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裁決作出后,當事人阻卻裁決效力的途徑之一。撤銷裁決程序的啟動在實踐中會產生裁決效力不確定的結果,會對承認與執行地國法院有關執行程序的進行產生影響。對于裁決的審查,《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下稱《紐約公約》)提供了兩種不同層次的裁判權:第一層次為“首要裁判權”,據此權力,裁決地所在國或裁決所依據法律之國家的主管機關有權審查裁決書的效力,裁決可以被“不予執行或撤銷”;第二個層次是“次要裁判權或執行裁判權”,據此權力,享有首要裁判權的國家之外的其他所有公約締約國的適格法院依照《紐約公約》審查外國仲裁裁決的可執行性。
原則上,行使首要裁判權的法院有權根據本地法認可的情形裁定“撤銷”一份仲裁裁決,其裁定的效力及于所有其他的法域。行使次要裁判權的法院有權根據《紐約公約》規定的情形執行或拒絕執行一份仲裁裁決,其決定的效力僅及于該法域。《紐約公約》項下裁決效力未定時,承認與執行問題的討論主要是針對“次要裁判權”的行使展開的。
結合《紐約公約》以及各國國內法的規定,仲裁裁決的撤銷問題包含以下兩個方面:當事人已經提出撤銷申請,等待或者已經進入法院審查程序;裁決已被裁決作出地國或據其法律作出裁決的國家之管轄當局撤銷或停止執行。當事人向有權法院提出撤銷申請,無論是否已經進入撤銷程序,該裁決都將面臨效力不確定的實際情況。如果裁決當事人提出了撤銷裁決的申請,根據《紐約公約》第六條,任何已經接受勝訴方提出執行申請的締約國法院都可以延緩執行程序,直至撤銷程序的結果產生。根據公約的內容,受理承認與執行申請的國家法院應當采取的較為穩妥的方式是:中止承認與執行程序,待有權法院作出終局裁決。司法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如果已經有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則應裁定拒絕承認與執行裁決。筆者的觀點是:此種情況下,不宜作出此類裁定,否則,一旦敗訴方當事人的撤銷申請被駁回,基于已經生效的拒絕承認與執行裁定,勝訴方再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裁決會遇到法律上的障礙。為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法院完全可以要求被執行人提供擔保,并裁定中止執行。一旦當事人的撤銷申請被駁回,可以恢復承認與執行程序;如果裁決被撤銷,則可以拒絕承認與執行裁決。
《紐約公約》關于裁決被撤銷以及裁決已經被提起撤銷之訴時,被申請承認與執行地國的法院應如何應對的規定,在許多國家的國內立法中都有所體現。例如:新西蘭1982年《仲裁法案》第7條第(3)規定:根據本法案試圖執行公約裁決的,如果法院相信該裁決已經向裁決作出地所在國或裁決所依據法律的國家的主管機關申請擱置或停止執行,法院可在它認為適當時延緩程序,并可依請求執行的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命令另外一方當事人提供擔保。1986年新加坡《關于實行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紐約公約〉的法令》第7條第(5)規定:在根據本法請求執行外國裁決的程序中,如果法院能夠確認,要求對該外國裁決予以撤銷或中止的申請已經向裁決作出國、或根據裁決作出國法律的主管當局提出了,法院如認為適當,可以中止這一程序或視具體情況,中止僅僅與裁決有關的程序,并且可以依請求執行裁決方的請求,命令另一方提出適當的擔保。1995年瑞典新《仲裁法草案》第59條規定:如被申請人提出他已向本法第55條第5款所述的權力機關申請駁回和撤銷其仲裁裁決,上訴法院可以延緩作出裁定并根據申請人的請求,要求被申請人提供合理的擔保。否則,執行仲裁裁決的決定將以其他方式作出。
「內容提要」作為替代性糾紛解決(ADR)機制組成部分的仲裁受到日益廣泛的重視。作者注意到仲裁對解決兩岸商事爭議重要且特殊的作用,以各國仲裁立法實踐及國際商事仲裁通行做法為參照,從仲裁協議、仲裁員與仲裁庭、仲裁程序、仲裁裁決的執行、兩岸仲裁合...
摘要: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際交流及經濟活動日趨頻繁,垮國糾紛也逐漸增多。國際商事仲裁作為解決垮國糾紛的有效手段之一,憑借它的高度意思自治性,法律適應的隨機性,裁決執行的有效性,被廣泛應用。本文從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數量地域分布,法...
國際商事仲裁的承認與執行是指法院或其它法定的有權機關,承認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終局約束力并對不自覺執行的一方經申請予以強制執行的制度。國際商事仲裁作出后,在最理想的狀況下,是當事人自動履行裁決結果。原則上當事人雙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那么...
一、在國際商事仲裁中法院干預的必然性國際商事仲裁中的法院干預,包含兩個方面的意義:一是指在國際商事仲裁中法院所給予的支持與協助,如強制執行仲裁協議、采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等;二是指法院對國際商事仲裁程序的監督及對裁決的司法審查、管轄...
有人認為,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由于仲裁地選擇的隨意化,由仲裁地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程序已無存在必要,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原因主要是,仲裁裁決撤銷程序和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程序,兩者的功能不一樣,前者是對雙方當事人的主動救濟,而后者只有在勝訴方啟動裁決...
解決國際商務糾紛的方法主要有協商(negotiation)、調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和司法訴訟(judiciallitigation)等。相形之下,由于國際商事仲裁所獨有的民間性、自治性、秘密性、靈活性及專...
國際商事仲裁的程序與國內商事仲裁的程序大致相同,都要應雙方當事人請求,須有仲裁協議,由當事人自主選擇適用法律,仲裁規則,依雙方當事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作出裁決。如果當事人授權,也可以依非法律的,公正友好原則作出友好裁決。 如果說和解是雙贏的話...
作為在外國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領域最具有普遍性、權威性的條約,《紐約公約》在被撤銷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上作了如下規定:裁決對各國尚無拘束力,或業經裁決地國或裁決所依據法律之國家的主管機關撤銷或停止執行的情況下,請求承認和執行裁決地國家可以...
[關鍵字]:國際商事仲裁裁決;仲裁裁決;承認或執行;撤銷或不予執行 [論文正文]: 商事仲裁按國籍可分為內國仲裁、外國仲裁和國際仲裁。而外國仲裁就是外國的內國仲裁。中國加入WTO以后,經貿的國際化程度空前提高。有交往必有爭議,有爭議必有仲...
(三)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我國是1958年《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因此我國法院在面對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的申請時,多數情況下都是依照《紐約公約》的規定對其進行審查。我們認為,如果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辯,主張裁決是基于一個以賄賂為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