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應提出證據證明該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四)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該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后,應組成合議庭審理,并詢問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1998]40號,人民法院對撤銷我國涉外仲裁裁決實行報告制度,即有關中級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重新仲裁之前,須報請本轄區所屬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高級人民法院同意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后,方可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1)當事人申請 仲裁裁決作出后,仲裁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在執行程序中,被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2)提出證據予以證明 不論是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還是被申請...
涉外仲裁裁決撤銷制度的確立,是我國仲裁法律制度建設的一大進步,但還存在許多立法上的問題和實踐上的不足,與國際上的通行規定和做法尚有距離。 一、規范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理由 仲裁法對于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并未直接規定具體的理由,而是援用民事訴訟...
(一)建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裁定上訴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建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裁定的上訴制度是權利救濟的需要。我國司法解釋確立了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報告制度。撤銷涉外仲裁裁決報告制度一方面缺乏法律依據,違背私法權利意思自治的原則,另一方面可能導...
在新的仲裁司法監督制度中,撤銷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對涉外仲裁的監督和制約作用最大。與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的審查相比,前者僅涉及仲裁協議本身的有效性,一般發生在案件的受理階段,而申請撤銷裁決審查的內容可包括全部的仲裁程序和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與申請...
【摘要】:我國法律規定了對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制度,這無疑是合理且必須的。但是仲裁實踐中法院在行使仲裁裁決司法審查權時,存在對仲裁裁決的撤銷和不予執行雙重司法審查的不合理體制。本文筆者結合我國仲裁實踐中的司法審查案例,揭示出其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背景與問題的提出 1994年《仲裁法》頒布之前,我國已有14個法律、82個行政法規和190個地方法規對仲裁機構、仲裁程序和仲裁裁決等問題作了不同程度的規定,但對當事人是否有權申請撤銷裁決以及撤銷裁決的情形和撤銷裁決的程序等問題基本沒...
司法與仲裁的關系是仲裁立法的核心問題。在我國,隨著仲裁法修改腳步的加快,這個問題受到了仲裁理論界與司法實務界的普遍關注。受司法與仲裁關系創新的影響,發達仲裁國家在司法與仲裁關系上呈現出由法院對仲裁予以嚴格監督到適度監督、由單純監督到監督與協...
1我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案件一審程序的立法缺陷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將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納入了適用特別程序案件的案由,但是在對具體制度的設計中卻未遵循特別程序的規則進行立法,例如由合議庭而非獨任庭進行審查...
根據《仲裁法》第70條和第71條的規定,有關當事人提出證明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根據情況分別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l款的規定所說的裁定撤銷或...
[摘要]本文認為,為實現仲裁公正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人民法院對我國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取消區分國內仲裁裁決與涉外仲裁裁決的雙軌制監督,對兩類裁決的監督標準應統一限定在程序事項上;進一步完善裁決的不予執行程序和撤銷程序;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