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與仲裁的關系是仲裁立法的核心問題。在我國,隨著仲裁法修改腳步的加快,這個問題受到了仲裁理論界與司法實務界的普遍關注。受司法與仲裁關系創新的影響,發達仲裁國家在司法與仲裁關系上呈現出由法院對仲裁予以嚴格監督到適度監督、由單純監督到監督與協助并舉的基本趨向。
仲裁裁決只要是終局裁決,國際條約和國內法一般都承認其具有既判力和執行力。但國際條約和國內法又無一例外地允許當事人就仲裁裁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異議。盡管各國關于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方式不盡相同,但從比較法的角度看,撤銷仲裁裁決無疑是各國所確定的對商事仲裁裁決最重要的監督方式[1]。實際上所有的國內仲裁法都包含了關于撤銷仲裁裁決程序的規定,這種訴訟所以得到普遍的承認是因為,“沒有任何仲裁可以不需要法院對仲裁裁決可能施加的最終控制。”[2]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259、260、140條及《仲裁法》第58、59、70條規定了對仲裁裁決的裁定不予執行和撤銷制度,但對具體的撤銷和裁定不予執行的程序規定的極為簡單。除了不予執行的裁定不能上訴外,上述法律對撤銷裁決的裁定、駁回撤銷申請的裁定、駁回不予執行申請的裁定是否可以上訴以及所有司法監督裁定可否申請再審均未作規定。在缺乏法律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一系列的司法解釋,逐步確立了兩個相互關聯的仲裁裁決司法監督制度:一是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實行“一局終局”制度;二是涉外仲裁裁決監督實行內部報告制度。
一、我國法院仲裁裁決司法監督一審終局制的建立
我國法律將仲裁裁決區別為國內仲裁裁決、涉外仲裁裁決和外國仲裁裁決。對于國內仲裁裁決和涉外仲裁裁決,法院可以通過撤銷或裁定不予執行進行司法監督,但國內裁決與涉外裁決的監督制度尤其是監督理由不盡一致。對于外國仲裁裁決,法院只能審查決定是否承認與執行。對于國內仲裁裁決和涉外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我國《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規定了撤銷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裁決兩種監督方式。[3]
在區別國內仲裁裁決和涉外仲裁裁決的基礎上,我國法律又規定了兩種司法監督方式,所以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方式實際上包含了四種具體途徑:國內仲裁裁決的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裁定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裁定不予執行。另外,對于這四種具體的監督途經,法律又規定了三套不同的監督理由。[4]
長期以來,我國法院審理撤銷仲裁裁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的具體程序都沒有建立起來,這直接影響了對當事人的利益保護和仲裁的良性發展。《仲裁法》、《民事訴訟法》以及2006年9月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于法院審理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具體程序雖然有規定,但是在訴訟程序上還有諸多問題亟待探討,其中一個重要的問題是我國法院對仲裁裁決司法監督的一審終局制。
《國際仲裁雜志》主編J·沃納(JaequeWerner)曾說:無論是國內仲裁還是國際仲裁,沒有國內法院的干預是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的。這種干預包括2個方面的意義:一是指在仲裁中法院所給予的支持和協助,二是指法院對仲裁程序的監督及其對裁決的司法...
(一)建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裁定上訴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建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裁定的上訴制度是權利救濟的需要。我國司法解釋確立了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報告制度。撤銷涉外仲裁裁決報告制度一方面缺乏法律依據,違背私法權利意思自治的原則,另一方面可能導...
一、程序方面 1、特別程序的適用。筆者認為,法院對仲裁裁決的撤銷權僅僅是一種司法監督權,其審查的范圍限于是否存在法定的撤銷情形,并不以解決當事人的民事權益爭議為直接目的,而且此類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鑒于其程序上的特殊性,建議以立法方式或通過...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撤銷的程序、效力與救濟是撤銷裁決中的一個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它作為一項不折不扣的司法行為,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要有明確的撤銷申請人和撤銷相對人,服從有權撤銷裁決的法院的管轄,按照法定期限申請撤銷裁決和裁定撤銷裁決。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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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認為,為實現仲裁公正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人民法院對我國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取消區分國內仲裁裁決與涉外仲裁裁決的雙軌制監督,對兩類裁決的監督標準應統一限定在程序事項上;進一步完善裁決的不予執行程序和撤銷程序;進...
一、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撤銷程序 (一)撤銷裁決程序的當事人 1.撤銷裁決程序的申請人 撤銷程序的申請人是指有權提出仲裁裁決撤銷程序申請的當事人。由于當事人與裁決的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他最關心裁決的結果,因而也只有當事人最了解自己的合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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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際商事仲裁,撤銷程序,制約 撤銷國際商事仲裁裁決(settingaside,vacatur,declarationofnullity),是在仲裁裁決作出后,法院對仲裁實施司法監督和司法控制的重要措施。1985年《聯合國國際商事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