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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的法律規定: 1、市(分、州)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由被訴行政機關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公益訴訟案件,可以適用人民陪審制。
3、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向人民檢察院送達出庭通知書。 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并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員出庭通知書。
派員出庭通知書應當寫明出庭人員的姓名、法律職務以及出庭履行的具體職責。
禁止審判員接受請客送禮, 增加公益訴訟規定 ,惡意訴訟或追刑責。
民事訴訟法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民事訴訟活動和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規則,對及時解決民事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修改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根據該決定作相應修改,并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還增加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禁止審判員接受請客送禮, 增加公益訴訟規定 ,惡意訴訟或追刑責。
民事訴訟法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民事訴訟活動和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規則,對及時解決民事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修改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根據該決定作相應修改,并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還增加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公益訴訟】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釋》第284條 環境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有明確的被告;
(二)有具體的訴訟請求;
(三)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第285條 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解釋》第286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應當在十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解釋》第287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準許參加訴訟的,列為共同原告。
《解釋》第288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不影響同一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
《解釋》第289條 對公益訴訟案件,當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調解。
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經審查,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調解書,繼續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解釋》第290條 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后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解釋》第291條 公益訴訟案件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資格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同一侵權行為另行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民法原理分析的話:我國是實行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國人民所享受的社會公共利益在內容和范圍上都是空前廣闊的,遠非資本主義國家能比。
但十分遺憾的是,我國當前公益訴訟立法較發達國家相差甚遠。我國民事、行政兩大訴訟法均規定原告必須是和案件有關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從而排除了公民、法人、社會團體、國家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
不僅沒有規定公民和社會團體公益訴訟,甚至連國家提起公益訴訟也未規定。由于缺乏公益訴訟的渠道,使得大量侵犯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得不到懲治。
所以說我國這方面的法律很欠缺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提起公益訴訟其民事主體適合的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五十八條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社會組織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范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 社會組織提起的訴訟所涉及的社會公共利益,應與其宗旨和業務范圍具有關聯性。
第五條 社會組織在提起訴訟前五年內未因從事業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受過行政、刑事處罰的,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無違法記錄”。 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
關于其中“法律規定的”的限制范圍問題,目前有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法律規定的”既限制“機關”,又限制“有關組織”;第二種觀點認為“法律規定的”僅限制“機關”,而不限制“有關組織”。
綜合分析有關立法資料和立法工作者的釋義可知,立法本意并不強調“有關組織”須由法律規定,而是說明“至于哪些組織適宜提起公益訴訟,可以在制定相關法律時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還可以在司法實踐中逐步探索。 ”我們贊同第二種觀點,認為“有關組織”不受“法律規定的”限制,但應當與起訴事項有一定的關聯。
關于“法律規定的機關”,含義是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的機關,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這個依據不僅要求機關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其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也要由法律明確規定。
從現行法律看,目前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機關,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 關于“有關組織”的范圍,需要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逐步探索確定。
鑒于司法實踐經驗不足,有關社會組織的技術力量、訴訟能力等情況參差不齊,為保障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前提下有序、有效開展公益訴訟,建議人民法院目前原則上先探索受理具備以下條件的有關組織所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1。 依法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環境保護組織或者消費者協會;2。
按照其章程長期實際專門從事環境保護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事業;3。有專職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技術人員和法律工作人員10人以上;4。
提起的訴訟符合其章程規定的設立宗旨、服務區域、業務范圍。 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改后,作出了相關規定,再依照特別的規定受理。
同時,我們特別建議,對于以下兩類公益訴訟,人民法院不宜受理。一是單純以訴訟為業的組織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
因單純以訴訟為業的組織是接受委托作為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而不是直接作原告提起訴訟。 二是針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造成國家重大損失的行為,有關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索賠國家損失的。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第二款已經明確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該條款既是賦權條款,也是限定條款,即將海洋生態資源損失索賠主體限定為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排除了有關組織。
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社會組織提起的訴訟所涉及的社會公共利益,應與其宗旨和業務范圍具有關聯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本解釋對關于公益訴訟制度的規定,訴訟起訴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履行的義務,以及出庭檢查人員應當履行的職責做出詳細的解釋規定。同時,并具體提出民事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的規定。本解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展開全部 答: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以前的民事訴訟法中只規定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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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對于公益訴訟是如何規定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問題民事公益訴訟有別于普通民事訴訟。公益訴訟的起訴...
公益訴訟通常指國家、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以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對侵犯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依法審理,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回復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制度。根據訴訟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廣義和狹義上的公益訴訟。廣義上的公益訴訟包括所有維...
展開全部 答: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以前的民事訴訟法中只規定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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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益訴訟的定義 在我國廣泛使用的公益訴訟術語并非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概念,目前我國普遍認為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組織和個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法律法規,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追究...
展開全部 答: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以前的民事訴訟法中只規定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