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制度包括撤銷仲裁裁決制度與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制度?!吨俨梅ā返谖逭聦iT規定了國內仲裁裁決的撤銷問題,第六章專門規定了國內仲裁裁決的執行以及不予執行的問題,第七章對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和執行問題作了特別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一系列司法解釋也對仲裁裁決的撤銷和不予執行問題作了明文規定。具體講,對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范圍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論述。一、公共秩序審查公共秩序,在英美法系國家稱為公共政策,原本是國際私法中為保護各國的公共利益而排斥對外國法的適用的一種制度。隨著這一制度被廣泛采用,各國在仲裁立法中也規定了仲裁裁決違反本國公共政策構成撤銷仲裁裁決或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事由之一。公共秩序作為保護各國基本的社會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以及道德信念的準則,其含義具有不確定性和模糊性,直到目前,對公共秩序”含義的界定仍局限在各國自己的解釋上,而沒有一個能夠被普遍接受、統一的解釋。但是,各國對公共秩序”內涵包括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的規定,卻是基本一致的,即當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是以違反公共秩序為代價時,無論其屬于程序事項還是實體事項,法院均有權撤銷該仲裁裁決或不予承認和執行該仲裁裁決。我國也采用公共秩序原則?!吨俨梅ā返?8條第6款規定:”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薄吨俨梅ā返?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3款也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公共利益的,裁決不予執行。”《仲裁法》第70條、第7l條和《民事訴訟法》第260條對涉外仲裁裁決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時,也作了予以撤銷或不予執行的明確規定。與以仲裁的程序性問題為由撤銷仲裁裁決不同,因違反公共秩序為由撤銷仲裁裁決或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不以當事人的申請撤銷或不予執行為前提,法院可以依職權自行撤銷或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二、對仲裁裁決的不可仲裁性的審查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是影響仲裁裁決效力的關鍵因素之一,它實際上是對仲裁范圍實施的一種公共秩序限制。根據主權原則,每一國家均可從本國公共秩序出發,對可仲裁爭議的范圍做出立法限定。并且,立法上有關爭議事項可仲裁性問題的規定也都屬于強制性法律規則,對仲裁當事人和仲裁庭均產生法律約束力。一方面,仲裁協議中約定提交仲裁的事項,必須是有關國家立法所允許的采用仲裁方式處理的爭議事項,如將立法禁止或限制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作為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事項,將會導致該仲裁協議無效;另一方面,如果仲裁庭依據該仲裁協議對不可仲裁的爭議做出裁決,仲裁做出地國或被請求執行地國法院將會撤銷或判定該項仲裁裁決無效或者拒絕執行該項裁決。我國《仲裁法》第2條明確規定了可仲裁的爭議事項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第3條明確規定了不可仲裁的爭議事項,包括:(1)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同時,仲裁爭議的不可仲裁性也成為對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的事由之一。如,在對各國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中,《仲裁法》第58條第1款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款第2項、第260條第1款第2項均規定: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此外,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情形應當包括不可仲裁的爭議事項。此外,我國對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適用《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該公約第5條第2款第1項規定:爭執的事項,依照仲裁裁決執行地國法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決,執行仲裁裁決的國家法院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裁決。”可見,爭議的可仲裁性規則對仲裁裁決能產生雙重適用的效果,即它可作為裁決做出地國和被請求執行地國對仲裁裁決實施雙重審查的根據。一方面,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是當事人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和法院對其實施司法審查所考慮的因素之一;另一方面,爭議事項不能提交仲裁解決,也是被請求執行國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理由和根據。因此,筆者認為,應將爭議事項的不可仲裁性單獨列為一項審查事由。
在仲裁司法監督中,仲裁裁決撤銷制度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對該制度的存廢、運行,理論界一直存在著爭論。在《仲裁法》的起草過程中,對于是否應該設立仲裁裁決撤銷制度,我國有關部門及專家就存在著截然相反的意見。《仲裁法》頒布實施后,針對涉外仲裁的司法...
1仲裁裁決的撤銷的含義及存在依據仲裁裁決是仲裁庭根據仲裁當事人的申請就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作出的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而仲裁裁決的撤銷(cancellationofaward)是指仲裁裁決存在法律規定的情形,由當事人申請并經法院審查核實、判決或裁...
摘要:國際商事仲裁以其高度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而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歡迎,成為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手段。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撤銷是國家司法干預仲裁的方式之一,為的是監督國際商事仲裁活動。然而這一制度有悖于仲裁的初衷,妨礙仲裁的高...
一、在國際商事仲裁中法院干預的必然性國際商事仲裁中的法院干預,包含兩個方面的意義:一是指在國際商事仲裁中法院所給予的支持與協助,如強制執行仲裁協議、采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等;二是指法院對國際商事仲裁程序的監督及對裁決的司法審查、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頒布,結束了我國沒有仲裁法典的時代,確立了仲裁法律制度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標志著我國仲裁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仲裁法的基本內容,反映了仲裁的本質特征,符合仲裁制度發展的客觀規律。仲裁法所確立的若干原則和制度與國...
(三)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我國是1958年《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因此我國法院在面對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的申請時,多數情況下都是依照《紐約公約》的規定對其進行審查。我們認為,如果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辯,主張裁決是基于一個以賄賂為目的的...
?`論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糾紛解決方式周成泓*(西南政法大學重慶400031)摘要:本文運用雙重獲得合意理論論證了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糾紛解決方式產生的必然性。接著文章對仲裁與調解相結合作了理論分析,論證了其合理性,指出其根本屬性是契約性,其價...
涉外仲裁裁決撤銷制度的確立,是我國仲裁法律制度建設的一大進步,但還存在許多立法上的問題和實踐上的不足,與國際上的通行規定和做法尚有距離。 一、規范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理由 仲裁法對于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并未直接規定具體的理由,而是援用民事訴訟...
一、立法背景與問題的提出 1994年《仲裁法》頒布之前,我國已有14個法律、82個行政法規和190個地方法規對仲裁機構、仲裁程序和仲裁裁決等問題作了不同程度的規定,但對當事人是否有權申請撤銷裁決以及撤銷裁決的情形和撤銷裁決的程序等問題基本沒...
關鍵詞:國際商事仲裁,撤銷程序,制約 撤銷國際商事仲裁裁決(settingaside,vacatur,declarationofnullity),是在仲裁裁決作出后,法院對仲裁實施司法監督和司法控制的重要措施。1985年《聯合國國際商事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