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為在外國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領域最具有普遍性、權威性的條約,《紐約公約》在被撤銷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上作了如下規定:“裁決對各國尚無拘束力,或業經裁決地國或裁決所依據法律之國家的主管機關撤銷或停止執行”的情況下,請求承認和執行裁決地國家可以拒絕對外國仲裁裁決予以承認與執行。這是一條任意性規定,用的是“可以”,而非“應當”,給與了裁決承認與執行國以最大的自由裁量權。于是,一些國家的法院和學者認為,《紐約公約》并沒有為被撤銷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提供明確的依據,即使是該公約的締約國,對于已被撤銷的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給予承認和執行也并未違反公約的義務。事實情況是,《紐約公約》在締約國對國際商事裁決行使撤銷權問題上話語權甚微。這樣,按照《紐約公約》的規定,一國是可以承認與執行被外國已經撤銷的裁決的。在實踐中,也有國家根據《紐約公約》的此條規定對外國已撤銷裁決予以承認與執行。比如,美國在Chromalloy案中的做法。后來的《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彌補了《紐約公約》對撤銷事由不予列名的情形,但是,《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條約,它不具有規制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拘束力,只能作為一個模范法為各國所效仿。應當說,《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在撤銷事由上的規定確實比《紐約公約》進步了許多,也為各國在撤銷權事由的行使上提供了依據。由于其模范法的緣故,各國不可能依據《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規定行使撤銷權。
歐洲公約第6條第1款第5項有關已被撤銷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上,采取了更為明確的態度,那就是明確了被撤銷之仲裁裁決在何種情況下才不會得到承認與執行。顯然,《歐洲公約》允許執行已被撤銷的外國仲裁裁決,只要其撤銷的理由并非公約明確提及的國際上普遍認可的四個理由。也就是說,只要滿足其列名的四種理由之一,一項裁決一旦被撤銷,則不可能在其他締約國家獲得承認與執行。但是,如果撤銷事由不在列名的四種理由之內,則其他國家可以執行已被撤銷的裁決。這種做法使得實踐操作性更強,有利于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自由流動,最大限度的保證了仲裁裁決獲得承認與執行,相比《紐約公約》來言,是一種進步,是一種值得借鑒的做法。當然,由于其為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歐洲公約》也比《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效力高出很多。
與以上諸公約迥異的是《華盛頓公約》,它在有關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力上的規定似乎更值得借鑒。《華盛頓公約》有一個突出的特點值得提出,這就是,在ICSID(theInternationalCenterforSettlementofInvestmentDisputes)體制框架內,除非ICSID裁決通過ICSID內部程序予以審查和撤銷,每一個締約國都必須承認和執行ICSID裁決,并視同于本國法院做出的最終判決一樣。這樣一來,在ICSID機制內做出的國際商事裁決,不存在被一締約國撤銷,而得在另一締約國承認與執行的情況,也不會存在撤銷事由上面的國別歧異。事實情況是,一項裁決要么被執行,要么回到ICSID的內部機制中獲得審查,但是絕不會涉及到有關國家的干涉。這樣,由ICSID做出的裁決,其承認與執行獲得了足夠的保障,有利于裁決的做出與承認和執行。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裁決作出后,當事人阻卻裁決效力的途徑之一。撤銷裁決程序的啟動在實踐中會產生裁決效力不確定的結果,會對承認與執行地國法院有關執行程序的進行產生影響。對于裁決的審查,《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下稱《紐約公約》)提供了兩...
國際商事仲裁的程序與國內商事仲裁的程序大致相同,都要應雙方當事人請求,須有仲裁協議,由當事人自主選擇適用法律,仲裁規則,依雙方當事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作出裁決。如果當事人授權,也可以依非法律的,公正友好原則作出友好裁決。 如果說和解是雙贏的話...
如果說申請有管轄權的法院承認或執行裁決是勝訴方的專利,那么,申請撤銷或不予執行就是敗訴方的專利。除此之外,如果執行地法院認定執行裁決有悖于本國的社會公共利益,不用敗訴方申請,他們也會主動地裁定該裁決不予執行。如此敗訴方等于免費搭乘了一回法院...
摘要:國際商事仲裁以其高度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而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歡迎,成為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手段。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撤銷是國家司法干預仲裁的方式之一,為的是監督國際商事仲裁活動。然而這一制度有悖于仲裁的初衷,妨礙仲裁的高...
1958年在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主持下制定和通過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⑴(通常簡稱為1958年《紐約公約》)。截止1998年6月10日該公約40周年紀念日之際已有118個國家成為締約國。⑵《紐約公約》已成為仲裁領域最重要的公約并被譽為...
一、在國際商事仲裁中法院干預的必然性國際商事仲裁中的法院干預,包含兩個方面的意義:一是指在國際商事仲裁中法院所給予的支持與協助,如強制執行仲裁協議、采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等;二是指法院對國際商事仲裁程序的監督及對裁決的司法審查、管轄...
解決國際商務糾紛的方法主要有協商(negotiation)、調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和司法訴訟(judiciallitigation)等。相形之下,由于國際商事仲裁所獨有的民間性、自治性、秘密性、靈活性及專...
[關鍵字]:國際商事仲裁裁決;仲裁裁決;承認或執行;撤銷或不予執行 [論文正文]: 商事仲裁按國籍可分為內國仲裁、外國仲裁和國際仲裁。而外國仲裁就是外國的內國仲裁。中國加入WTO以后,經貿的國際化程度空前提高。有交往必有爭議,有爭議必有仲...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0條、《仲裁法》第70條和第71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
關鍵詞:國際商事仲裁,撤銷程序,制約 撤銷國際商事仲裁裁決(settingaside,vacatur,declarationofnullity),是在仲裁裁決作出后,法院對仲裁實施司法監督和司法控制的重要措施。1985年《聯合國國際商事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