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已成為世界上關于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最主要公約。根據《紐約公約》,締約國相互承認仲裁裁決具約束力,并依照執行地的程序規則予以執行。在承認或執行其他締約國的仲裁裁決時,不應在實質上比承認或執行本國的仲裁裁決規定更繁的條件或更高的費用。1986年我國加入《紐約公約》,并同時聲明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隨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規定:我國有管轄權的法院,在接到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承認和執行在另一締約國領域內作出的仲裁裁決的申請后,應當根據《紐約公約》的規定,對申請承認和執行的裁決進行審查,對不具有該公約規定的拒絕情形的,應當承認其效力,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程序予以執行,否則,應當不予承認和執行。此后,最高法院又對該事項相繼發布了一些規定??傮w而言,外國仲裁裁決在中國的承認和執行情況是比較好的,我國切實履行了公約的義務。
一、可拒絕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相關情形
根據《紐約公約》第5條第1項及最高法院的規定,被執行人提供的證據證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裁定拒絕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1)仲裁協議的當事人沒有締約能力,或者仲裁協議因其他原因無效;(2)被執行人沒有收到仲裁的有關通知或因其他原因不能陳述其主張;(3)仲裁裁決超出仲裁協議的范圍;(4)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程序與當事人的協議或仲裁地的法律相抵觸;(5)裁決尚未產生約束力,或裁決被裁決地所在國或裁決所依據法律之國家停止執行或撤銷。
對上述情形,法院只能被動審查,而不能依職權主動審查。申請人需提出申請并負舉證責任。此外,被執行人不能以其他事項為由請求法院裁定不予執行。法院僅對仲裁裁決進行形式審查,而不進行實體審查。
另外,根據《紐約公約》第5條第2項,如果通過司法審查發現仲裁爭議事項具有以下情形,法院也可裁定拒絕承認和執行該外國仲裁裁決。(1)爭議事項不可仲裁。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實際上是國家對可以仲裁的事項進行的限制。根據《紐約公約》,認定不可仲裁的事項依據承認和執行地國家的法律。我國仲裁法第三條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2)裁決的執行與公共政策相違背?!都~約公約》沒有對公共政策”作出具體規定和解釋,各締約國社會、經濟、政治、法律制度以及宗教道德觀念不同,對公共政策”的理解和適用也各異。20世紀后半葉以來,各國為了促進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普遍從窄解釋、從嚴適用公共政策,只在極端個別的情形下才予以適用。我國國內法沒有公共政策的法律概念,民訴法、仲裁法規定,法院認定執行該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我國法院尚無一起以此為由而拒絕的情況。
二、我國對外國仲裁司法審查中存在的問題
1.關于外國仲裁的司法審查缺少專門的立法規范
我國關于外國仲裁裁決司法審查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訴法和仲裁法,前者僅對涉外民商事訴訟程序作了較為籠統的規定,并沒有對外國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單列章節;而后者對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雖專列一章,但沒有針對外國仲裁的司法審查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而且兩法在此問題上缺乏銜接,表述亦不一致。目前,我國執行《紐約公約》的依據仍是最高法院的《通知》,效力層級較低。此外,關于仲裁協議獨立性及效力的認定,散見于各個司法解釋,仲裁協議效力從寬認定的原則并沒有被明確規定,不利于法院統一適用。
2.對司法審查的具體程序缺少規定
解決國際商務糾紛的方法主要有協商(negotiation)、調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和司法訴訟(judiciallitigation)等。相形之下,由于國際商事仲裁所獨有的民間性、自治性、秘密性、靈活性及專...
[要點提示] 根據《1958年紐約公約》的規定,法院對外國海事仲裁裁決的審查應當就公約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展開,并采用合理的審理程序查明相關事實,作出裁決。 [案情] 申請人:**波克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波克公司) 被申請人:**中昌海...
我國涉外仲裁機構制作的生效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其財產不在我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由于我國是1958年《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成員國,中國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可以在世界上...
1.當事人所在國或請求法院所在國與我國訂有司法協助協定或共同參加有承認和執行內容的條約或存在互惠關系; 2.須有當事人或外國法院向我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承認與執行某裁決的請求; 3.請求承認與執行的裁決確已生效; 4.制作該裁決的...
司法與仲裁的關系是仲裁立法的核心問題。在我國,隨著仲裁法修改腳步的加快,這個問題受到了仲裁理論界與司法實務界的普遍關注。受司法與仲裁關系創新的影響,發達仲裁國家在司法與仲裁關系上呈現出由法院對仲裁予以嚴格監督到適度監督、由單純監督到監督與協...
【摘要】國際商事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就協議標的起訴后,我國法院應在特定情況下審查仲裁協議效力,并對訴訟程序作出相應變更。在國際案件中,我國法院應直接優先適用《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有關規定。涉港澳案件適用我國內地的有關規定。我國立法與...
【摘要】**林公司案是我國法院近年來對國際仲裁實施司法監督的典型案例。國際商事仲裁是商事性的法律服務,而不是公共服務,因此外國仲裁機構在中國內地進行仲裁屬于國際服務貿易活動。在國際法層面,應當受到《服務貿易總協定》等的調整,而我國并未承諾開...
外國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和判決并不能自然地在中國發生法律效力,更不能未經任何程序直接在中國得到執行,而必須經過法定的司法協助的程序。所謂的司法協助程序是指,1、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收費及審查期限問題的規定》的規定: 為正確執行我國加入的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稱紐約公約),現對人民法院依照《紐約公約》規定,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收費及審查期限問題作出如下規...
??中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如果敗訴方當事人是中國公司或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有財產的,在其不能自動履行裁決確實的義務時,勝訴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