農民工工資的發放,司法解釋通過對缺乏施工資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