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包括內容上違法,也包括形式上違法。還有違法強行性規定,合同效力才無效等等。
行政法規具體含義如下:
與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關的一個概念,是國家禁止性規定。我國1982年《經濟合同法》第7條的規定是,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計劃的合同無效,即涉及到國家禁止性規定的認定問題。所謂國家禁止性規定,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規上的禁止性規定,也包括國家政策上的禁止性規定。國家的禁止性規定,既為保障國家利益不受侵犯和損害,也同時包括組織、公民利益不受侵犯,因而與國家、公民利益息息相關。但是,對國家的禁止性規定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可以直接適用《合同法》的該條規定確認合同無效。
而對于違反其他國家禁止性規定,但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可以適用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確認合同的效力。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確認為無效合同,這一規定本身并不含有具體禁止性的內容,其實際意義僅在于為不具有效力評價作用的民事強行法和傳統上的公法規范補充了效力評價功能,使這兩類法律規范在原有控制功能以外兼具有了評價內容違法的法律行為的作用。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導致合同無效的認定標準.
不能籠統的認為其他規范性文件均不可作為行政處罰依據,實踐中應當有限制有條件地認可其效力。把握一個總的原則,即只要該規范性文件是對上位法內容的具體解釋和說明,一般來說是可作為行政處罰依據的。
我國法律結構呈多層次框架,其構成為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規章等諸層次。除此之外,還有眾多的沒有立法權的市、地、縣區的規范性文件等。實際情況是越往下的規范性文件越直接關系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即“越管用”。為了從立法上解決濫處罰這一問題,本法對行政處罰的設定作了非常嚴格的限定:
《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擴展資料
不論是法的正式淵源,還是非正式淵源,理論上應該均可作為行政處罰依據。但是,其他規范性文件作為行政處罰依據應當遵循兩個基本原則:
一是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一旦違反必然導致其本身無效,更不用談是否可作為行政處罰依據;
另一個是必須堅持法的效力位階,遵守下位法服從上位法,即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本身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等上位法的內容相沖突。因此,只要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內容符合以上兩點要求,即應認定其效力。
針對此問題,雖然相關法律沒有明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04〕96號)中有所涉及。該會議紀要規定,其他規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淵源,對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規范意義上的約束力。
但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適當的,在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時應承認其效力;
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對其他規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適當進行評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會議紀要不是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頒布實施的,嚴格來說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僅僅具有指導意義。但是,領會該會議紀要的精神和旨意遠比其本身是否具有正式法律效力重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確認,這里所謂的“強制性規定”僅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擴展資料
強制性規定一般以三種情況出現。
1、強制性規定本身直接規定了違法行為的效力。
2、強制性規定本身沒有直接明確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但引致或結合其他法律條文,其他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了該違法行為效力。
3、強制性規定本身沒有直接明確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也沒有引致到其他具體的法律條文中,更沒有其他法律條文對其效力予以明確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一般違法與犯罪在區別:
違法是指一切違反國家的憲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其外延極為廣泛。
犯罪則必須符合我國《刑法》關于犯罪的規定,必須具備以下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征。第二,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也就是說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同時是觸犯《刑法》規定的行為,才構成犯罪。第三,犯罪必須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只有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才被認為是犯罪。上述特征是確定任何一種犯罪必須具備的缺一不可的條件。
聯系:1、都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都具有社會危害性,都違反了法律、法規 2、二者之間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若不及時改正,發展下去,就有可能導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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