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人認為,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由于仲裁地選擇的隨意化,由仲裁地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程序已無存在必要,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原因主要是,仲裁裁決撤銷程序和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程序,兩者的功能不一樣,前者是對雙方當事人的主動救濟,而后者只有在勝訴方啟動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程序時,敗訴方才可申請法院不予承認和執行。
不少學者與仲裁實務界人士都認為,由于仲裁地的選擇往往具有偶然性,與當事人的實際關系不大,仲裁地法院對仲裁裁決本身并沒有多少實際利益,而且仲裁裁決的撤銷制度方便當事人拖延仲裁執行的時間,損害了仲裁的優越性,更違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因而,撤銷裁決本身沒有任何法律后果,裁決的撤銷制度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仲裁地法院也沒有必要非得對仲裁程序進行干預,只有在仲裁裁決的執行階段,法院的司法監督才是必要的,因為仲裁程序的最終目標是仲裁裁決得到履行或為法院所承認與執行,當事人的利益體現在仲裁裁決的執行上,只有在執行階段,用國內立法對仲裁加以控制才是與仲裁程序相關的一個因素。一言以蔽之,由于國際商事仲裁“非本地化”了,仲裁地國對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已顯得無足輕重,完全可以由仲裁裁決執行階段的司法監督所取代。但這并不符合國際商事仲裁發展的實際情況。
首先,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制度在敗訴方不自動履行裁決義務時,有時只能給勝訴方以不充分的司法救濟,它不能代替仲裁裁決撤銷制度對雙方當事人的主動救濟。由于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必然是仲裁勝訴方,對敗訴方而言,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是被動救濟,只有在勝訴方提出執行申請且法院受理后,才能啟動。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雙方當事人共有的司法救濟權利,勝訴方可能認為仲裁請求沒有得到充分支持,從而啟動裁決撤銷程序;敗訴方則可因其仲裁敗訴,仲裁庭裁決有誤,同樣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一旦取消仲裁裁決撤銷制度,于勝訴方而言,如果不滿仲裁裁決作出的賠償數額,將無法尋求司法救濟,因為如果勝訴方提起裁決的執行程序,就應視為認同仲裁裁決的結果,執行法院最多也只能執行裁決內容,不可能給予更多司法救濟,但如果勝訴方不提起執行程序,他可能連裁決結果所賦予的“不充分”利益也無法實現。而對敗訴方來說,他將無法主動尋求使仲裁裁決歸于無效的途徑,而被動受制于勝訴方何時、何地發起執行仲裁程序,使法律關系處于無法預料的不穩定狀態。這種弊端在敗訴方財產分布在數個國家時表現得尤其明顯,因為只要勝訴方不斷地挑選執行法院并提出執行申請,它就得不斷地以同一理由抗辯,而只要有一國法院支持了執行申請,其他國家法院的不予執行決定純屬一紙空文。S.E.E.E.v.Yugoslavia案是一個典型例子,該案裁決1956年作出,到1986年還在申請執行,原因在于被申請人在多國擁有財產,又沒有一個國家的法院有權撤銷該裁決。所以,對裁決依賴完全被動的承認與執行手段并不可取。
一、立法背景與問題的提出 1994年《仲裁法》頒布之前,我國已有14個法律、82個行政法規和190個地方法規對仲裁機構、仲裁程序和仲裁裁決等問題作了不同程度的規定,但對當事人是否有權申請撤銷裁決以及撤銷裁決的情形和撤銷裁決的程序等問題基本沒...
關鍵詞:國際商事仲裁,撤銷程序,制約 撤銷國際商事仲裁裁決(settingaside,vacatur,declarationofnullity),是在仲裁裁決作出后,法院對仲裁實施司法監督和司法控制的重要措施。1985年《聯合國國際商事仲...
【摘要】國際商事仲裁逐漸發展成為一種國際商事爭議常用的解決方式,在通過仲裁解決國際商事爭議時,爭議本身能否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顯得尤為關鍵。本文從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的法律與現實的意義入手,探討確定國際商事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的一般原則,并就中美兩國...
這種情況在國際商事仲裁實踐中并不鮮見,所以值得研究并注意防范。當有管轄權的法院當真找上門來要求強制執行時,你從另一方法院申請得到的撤銷裁決之裁定是完全幫不上忙的。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呢?最簡單的答案是作出撤銷決定的法院和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法...
根據許多國家法律規定,在仲裁程序中,無論是事實問題還是程序問題,均可由仲裁庭做出決定,法院不得干預。即使仲裁裁決有明顯的錯誤,法院也不得因此主動推翻該裁決。這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貫徹,也是仲裁獨立性的體現。但是,仲裁歸根結底是一種解決爭議...
《國際仲裁雜志》主編J·沃納(JaequeWerner)曾說:無論是國內仲裁還是國際仲裁,沒有國內法院的干預是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的。這種干預包括2個方面的意義:一是指在仲裁中法院所給予的支持和協助,二是指法院對仲裁程序的監督及其對裁決的司法...
解決國際商務糾紛的方法主要有協商(negotiation)、調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和司法訴訟(judiciallitigation)等。相形之下,由于國際商事仲裁所獨有的民間性、自治性、秘密性、靈活性及專...
作為在外國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領域最具有普遍性、權威性的條約,《紐約公約》在被撤銷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上作了如下規定:裁決對各國尚無拘束力,或業經裁決地國或裁決所依據法律之國家的主管機關撤銷或停止執行的情況下,請求承認和執行裁決地國家可以...
一、國際商事管轄權異議概述 國際商事仲裁管轄權是指仲裁機構或仲裁庭依據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約定的某種情況發生時對某一特定的爭議享有審理并做出裁決的權利,是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或仲裁庭有權對特定的國際商事爭議進行審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裁決的依據。 ...
「內容提要」作為替代性糾紛解決(ADR)機制組成部分的仲裁受到日益廣泛的重視。作者注意到仲裁對解決兩岸商事爭議重要且特殊的作用,以各國仲裁立法實踐及國際商事仲裁通行做法為參照,從仲裁協議、仲裁員與仲裁庭、仲裁程序、仲裁裁決的執行、兩岸仲裁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