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仲裁雜志》主編J·沃納(JaequeWerner)曾說:無論是國內仲裁還是國際仲裁,沒有國內法院的干預是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的。”這種干預包括2個方面的意義:一是指在仲裁中法院所給予的支持和協助,二是指法院對仲裁程序的監督及其對裁決的司法審查。從理論上分析,法院的干預是非常有必要的,各國立法、司法的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本文擬就我國國內仲裁裁決司法審查制度中存在的若干問題作一初步探討。一、設立國內仲裁裁決司法審查制度的理論依據我國在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的過程中,對是否設立國內仲裁裁決撤銷制度有不同的看法。否定論者認為,規定仲裁裁決撤銷程序,實際上造成又裁又審,不符合或裁或審和一裁終局的基本原則。肯定論者認為,規定仲裁裁決撤銷程序,符合仲裁制度本身的需要,符合國際社會發展的趨勢,也與世界上多數國家仲裁的規定相一致。《仲裁法》確認了仲裁裁決司法審查制度,其理論依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撤銷仲裁裁決與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都發生于仲裁裁決生效后,但兩者同樣具有差異(1)從審查的方式上看,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屬于被動性程序,只有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而法院受理的情況下,被申請的另一方當事人才可以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請求。而在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程序中,仲裁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包括勝訴方)均可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請求,而不以另外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請求為前提。(2)從司法審查的效果上看,仲裁機構所在地法院受理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和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效果具有廣泛性,可影響其他法院強制執行仲裁裁決。2.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制度尚有不足之處,實踐中主要表現為:該制度主要保護敗訴方的利益,而這種保護不夠徹底,假如勝訴方對仲裁裁決結果也不滿意,他就無法通過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程序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對敗訴方來說,如果該仲裁裁決不需要強制執行,他也無法推翻不公正的裁決。仲裁裁決司法審查制度的目的或者說設立司法審查制度的立法理由在于保證仲裁的公正性。法院對仲裁的監督方式,主要表現在2個方面,一是不予執行,二是撤銷裁決。不予執行的程序,民事訴訟法已經有規定,規定申請撤銷裁決的程序,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工作中的失誤。由此可見,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仲裁失誤,即加強對仲裁一裁終局權力的監督,防止仲裁權的濫用,是我國設立撤銷仲裁裁決制度的宗旨。二、國內仲裁裁決司法審查的范圍對于應否將實體問題列為司法審查的范圍,不同國家的主張存在明顯的差異。一是否定。目前,包括美國、法國、瑞典等國家在內的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和仲裁規則,尤其是國際商事仲裁規范都不允許法院對仲裁裁決有無實質性錯誤進行審查,也不允許當事人以仲裁裁決存在實質性錯誤作為請求補救的理由。二是折衷。有些國家的立法允許當事人以仲裁裁決存在某一方面的實質性錯誤作為請求補救的理由,或是原則上規定當事人可以以仲裁裁決存在實質性錯誤作為請求補救的理由,但當事人之間事先訂有協議排除法院對存在實質性錯誤的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的除外,如英國《1996年仲裁法》。我國《仲裁法》確立了內外有別的雙軌制”,即對國內仲裁裁決和涉外仲裁裁決進行的司法審查的范圍不一樣,在對涉外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時只涉及程序問題,而對國內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時還兼及實體問題。有學者提出:從各國仲裁立法的發展過程看,法院監督作用的著眼點已從在裁決實體上進行監督以維護法律的統一性和公正性轉向從仲裁程序上保證仲裁的公平進行,從全面干預轉向重點原則的監督。還有學者進一步指出:當事人選擇仲裁解決爭議,最主要的就是期待獲得一份終局裁決,仲裁裁決的終局性能給當事人帶來巨大的潛在利益,它顯然比上訴權利為代價而獲得裁決的終局性是完全值得的,當事人在選擇仲裁時更注重效率而不是公平。以上學者觀點的相同點是:反對在司法審查中兼及實體性的內容,或以國際發展趨勢為依據,或以仲裁終局性的優越性為立足點。但是法律的尊嚴首要關鍵在于它的公正,即秉公執法。對一份已經做出的錯誤的仲裁裁決,本著違法必究”的法制精神,就應當去糾正,至于它是因為仲裁過程中違反仲裁規則,或者是因為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方面出錯,其對當事人利益的侵害都是相同的,均不會影響進行糾正的必要性。不能因為仲裁的及時性和終局性,而忽略仲裁的公正性,即對比效率”與公平”這二個法律的基本價值,公平”應是更為重要的。我國《仲裁法》以及英國《1996年仲裁法》,都把公正”或公平”一詞置于及時”或避免拖延”之前,作為仲裁立法或仲裁裁決的首要宗旨和第一要求,這就是上述立法宗旨或基本法理的最新證明。
解決國際商務糾紛的方法主要有協商(negotiation)、調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和司法訴訟(judiciallitigation)等。相形之下,由于國際商事仲裁所獨有的民間性、自治性、秘密性、靈活性及專...
1995年仲裁法頒布實施以后,針對其中所規定的國內和國際商事仲裁之司法監督的雙重標準,學術界展開了曠日持久的論爭,其核心內容為國內法院應否監督國際商事仲裁的實體內容,并由此形成了全面監督說和程序監督說兩種觀點。本文擬結合世界各國仲裁司法監督...
[摘要]本文認為,為實現仲裁公正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人民法院對我國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取消區分國內仲裁裁決與涉外仲裁裁決的雙軌制監督,對兩類裁決的監督標準應統一限定在程序事項上;進一步完善裁決的不予執行程序和撤銷程序;進...
我國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制度包括撤銷仲裁裁決制度與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制度?!吨俨梅ā返谖逭聦iT規定了國內仲裁裁決的撤銷問題,第六章專門規定了國內仲裁裁決的執行以及不予執行的問題,第七章對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和執行問題作了特別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
「內容提要」作為替代性糾紛解決(ADR)機制組成部分的仲裁受到日益廣泛的重視。作者注意到仲裁對解決兩岸商事爭議重要且特殊的作用,以各國仲裁立法實踐及國際商事仲裁通行做法為參照,從仲裁協議、仲裁員與仲裁庭、仲裁程序、仲裁裁決的執行、兩岸仲裁合...
一、在國際商事仲裁中法院干預的必然性國際商事仲裁中的法院干預,包含兩個方面的意義:一是指在國際商事仲裁中法院所給予的支持與協助,如強制執行仲裁協議、采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等;二是指法院對國際商事仲裁程序的監督及對裁決的司法審查、管轄...
目前,《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已成為世界上關于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最主要公約。根據《紐約公約》,締約國相互承認仲裁裁決具約束力,并依照執行地的程序規則予以執行。在承認或執行其他締約國的仲裁裁決時,不應在實質上比承...
新華社北京11月24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蛾P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全文如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最重要的內容,也...
一、現行涉外仲裁裁決制度的法律禁區 涉外仲裁裁決司法審查結論的法律效力問題,即指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申請撤銷、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以及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所作出的法院裁定是否發生即時生效法律效力、是否允許當事人上訴(廣義上還包括抗訴、...
根據許多國家法律規定,在仲裁程序中,無論是事實問題還是程序問題,均可由仲裁庭做出決定,法院不得干預。即使仲裁裁決有明顯的錯誤,法院也不得因此主動推翻該裁決。這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貫徹,也是仲裁獨立性的體現。但是,仲裁歸根結底是一種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