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仲裁裁決得到司法承認和執行是仲裁制度存在和發展的重要價值所在。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加快和中國的快速發展及更加積極地走向世界,中國不僅面臨著對越來越多的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問題,而且越來越多在中國境內作出的裁決需要得到外國法院的承認和執行。為了促進和保障各國相互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聯合國于1958年6月10日在紐約召開的國際商事仲裁會議上通過了《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即著名的《紐約公約》(以下也簡稱公約)。該公約于1959年6月7日正式生效。截至2001年,已有包括我國在內的近140個國家和地區加入了該公約?!都~約公約》也是有關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國際條約中最重要、內容最廣泛的一個。本文將分析和介紹該公約關于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制度的基本原理和相關實踐。
一、公約的適用范圍
公約第1條就該公約的適用范圍從不同的角度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目的在于將締約國本國的仲裁和所謂的外國仲裁裁決加以區分,并從裁決內容和仲裁機構組織形式方面將公約適用范圍具體化。
(一)從承認和執行的對象來看,公約僅適用于外國仲裁裁決”。由于《紐約公約》并未消除本國裁決和外國裁決在承認和執行方面的差別,因而區分本國裁決和外國裁決具有法律和實踐上的意義。那么什么樣的裁決屬于外國裁決呢﹖公約規定的認定標準有兩條:?1地域原則?或稱領土標準,即凡在被請求承認和執行的締約國領土之外作成的裁決屬于外國裁決,可以適用本公約。?2執行地法標準,即裁決雖然是在被請求承認和執行地國境內作出的,但依照該執行地國的法律被認定為非本國裁決的,也視為公約所稱的外國裁決。如原西德法律規定,凡依外國仲裁規則而在西德境內作出的裁決也視為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此項規定實際上擴大了通常意義上的外國”這一概念,使外國仲裁裁決”這一概念特定化。
值得注意的是,《紐約公約》所講的外國”,通常情況下并非局限于締約的外國,而是指任何一個外國。但公約第1條第3款又規定允許國家作出所謂互惠保留”,即保留國只承擔在締約國之間適用該公約的義務。我國加入公約時作了互惠保留。這是因為如果我國不作互惠保留,那么我國就有承認和執行在非締約國作出的仲裁裁決的義務,而非締約國則可拒絕按公約承認和執行在我國作出的裁決,這顯然對我國裁決在外國的執行不利。所以根據此項保留,我國僅與其他締約國之間有按公約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的義務,我國與非公約締約國之間有關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事宜仍按雙邊安排或在互惠基礎上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從《紐約公約》的適用范圍來看,凡在中國境內作出的仲裁裁決,無論是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作出,還是由依據我國仲裁法新設立的其他仲裁委員會作出,也無論仲裁案件是否具有所謂的涉外因素或國際因素,一旦當事人向中國以外的其他締約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該項裁決時,被請求國均應適用和依據《紐約公約》作出決定。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除了我國仲裁機構對大量的涉外案件作出的裁決需要到國外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隨著我國企業和公民境外資產的增加,對一些非涉外案件作出的裁決也需要到外國法院申請執行。例如,國內一家外貿公司向國內某地的工廠收購出口商品,雙方購銷合同的仲裁條款約定由國內某市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后因購銷貨款發生糾紛,該仲裁委員會作出了工廠勝訴的裁決。后經查明該外貿公司在國內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但其在國外(該國也是公約締約國)尚有庫存貨物和合資開辦的工廠。作出本案裁決的機構并非所謂的涉外仲裁機構,且本案爭議的主體、內容也不屬涉外或國際糾紛,但勝訴的工廠一方仍可依據《紐約公約》向外貿公司境外庫存貨物所在國或境外合資工廠開辦地國家的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該裁決,以便對庫存貨物或合資工廠的投資權益予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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