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條措施”落實落細,臺胞更大范圍、領域享受同等待遇
2018年國臺辦出臺了31項措施,為臺灣同胞到大陸學習和工作提供便利,臺灣同胞到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享受同等待遇,在過去的一年時間內,這些措施等到了落實和細化,讓很多的臺灣同胞受惠。很多臺胞在大陸考取資格證書,在大陸工作和生活。
外國人在我國就業程序
(一)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填寫《聘用外國人就業申請表》,向其與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同級的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供行業主管部門審核:
1、擬聘用的外國人履歷證明;
2、聘用意向書;
3、擬聘用外國人原因的報告;
4、擬聘用的外國人從事該項工作的資格證明;
5、擬聘用的外國人健康狀況證明;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二)向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關申領就業許可
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后,用人單位應持《聘用外國人就業申請表》到本單位所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的發證機關辦理核準手續。發證機關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和勞動力市場需求狀況進行核準,并在核準后向用人單位簽發許可證書。其中,勞動部門從受理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的申請,到做出批準與否的決定,所需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但是,中央級用人單位、無行業主管部門的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的,可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和辦理就業許可手續。外商投資企業聘雇外國人,也無須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可直接憑合同、章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以及擬聘用外國人的相關資料到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關申領許可證書。
(三)向擬聘用外國人發出就業許可和通知簽證函
此處值得注意的是,獲準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不得直接向擬聘用的外國人發出許可證書,須由被授權單位向擬聘用的外國人發出通知簽證函及許可證書。
(四)辦理職業簽證
獲準來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憑勞動部簽發的許可證書、被授權單位的通知函電及本國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證件,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處申請職業簽證。
(五)辦理就業證
用人單位應在被聘用的外國人入境后十五日內,持許可證書、與被聘用的外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其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證件到原發證機關為外國人辦理就業證,并填寫《外國人就業登記表》。勞動部門為外國人辦理就業證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該就業證只在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內有效。
(六)辦理居留證
來我國就業的外國人應在入境后三十日內,持就業證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居留證,并根據就業證的有效期確定居留證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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