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點法條 司法解釋第七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法關于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定,超越權限代表公司與相對人訂立擔保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條和第五百零四條等規定處理: (一)相對人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發生效力;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相對人非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效力;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提供擔保造成公司損失,公司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一款所稱善意,是指相對人在訂立擔保合同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相對人有證據證明已對公司決議進行了合理審查,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決議系偽造、變造的除外。 司法解釋第十七條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形確定擔保人的賠償責任: (一)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三)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重點解讀 1.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提供擔保的表現形式。公司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法關于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定,未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對應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對擔保事項進行決議而未召開相應會議進行決議就提供擔保的,或者超過了公司章程對擔保數額的限額規定提供擔保的,都屬于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提供擔保。此外,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上市公司在一年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等情形,應由股東(大)會進行決議,只有在股東(大)會作出提供擔保的決議時,法定代表人才可以簽訂擔保合同,否則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屬于超越權限簽訂合同。 2.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簽訂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司法解釋根據民法典第六十一條和第五百零四條有關內容規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簽訂擔保合同對公司是否有效的核心取決于相對人是否善意,并對何為善意做出進一步解釋。相對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的為善意,此時擔保合同對公司生效,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的為非善意,此時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公司需參照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內容承擔培訓責任。 3.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責任。司法解釋第七條第二款對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簽訂擔保合同應承擔的個人賠償責任作出了規定。該規定源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有責任和義務對簽訂擔保合同履行決議程序。因此,如果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法,擅自超越權限簽訂擔保合同造成公司損失將由其個人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工作建議 1.對新設立的合資企業,特別是我方為非控股股東情況下,可以在合作協議和企業章程中設定公司不得提供對外擔保,不得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條款。 2.對現有合資企業的章程進行摸排,審查有無擔保內容。如無相關內容,建議增加公司不得提供對外擔保,不得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條款,或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合理設置擔保事項決議程序和表決比例,維護我方權益。如現有章程中已有擔保內容,應審查擔保事項決議程序設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3.當企業發生擔保事宜并造成公司損失時,要認真審查擔保事項決議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章程約定,是否存在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簽訂擔保合同行為,如存在,我方可以提起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之訴,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 4.建議法定代表人由我方委派人員擔任,對非由我方人員擔任的法定代表人,要重點監管,一旦發現其存在不良信譽、負債較多等不利因素,建議立即變更法定代表人,避免發生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簽訂擔保合同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 5.當我方作為債權人時,要認真審查擔保企業的章程關于企業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定,有無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確保擔保合同有效。 法條鏈接 1.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民法典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5.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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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和債權人書面同意,第三方出售其特定房產,并使用房產銷售款代表債務人履行債務。如果第三方未能出售房產以償還債務人的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擔什么責任? 第三人的意思表示確定由第三人履行的,第三人不承擔違約責任。確定債務為新增、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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