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次《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共新增7個條文、調整26個條文,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此次《民事訴訟法》為專項修正,而非全面修訂
2019年12月28日,本屆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廣東等15個省(區、市)20個城市的305家法院組織開展為期兩年的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對于試點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經過全面征求意見、細致周延論證,上升為制度成果。
二、吸收試點成果,體現立法民主
《民事訴訟法》修改的條文,涉及司法確認、小額訴訟、簡易程序、獨任審理和在線訴訟,都屬試點工作內容。但是,最終修法成果,既有試點行之有效的好經驗,也有試后優化完善的新考量。
2021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會同立法機關廣泛調研,召開多場調研論證會,書面收集意見建議500余條,研究形成17萬字的修法論證材料。修正草案形成前,最高人民法院向各高級人民法院征求意見,并明確要求就地組織征求轄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律師代表意見,此外,還書面征求并吸收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等各方面意見。
經過層層把關、嚴格審核,最終形成的修改決定吸納了民意、匯集了民智、凝聚了共識,沒有任何部門利益色彩,不給本位主義留存空間,更有利于將人民群眾需求、理論界訴求與實務界期盼的“最大公約數”體現在立法中。
三、司法資源有限,理應繁簡分流
此次修改《民事訴訟法》的一個重要理論基礎,是“司法公共資源論”和“訴訟資源有限論”。面對海量案件,只能區分輕重,按照所涉利益、繁簡程度,統籌調配人力、設置程序、分配法庭、安排審限。
通過綜合配套、系統集成,將絕大多數簡單糾紛消解在訴訟之前,進入法院的都是“疑難雜癥”,合議制“做主力”、普通程序“打頭陣”的“繁案精審”形態,推動各類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程序知情權、選擇權、異議權,一審終審、獨任制、在線訴訟未見得就“減損”了訴訟權益,多數情況下還有提速增效之功。
實踐需求和試點情況表明,只有把生動的繁簡分流實踐寫入《民事訴訟法》,才有利于讓普通百姓、弱勢群體“接近正義”,才能真正實現普惠司法。
四、公正效率并重,尊重程序權益
將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精神貫徹到《民事訴訟法》每一個新增或修改條文中,不允許“能簡則簡,強制適用”,也未給“程序濫用,刪繁就簡”留下空間,輔之以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出臺的一系列加強制約監督、確保類案同判的配套措施,能夠有效保障審判質效和當事人利益。
1.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新增和修改的條文中,多個程序事項都以當事人同意為前提。例如,第十六條規定,“經當事人同意”,民事訴訟活動才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符合條件的第二審案件才可以適用獨任制審理。第九十條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才可以電子送達。此外,在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了“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規定。
2.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程序異議權。新增的2個條文中,第四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六條以“負面清單”形式,明確了不斷適用獨任制的6種情形和不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6種情形。作為保障條款,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分別規定,當事人認為獨任審理或使用小額訴訟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異議成立的,轉由合議庭或轉為其他程序審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充分保障當事人其他訴訟權益。關于如何杜絕民眾擔心的程序簡化影響實體公正、擴大獨任制適用范圍會滋生廉政風險等問題,由于涉及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和司法責任制的內容,適合內部規定,不宜寫入訴訟法,但將在其他配套性文件中體現。
4.細化分案模式、審判組織、權責清單、監督職權、懲戒機制、履職保障,形成“類案檢索初步過濾、專業法官會議研究咨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法律統一適用機制,有效確保案件質效。
五、順應時代發展,體現中國特色
制度競爭是綜合國力競爭的重要方面,制度優勢是一個國家贏得戰略主動的重要優勢。2021年《民事訴訟法》在程序設置上,更加立足中國國情,順應時代發展,體現了鮮明的中國特色和制度優勢。
1.推動審判程序與審判組織解綁,便于司法資源靈活優化配置。2021年《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擴大了獨任制的適用范圍,明確普通程序、中級人民法院(含專門法院)第二審程序可以適用獨任制,目的就是優化配置司法資源,分別發揮“獨任制靈活高效、合議制民主議決”的制度優勢,從審判組織安排上確保“簡案快審,繁案精審”,推動資源投入與訴訟程序“匹配適當,精準施力”。
2.賦予在線訴訟法律效力,激發互聯網司法模式更大制度活力。2021年《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當事人同意,民事訴訟活動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民事訴訟活動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的,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十條進一步明確,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包括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上述規定,從法律層面為人民法院推動在線訴訟、在線調解提供了制度依據,對于構建“中國特色、世界領先”的互聯網司法新模式,推動現代科技從工具性運用向更深層次規則治理和制度構建邁進具有重要意義。
適應互聯網時代特點,2021年《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將公告送達時間從60天縮短為30天,進一步縮短審理周期,滿足人民群眾及時、高效的解紛需求。實踐中,大量需公告送達的案件,其實是當事人故意逃避訴訟、惡意拖延訴訟所致,對于不誠信訴訟者給予過度權利保障,既違背公告送達制度初衷,也侵害了其他當事人的訴訟利益。隨著互聯網技術日益普及,對窮盡法定方式無法送達的,在線公告具有即時性、便捷性、全覆蓋、易查詢等特點,客觀上不再需要過長的公告期限。按照周強院長在提交修正草案時的說明,下一步,“人民法院將建立統一、權威、規范的公告送達平臺,大力推進電子公告,全面提升公告送達的覆蓋面和精準度。”
3.為司法確認制度拓展更大應用空間,推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改時,在特殊程序中增加一節“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為推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2021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將司法確認范圍擴大為“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并區分“人民法院邀請調解組織開展先行調解”和“調解組織自行開展調解”兩種情況,確定了管轄法院。同時,明確“中級人民法院”(含專門法院)也可以開展司法確認,兼顧了級別管轄、專門管轄等特殊情形的需要。如此一來,除人民調解委員會外,商事調解、道交賠償調解、醫療糾紛調解和殘聯、婦聯、消協、物協等社會團體的調解在糾紛解決中的功能可以進一步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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