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撤銷的程序、效力與救濟是撤銷裁決中的一個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它作為一項不折不扣的司法行為,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要有明確的撤銷申請人和撤銷相對人,服從有權撤銷裁決的法院的管轄,按照法定期限申請撤銷裁決和裁定撤銷裁決。撤銷裁決,一方面對仲裁裁決本身產生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對仲裁協議也產生法律效力。因此,撤銷裁決必須根據不同情形為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救濟手段。一般來說,撤銷裁決前法院應該考慮能否重新仲裁,撤銷裁決后應該允許當事人對撤銷裁決的裁定提起上訴,但也要作必要的限制。本文從理論與實踐的角度分別探討了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撤銷程序、效力與救濟問題。一、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撤銷程序(一)撤銷裁決程序的當事人1.撤銷裁決程序的申請人撤銷程序的申請人是指有權提出仲裁裁決撤銷程序申請的當事人。由于當事人與裁決的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他最關心裁決的結果,因而也只有當事人最了解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了侵害,所以法律規定,提出申請撤銷裁決從而啟動撤銷程序的主體必須是當事人。這里的當事人應包括原仲裁的當事人雙方,即原仲裁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因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法律賦予仲裁雙方當事人的一項司法救濟權利。原則上,申請撤銷裁決的當事人應同是仲裁協議、仲裁案件和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否則任何一方可抗辯雙方之間不存在仲裁協議,未發生爭議,其未參與仲裁程序等,因而對方無權提出撤銷裁決申請。通常的觀點也認為,仲裁協議的當事人應與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同一,但這顯然不是絕對的,而存在例外情形。首先,如果仲裁協議的當事人是自然人,自然人死亡后,其繼承人應受裁決約束;當事人是法人的,如果其不存在或被并入其他組織,其權利義務承受者應受裁決約束。在這兩種情況下,盡管繼承人或承受者不是仲裁協議的當事人,也可能不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但該仲裁案件及其裁決與他們有利害關系,他們就有權以繼承人或承受者的身份提起撤銷裁決的申請,相對方不能以其與申請人之間沒有仲裁協議或不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而抗辯他們的撤銷申請。其次,如果是采取公司組織形式的當事人,其股東特別是少數股東可代替其組建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申請撤銷裁決。這種程序法上的變通是很有必要的。因為少數股東在公司中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多數股東利用其在公司中的地位侵犯少數股東權益的現象屢見不鮮。根據現代英、美、德、日等國公司法上少數股東平等的原則,少數股東可以提起訴訟。如公司與第三人有仲裁協議,少數股東可援引仲裁協議作為形式上的申請人對第三人提起仲裁,并可對所作錯誤仲裁裁決提起撤銷申請,以保護少數股東的權益。另外,既非繼承人或承受者,也非替代者的第三人,如裁決與其有其它利害關系,也可提起撤銷申請。在Fiat,S.P.A.v.MinistryofFinanceandPlanningofRepublicofSuriname案中,美國紐約南區法院認定仲裁庭約束了仲裁協議并未明確涵蓋的非簽署方,仲裁庭超越了權限,因而滿足了該非簽署方的撤銷裁決要求。但與裁決無關的第三人則無權申請撤銷裁決。在**天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申請撤銷福華(深圳)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與**佳發展有限公司之間的裁決案中,法院認為**公司不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且與裁決無利害關系,遂駁回其申請。2.撤銷裁決程序的相對人仲裁裁決的撤銷程序屬于法院訴訟程序的一種。在一般的民事訴訟中,必須有雙方當事人存在,原告和被告在民事訴訟中處于相對立的地位,彼此互相依存,沒有原告就沒有被告,沒有被告就沒有原告。同樣,在仲裁裁決的撤銷程序中,除了撤銷申請人之外,還應該有撤銷程序的相對人。因為撤銷之訴涉及到舉證、質證、認證等一系列問題,沒有相對人,這些環節就不可能進行,就會對法院全面準確地認定事實真相和正確作出裁定產生不可忽視的負面影響。
摘要:國際商事仲裁以其高度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而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歡迎,成為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手段。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撤銷是國家司法干預仲裁的方式之一,為的是監督國際商事仲裁活動。然而這一制度有悖于仲裁的初衷,妨礙仲裁的高...
1958年在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主持下制定和通過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⑴(通常簡稱為1958年《紐約公約》)。截止1998年6月10日該公約40周年紀念日之際已有118個國家成為締約國。⑵《紐約公約》已成為仲裁領域最重要的公約并被譽為...
1仲裁裁決的撤銷的含義及存在依據仲裁裁決是仲裁庭根據仲裁當事人的申請就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作出的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而仲裁裁決的撤銷(cancellationofaward)是指仲裁裁決存在法律規定的情形,由當事人申請并經法院審查核實、判決或裁...
有人認為,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由于仲裁地選擇的隨意化,由仲裁地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程序已無存在必要,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原因主要是,仲裁裁決撤銷程序和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程序,兩者的功能不一樣,前者是對雙方當事人的主動救濟,而后者只有在勝訴方啟動裁決...
根據許多國家法律規定,在仲裁程序中,無論是事實問題還是程序問題,均可由仲裁庭做出決定,法院不得干預。即使仲裁裁決有明顯的錯誤,法院也不得因此主動推翻該裁決。這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貫徹,也是仲裁獨立性的體現。但是,仲裁歸根結底是一種解決爭議...
(三)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我國是1958年《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因此我國法院在面對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的申請時,多數情況下都是依照《紐約公約》的規定對其進行審查。我們認為,如果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辯,主張裁決是基于一個以賄賂為目的的...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裁決作出后,當事人阻卻裁決效力的途徑之一。撤銷裁決程序的啟動在實踐中會產生裁決效力不確定的結果,會對承認與執行地國法院有關執行程序的進行產生影響。對于裁決的審查,《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下稱《紐約公約》)提供了兩...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對仲裁證據的證據效力沒有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5條將訴訟上的承認、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還有預決的事實、推定的事實和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規定為當事人免于...
作為在外國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領域最具有普遍性、權威性的條約,《紐約公約》在被撤銷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上作了如下規定:裁決對各國尚無拘束力,或業經裁決地國或裁決所依據法律之國家的主管機關撤銷或停止執行的情況下,請求承認和執行裁決地國家可以...
1998年國際商會仲裁院對其仲裁規則進行了修訂,其中比較明顯的一個變化就是在第17條中以法律規則(rulesoflaw)代替了原來的法律(law)。也就是說,當事人約定的適用于解決爭議的法律規則不再僅限于某一個國家的法律,也就將商事習慣法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