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31日胡圣華駕駛電動自行車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胡圣華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胡圣華受傷后住院23天。2017年1月11日,常州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胡圣華受傷認定為工傷。2017年3月18日,經鑒定胡圣華傷殘等級為十級。
2017年8月11日,胡圣華向鐘樓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仁豐公司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118850元。鐘樓仲裁委裁決:仁豐公司一次性支付胡圣華各項工傷保險待遇99662.1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9053.3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5408.8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00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5000元、鑒定費200元);胡圣華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仁豐公司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仁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19053.3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5408.8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00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5000元、鑒定費200元,合計99662.1元。
仁豐公司提出上訴,二審認為: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的誤工費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兩者均是對勞動者遭受傷害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的補償,二者不宜重復賠償。胡圣華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已經獲得第三人賠償的誤工費,故本案中胡圣華工傷待遇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資19053.3元不應予以支持,遂改判仁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胡圣華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5408.8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00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5000元、鑒定費200元,合計80608.8元。
胡圣華申請再審。江蘇高院再審認為:
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的,即使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傷,用人單位也不能將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責任轉嫁他人。但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醫療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其追償。此處的工傷醫療費用指工傷職工因治療工傷而發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食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實際支出費用。停工留薪期工資不屬于工傷醫療費用范疇。即使工傷職工在獲得第三人支付的誤工費后,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本案中,仁豐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胡圣華已經依據另案從侵權第三人處獲得誤工費,且即便已經獲得,胡圣華主張的停工留薪期工資不屬于醫療費用范疇,其仍然可以向用人單位仁豐公司主張,二審判決改判仁豐公司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屬適用法律錯誤。胡圣華的再審請求成立。
遂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案例:胡圣華與常州市仁豐紡織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2019】蘇民再1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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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的通知》
蘇勞人仲委[2017]1號
(十四)未參保職工因第三人侵權構成工傷的,停工留薪期工資與誤工費能否重復享受?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工傷醫療費用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工傷醫療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其追償。工傷醫療費用指工傷職工因治療工傷而發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食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實際支出費用。停工留薪期工資不屬于工傷醫療費用范疇,即使工傷職工在獲得第三人支付的誤工費后,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
(蘇高法審委【2009】10號)
妥善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的關系。對于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如果勞動者已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中應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和喪葬費等實際發生費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賠償的,可以在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第三人追償。
《江蘇省勞動仲裁案件研討會紀要》
蘇勞仲委[2006]1號
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及原《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的規定,同一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的,按照先民事賠償,后工傷待遇支付的順序處理。《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原有的規定被替代。《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職工應享受的各項待遇作了明確規定。勞動者因工負傷,就工傷保險待遇提請勞動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依法受理,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裁決工傷職工應享受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民事審判中的“同案不同判”問題》
江蘇省高院民一庭
由于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勞動者一方面可依侵權責任法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另一方面可依工傷保險的規定請求保險給付。
對兩者之間的關系,我省原處理意見為“部分兼得、部分補充“的關系。即如果勞動者已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中應除第三人已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和喪葬費等實際發生費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賠償的,可以在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范圍內向第三人追償。對于上述幾項實際發生費用以外的其費用,則采取兼得原則。但上述意見與《第八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9條“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相沖突。故我省對于該問題的裁判尺度面臨調整的問題。但上述第9條在適用過程中還存在以下疑問:一是何為“醫療費”,是僅指“醫藥費”還是指“因醫療發生的相關費用”,即是否包括因治療工傷發生的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宿費用,伙食補助費,工傷康復費用及殘疾器具費用等。我們傾向于對于“醫療費”作第二種解釋,即因醫療發生的相關費用。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
9、被侵權人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而減輕或者免除。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和四十二條的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工傷保險基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保險待遇。
10、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醫療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其追償。
勞動仲裁裁定停工留薪期工資2.2萬元,法院卻判決2200元,這事發生在東莞木工謝世倡身上。這起案件的背后是勞動者對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的爭議。大部分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停工留薪期工資應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應該不包含加班工資...
一、你說的上班途中發生車禍,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是否可以同時賠償?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
工傷十級傷殘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經認定為工傷后,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勞動者被認定為十級工傷后,用人單位應依據法律的規定賠償勞動者。實際工傷賠償的項目主要有以下種:醫療費;住院伙...
【案情分析】2014年5月3日7時,李某駕駛安裝公司的小型拉貨車與張某駕駛的私家車相撞,兩車損毀嚴重,司機李某和張某也均受傷,李某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右腿骨折,住院治療3周,醫藥費花費10000余元;張某眼眶部分輕傷,無需住院治療。此次事故...
核心提示 問:如因工傷職工違章操作造成工傷,用人單位能否依據規章制度扣減停工留薪期工資? 答:不能。案情簡介 2014年底,某煤礦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后制定一份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員工因違章造成受傷或自己安全保護不到位造成受傷...
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工傷職工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 1. 停工留薪期起止期限是怎么算的? 答:從受傷當日起算,至醫院最后一次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息期期滿為止。 【法律法規】 《工傷保險...
案情簡介: 錢某為江蘇省興化市某機械修理廠職工。2014年6月18日, 錢某在車間工作時左手小指末節受傷。 他住院治療6天后出院, 疾病診斷證明書記載 暫建議全休1個月。錢某在其臨時住所處休息一個月后直接回外地老家, 未再到單位上班。 2...
網友提問: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肇事者全責,公司繳納了社保,并為其申請了工傷; 山東律師肖彩慧回答:既然交了社保也申請認定了工傷,那么單位只需支付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即可,過了停工留薪期職工還不來上班可發通知要求其上班,否則可以按照曠工處理。職...
交通事故無責任怎么賠償 交通事故無責任怎么賠償,通常有兩種方式,分別是按傷殘賠償規定定殘和按醫療費和誤工費賠償規定定殘。定殘是指事故雙方已經協商達成補償標準,且該標準要求保險公司必須理賠,但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后,定殘的方式,即按照傷...
工傷在停工留薪期工資怎么發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標準按照原工資標準計算。 (一)、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