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新的仲裁司法監督制度中,撤銷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對涉外仲裁的監督和制約作用最大。與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的審查相比,前者僅涉及仲裁協議本身的有效性,一般發生在案件的受理階段,而申請撤銷裁決審查的內容可包括全部的仲裁程序和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與申請不予執行裁決的審查相比,兩者都發生在裁決作出后,而且按照仲裁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對涉外仲裁裁決不予執行或撤銷的審查內容是一致的,即都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的范圍內。但從審查的方式和效果上分析,兩者有重要區別。首先,申請不予執行裁決屬于被動性的程序,只有在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裁決,法院受理執行申請情況下,被申請執行的另一方當事人才能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的請求,而在申請撤銷裁決程序中,當事人可主動向仲裁機構所在地中級法院提出申請。其次,從影響效果上看,依仲裁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在一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后,法院應當裁定強制執行的裁決中止執行。一旦法院決定撤銷裁決,應裁定終結執行。這表明仲裁機構所在地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申請和裁定撤銷裁決的效果可發生普遍的影響力,即可影響到其他法院進行當中的強制執行程序。而某一法院對不予執行裁決申請的受理,法律并沒有規定可影響到該裁決在其他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仲裁勝訴一方當事人可以在任何一個敗訴方當事人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國際仲裁雜志》主編J·沃納(JaequeWerner)曾說:無論是國內仲裁還是國際仲裁,沒有國內法院的干預是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的。這種干預包括2個方面的意義:一是指在仲裁中法院所給予的支持和協助,二是指法院對仲裁程序的監督及其對裁決的司法...
司法與仲裁的關系是仲裁立法的核心問題。在我國,隨著仲裁法修改腳步的加快,這個問題受到了仲裁理論界與司法實務界的普遍關注。受司法與仲裁關系創新的影響,發達仲裁國家在司法與仲裁關系上呈現出由法院對仲裁予以嚴格監督到適度監督、由單純監督到監督與協...
我國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制度包括撤銷仲裁裁決制度與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制度。《仲裁法》第五章專門規定了國內仲裁裁決的撤銷問題,第六章專門規定了國內仲裁裁決的執行以及不予執行的問題,第七章對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和執行問題作了特別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
一、立法背景與問題的提出 1994年《仲裁法》頒布之前,我國已有14個法律、82個行政法規和190個地方法規對仲裁機構、仲裁程序和仲裁裁決等問題作了不同程度的規定,但對當事人是否有權申請撤銷裁決以及撤銷裁決的情形和撤銷裁決的程序等問題基本沒...
[摘要]本文認為,為實現仲裁公正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人民法院對我國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取消區分國內仲裁裁決與涉外仲裁裁決的雙軌制監督,對兩類裁決的監督標準應統一限定在程序事項上;進一步完善裁決的不予執行程序和撤銷程序;進...
當事人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應提出證據證明該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
(一)建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裁定上訴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建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裁定的上訴制度是權利救濟的需要。我國司法解釋確立了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報告制度。撤銷涉外仲裁裁決報告制度一方面缺乏法律依據,違背私法權利意思自治的原則,另一方面可能導...
仲裁裁決撤銷程序是指仲裁裁決存在法律規定的情形,由當事人申請并經法院審查核實,判決或裁定予以撤銷、使之歸于無效的一種特殊程序。 對仲裁裁決采用撤銷程序進行司法監督,是我國1995年9月1日起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
1995年仲裁法頒布實施以后,針對其中所規定的國內和國際商事仲裁之司法監督的雙重標準,學術界展開了曠日持久的論爭,其核心內容為國內法院應否監督國際商事仲裁的實體內容,并由此形成了全面監督說和程序監督說兩種觀點。本文擬結合世界各國仲裁司法監督...
在仲裁司法監督中,仲裁裁決撤銷制度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對該制度的存廢、運行,理論界一直存在著爭論。在《仲裁法》的起草過程中,對于是否應該設立仲裁裁決撤銷制度,我國有關部門及專家就存在著截然相反的意見。《仲裁法》頒布實施后,針對涉外仲裁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