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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沒有過修改。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自施行起截至到2019年3月沒有做過修改。
擴展資料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出臺背景: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根據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
2015年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出臺后,廢止的原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五十二條 本解釋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參考資料來源:法律法規數據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央廣網北京9月10日消息(記者劉祎辰)據中國之聲《全國新聞聯播》報道,國務院審改新聞發言人李章澤今天(10日)表示,一年多來,已先后取消和下放7批共632項行政審批等事項。
未來將進一步提高審批事項下放的含金量。李章澤介紹,國家統計局最近在河北、遼寧、浙江和甘肅四個省進行的調查顯示,在感受到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影響的企業中,對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表示“滿意”、“基本滿意”的分別達到39%和42.6%,總體滿意度達到了81.6%,對下放和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含金量,需要辯證看待。
李章澤:同一個事項在不同人看來感受不一樣。舉個例子,一個是“省級普通貨物水路運輸許可”下放,陜西省認為沒什么用,但是江蘇、浙江和廣東他們就認為受益非常明顯。
而隨著審批事項的逐漸下放,明細政府的手能伸多遠的權力清單成為外界關注的焦點。目前已有超過三分之一的省級政府,將權力清單對外公示。
針對外界對中央層面的權力清單遲遲沒有露面的質疑,李章澤予以了澄清。李章澤:今年3月17日,在中國機構編制網上公布了1235項行政審批事項。
1235項是國務院60個部門的審批權,事實上這個單子就是一個權力清單,只是和地方政府公布的權力清單相比,要窄一些。我們這個單子也在不斷地調整,其實就是在不斷地減少。
記者統計發現,一年多來下放的632項行政審批事項,在數量上已經達到約占改革前行政審批項目總數的1/3。這意味著本屆政府任內取消和下放三分之一行政審批事項的承諾,完全有可能超額完成。
一、立法法修改后,以下地方法規規章自動失效,應予廢止:
1. 凡屬越權設定的超越地方規范允許設定的立法權限之外的地方法規自動失效;
2. 凡減損公民權利或增加公民義務的地方政府規章自動失效;
3. 凡沒有法律依據而制定政府規章后滿兩年沒有提交本級人大制定地方法規的自動失效。
4. 凡沒有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地方法規規章,自動失效。
二、法律依據:
立法法把地方立法權限限定在城鄉建設和管理、環境保護和歷史文化保護等幾類事項,同時要求必須遵守“不抵觸原則”,并在報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方可實施,“最后一道防線是備案審查制度,地方性法規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規定,沒有法律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權利或增加其義務的規范。“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草案允許先制定政府規章,但是滿兩年必須要提交本級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否則就要失效。
2017年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6號)
刪去《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在城市的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應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時,應當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承擔修剪費用的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規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樹木,但是,應當及時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
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
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刪去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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