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際交流及經濟活動日趨頻繁,垮國糾紛也逐漸增多。國際商事仲裁作為解決垮國糾紛的有效手段之一,憑借它的高度意思自治性,法律適應的隨機性,裁決執行的有效性,被廣泛應用。本文從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數量地域分布,法律選擇適應,立法動態諸多方面闡明了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趨勢,并從國際商事仲裁的特征分析了發展趨勢的原因。一,概述仲裁方式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歷史可以追溯到本1889年。英國人為了解決本國商人和歐洲國家商人在國際貿易中的糾紛,頒布實施了第一部仲裁法。經過近兩個世紀的發展,尤其是二戰之后,伴隨著科技和經濟的發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商事仲裁體系,使國際商事仲裁成為解決垮國糾紛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來,國際商事仲裁呈現了出前所未有的繁榮景象。例如,國際商院仲裁院2000年度報告統計標明,自1987年至2000年共受理各類案件11,362件,是建院以來53年總和的5倍。二,國際商事仲裁的現狀自世界上第一部仲裁法誕生之后,首次立法確立了國際貿易糾紛中的仲裁制度至今,世界各國大都制定了本國的仲裁法。為了更好地協調本國的仲裁法,致使國際商事爭議得到有效地解決,國際社會先后制定了多項區域性和全球性國際公約及文件。其中,最有影響的是1958年聯合國主持制定的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公約。(一)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及種類按照國際商事仲裁的組織形式,國際商事仲裁基本分為兩大類:臨時仲裁(adhocarbitration)和機構仲裁(Institutionarbitration)。目前,世界上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及種類如下表:(二)中國涉外仲裁機構及立法中國大陸有兩個涉外仲裁機構: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受理中外當事人之間,外國當事人之間的商事糾紛。自1999年以來,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每年受理案件200件以上,已成為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之一。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是我國唯一受理涉外海事糾紛常設機構。另外,在香港設有香港仲裁中心,該中心受理國際商事爭議和香港區內的爭議案件。中國大陸在1995年制定實施仲裁法。在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員會第六屆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決議,中國正式加入1958年聯合國主持制定的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公約,同時作出兩項保留,使中國國內仲裁制度和國際仲裁制度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都有自己的仲裁規則,當事人也可以選擇采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香港仲裁中心受理國際商事爭議采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受理香港區內的爭議案件適應自己的仲裁規則。另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96年文件規定,各地組建的民商事仲裁委員會可以憑當事人協議受理國際商事爭議案件。三,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趨勢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際交流及經濟活動日趨頻繁,垮國糾紛也逐漸增多。國際商事仲裁作為解決垮國糾紛的有效手段之一,越來越受重視。筆者認為有以下發展趨勢:(一),案件數量呈幾何增長趨勢國際商院仲裁院2000年度報告標明,自1987年至2000年共受理各類案件11,362件,是建院以來53年總和的5倍。香港仲裁中心作為地區性常設機構,2001年受理國際商事爭議和香港區內的爭議案件是301件,是建院之初的30倍,1999年起,每年受理國際商事爭議和香港區內的爭議案件超過200件。2000年受理國際商事爭議和香港區內的爭議案件超過298件。自1999年以來,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每年受理案件200件以上,僅次于國際商會仲裁院,躍居世界各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第二位,已成為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之一。
1、國際層面的競爭 國際商事仲裁的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國際商事仲裁工作必然面臨著國際層面的競爭。目前,除國際上老牌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如國際商會仲裁院、倫敦國際仲裁中心、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美國仲裁協會外,其他后起的商事仲裁機構如新加坡國際仲裁...
【摘要】國際商事仲裁逐漸發展成為一種國際商事爭議常用的解決方式,在通過仲裁解決國際商事爭議時,爭議本身能否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顯得尤為關鍵。本文從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的法律與現實的意義入手,探討確定國際商事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的一般原則,并就中美兩國...
檢索各國法律文件和判例,幾無國家承認默式仲裁協議。絕大多數國家要求仲裁協議還必須是書面形式,只有瑞典、日本等少數國家認可口頭協議的效力。目前,各國對仲裁協議形式的要求都在向書面形式發展。英國1996年《仲裁法》就反映了這一趨勢,切頗具特色。...
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庭取得管轄權的依據。因此,在仲裁程序中,如果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那么直接牽扯到仲裁庭是否享有對爭議的管轄權。現代國際商事仲裁界普遍認為,仲裁庭有權對仲裁協議的有效性以及其自身的管轄權問題作出決定,這被通稱...
北京仲裁委員會(下稱北-仲)成立于1995年9月28日。北-仲從成立的時候就定了三個目標。一是,北-仲要成為貫徹仲裁法精神最徹底,與國際商事仲裁制度、通行做法接軌程度最高的仲裁機構,北-仲要用自己的實踐證明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機構民間性的基本原...
1998年國際商會仲裁院對其仲裁規則進行了修訂,其中比較明顯的一個變化就是在第17條中以法律規則(rulesoflaw)代替了原來的法律(law)。也就是說,當事人約定的適用于解決爭議的法律規則不再僅限于某一個國家的法律,也就將商事習慣法這...
1.可仲裁性的審查。 爭議的可仲裁性,即某一爭議事項是否可交由仲裁解決。法院對某項國際民商事仲裁裁決進行審查時,首先考慮根據本國法律是否允許將該爭議事項提交仲裁。通常世界各國基本同意爭議若具有以下三方面特質就屬于可仲裁的范疇:其一,爭議具有...
一、在國際商事仲裁中法院干預的必然性國際商事仲裁中的法院干預,包含兩個方面的意義:一是指在國際商事仲裁中法院所給予的支持與協助,如強制執行仲裁協議、采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等;二是指法院對國際商事仲裁程序的監督及對裁決的司法審查、管轄...
解決國際商務糾紛的方法主要有協商(negotiation)、調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和司法訴訟(judiciallitigation)等。相形之下,由于國際商事仲裁所獨有的民間性、自治性、秘密性、靈活性及專...
在海上貨物運輸領域,國際統一立法的努力從未間斷。1897年,國際海事委員會(CommitteeMaritimeInternational—CMI)成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國際海事統一法,特別是《1924年海牙規則》、《1968年維斯比規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