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5年仲裁法頒布實施以后,針對其中所規定的國內和國際商事仲裁之司法監督的雙重標準,學術界展開了曠日持久的論爭,其核心內容為國內法院應否監督國際商事仲裁的實體內容,并由此形成了“全面監督說”和“程序監督說”兩種觀點。本文擬結合世界各國仲裁司法監督的立法和實踐情況,圍繞上述兩種截然相對立的觀點,對這一問題作進一步的探討。
一、國際商事仲裁的司法監督模式
從國際條約和各國的仲裁立法和實踐情況來看,世界范圍內對涉外商事仲裁的司法監督模式大致有以下幾種:
(一)國內法院非因公共政策原因,不介入涉外仲裁實體問題的模式。
這是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條約和絕大多數國家國內仲裁立法采取的方法。在國際商業仲裁崛起的近20年里,法院鼓勵與支持仲裁,盡量減少對仲裁的監督和干預已成為一種國際潮流。比如,聯合國1958年在紐約通過的《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和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1965年在華盛頓訂立的《關于解決各國和其他國家的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以及UNCITRL1985年6月制定的《示范法》,均對涉外仲裁的實體審查持否定態度。其理由是:如果承認國內法院有權對涉外仲裁裁決進行實體性司法審查,則無異于使仲裁程序從屬于法院程序,從而有悖于仲裁裁決的終局性。大陸法系國家以及受大陸法系影響的國家,除法國的國內仲裁中允許就仲裁的實體問題向法院上訴以外,都采取了法院非因公共政策原因不干預仲裁實體的方法。原則上,即使裁決明顯錯誤,仲裁員的決定也不能被法院推翻。
(二)即使不因公共政策問題,國內法院也擁有對涉外仲裁的實體問題進行監督的權力的模式(以下將其稱為“全面監督的模式”)。
英國1950年仲裁法以強行性規定賦予國內法院干預仲裁實體問題的權力,且干預的理由不限于公共政策。即要求仲裁員就特別案件向法院陳述,法院將就源于仲裁的法律問題做出決定,此即所謂的“特別案件陳述程序”。而且法院對仲裁法律爭議的管轄權是不能排除的,當事人合同中排除案件陳述程序的條款被認為是違反了公共政策,因而不產生效力。該法還規定,法院有權依據裁決表面的事實與法律錯誤而撤銷裁決。英國1950年仲裁法雖早已被修改,但有些國家仍實施參照該英國仲裁法制定的法律。
仲裁裁決撤銷程序是指仲裁裁決存在法律規定的情形,由當事人申請并經法院審查核實,判決或裁定予以撤銷、使之歸于無效的一種特殊程序。 對仲裁裁決采用撤銷程序進行司法監督,是我國1995年9月1日起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
(一)建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裁定上訴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建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裁定的上訴制度是權利救濟的需要。我國司法解釋確立了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報告制度。撤銷涉外仲裁裁決報告制度一方面缺乏法律依據,違背私法權利意思自治的原則,另一方面可能導...
《國際仲裁雜志》主編J·沃納(JaequeWerner)曾說:無論是國內仲裁還是國際仲裁,沒有國內法院的干預是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的。這種干預包括2個方面的意義:一是指在仲裁中法院所給予的支持和協助,二是指法院對仲裁程序的監督及其對裁決的司法...
在新的仲裁司法監督制度中,撤銷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對涉外仲裁的監督和制約作用最大。與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的審查相比,前者僅涉及仲裁協議本身的有效性,一般發生在案件的受理階段,而申請撤銷裁決審查的內容可包括全部的仲裁程序和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與申請...
一、現行涉外仲裁裁決制度的法律禁區 涉外仲裁裁決司法審查結論的法律效力問題,即指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申請撤銷、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以及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所作出的法院裁定是否發生即時生效法律效力、是否允許當事人上訴(廣義上還包括抗訴、...
新華社北京11月24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全文如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最重要的內容,也...
在仲裁司法監督中,仲裁裁決撤銷制度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對該制度的存廢、運行,理論界一直存在著爭論。在《仲裁法》的起草過程中,對于是否應該設立仲裁裁決撤銷制度,我國有關部門及專家就存在著截然相反的意見。《仲裁法》頒布實施后,針對涉外仲裁的司法...
【摘要】:我國法律規定了對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制度,這無疑是合理且必須的。但是仲裁實踐中法院在行使仲裁裁決司法審查權時,存在對仲裁裁決的撤銷和不予執行雙重司法審查的不合理體制。本文筆者結合我國仲裁實踐中的司法審查案例,揭示出其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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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頒布,結束了我國沒有仲裁法典的時代,確立了仲裁法律制度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標志著我國仲裁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仲裁法的基本內容,反映了仲裁的本質特征,符合仲裁制度發展的客觀規律。仲裁法所確立的若干原則和制度與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