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現行涉外仲裁裁決制度的法律禁區
涉外仲裁裁決司法審查結論的法律效力問題,即指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申請撤銷、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以及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所作出的法院裁定是否發生即時生效法律效力、是否允許當事人上訴(廣義上還包括抗訴、申訴)的問題。
目前,我國法院對涉外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的結論是以“法院裁定”這種唯一的形式發布的。這種“法院裁定”可否上訴的問題在我國現行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可以找到明確的依據首先,在法律層面,《民訴法》第一百四十條已經對可以上訴的法院裁定劃定了明確的范圍,即不予受理裁定、管轄權異議裁定和駁回起訴裁定,其中并不包括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裁定以及撤銷、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裁定。其次,在司法解釋層面,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駁回當事人申請后當事人能否上訴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關于當事人因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而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檢察院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訴,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等文件的規定來看,這種“法院裁定”是具有即時生效的法律效力的,即不能上訴,不能申請再審,也不能抗訴。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對涉外仲裁裁決司法審查結論設置上訴權在我國的現有法律制度中是存在禁區的。
誠然,法律的規定本來就是源于生活而服務于生活的,如果現實社會確實呼喚舊制度的變革和新制度的誕生,法律也應當做出順應的調整,因而首要的問題是論證對涉外仲裁裁決司法審查結論設置上訴權的必要性,即從立法改革成本的角度進行考察,在此基礎上才有條件討論如何設置的問題。
二、對涉外仲裁裁決司法審查結論設置上訴權的理論和實踐解析
[摘要]本文認為,為實現仲裁公正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人民法院對我國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取消區分國內仲裁裁決與涉外仲裁裁決的雙軌制監督,對兩類裁決的監督標準應統一限定在程序事項上;進一步完善裁決的不予執行程序和撤銷程序;進...
??中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如果敗訴方當事人是中國公司或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有財產的,在其不能自動履行裁決確實的義務時,勝訴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0條、《仲裁法》第70條和第71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
我國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制度包括撤銷仲裁裁決制度與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制度?!吨俨梅ā返谖逭聦iT規定了國內仲裁裁決的撤銷問題,第六章專門規定了國內仲裁裁決的執行以及不予執行的問題,第七章對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和執行問題作了特別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5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審理涉及仲裁案件適用法律的...
一、各國的成文法規定 一些國家的仲裁立法明確授權當事人可以變更通常適用的對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標準。不過,上述規定大多有其特定背景,這就是這些國家往往允許當事人對仲裁裁決的實體問題向法院提起上訴。② (一)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的上訴 盡管仲...
【摘要】國際商事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就協議標的起訴后,我國法院應在特定情況下審查仲裁協議效力,并對訴訟程序作出相應變更。在國際案件中,我國法院應直接優先適用《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有關規定。涉港澳案件適用我國內地的有關規定。我國立法與...
在仲裁司法監督中,仲裁裁決撤銷制度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對該制度的存廢、運行,理論界一直存在著爭論。在《仲裁法》的起草過程中,對于是否應該設立仲裁裁決撤銷制度,我國有關部門及專家就存在著截然相反的意見。《仲裁法》頒布實施后,針對涉外仲裁的司法...
【摘要】:我國法律規定了對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制度,這無疑是合理且必須的。但是仲裁實踐中法院在行使仲裁裁決司法審查權時,存在對仲裁裁決的撤銷和不予執行雙重司法審查的不合理體制。本文筆者結合我國仲裁實踐中的司法審查案例,揭示出其現狀及存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