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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中禁止性的法條:
第一條第二款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四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第九條第二款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第四款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第十二條第二款
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第十五條第三款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第三款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九條第四款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擴展資料
根據不同的標準,競業禁止可分為以下幾個標準:
1、競業禁止可分為法定競業禁止和約定競業禁止。法定競業禁止由法律明文規定,約定競業禁止由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這是競業禁止的基本分類。從目前法律實踐看,中國即采用此種分類方法;
2、競業禁止又可分為同業競業禁止與兼業競業禁止。前者是禁止義務人直接從事與權利人營業相同或營業相近似的競業行為;后者是禁止義務人兼任其他與權利人營業相近似的競業行為。
競業禁止義務人兼任其他與權利人權利相關公司、企業的無限責任股東或合伙事業的合伙人,也會影響原公司、企業的利益。
3、競業禁止又可分為廣義的競業禁止與狹義的競業禁止。廣義的競業禁止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如禁止非權利人之外的人員使用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因這一專用權本身已由法律強制規范,不屬于競業禁止的范圍);
而狹義的競業禁止是對與權利人有特殊關系的義務相對人的競業行為予以限制。
4、競業禁止又可分為雇主與雇員之間的競業禁止和一般民事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競業禁止。雇主和雇員的競業禁止關系通常建立在已有的勞動關系上,雇主為保護自己的商業利益或其他秘密,或根據法律或與雇員簽訂協議,要求雇員遵守法定或約定的競業禁止義務。
一般的民事合同的競業禁止義務主要由合同當事人設定,它更多地體現的是合同自由原則,由合同當事人通過約定,限制合同義務方不得從事與權利方相競業的活動,以保護權利方的利益。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競業禁止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作為公民,“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也就是說,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和明確禁止的任何事,均可以做。“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意味著民事主體在不違背強制性法律規則和法律不禁止的條件下,可自愿選擇滿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為。
當然,法律有了強制性規定和明令禁止的事,就不能做,否則就違法甚至涉嫌犯罪。如贍養老人,撫養子女,欠債還錢等等,法律均有強制性規定,必須做;同時,法律還規定了不容許做的行為,比如詐騙,盜竊等等,就不能做,否則涉嫌犯罪。
(一)“從業禁止”的適用條件及法律后果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
根據該條款規定的內容,筆者認為法院要對被告人適用“從業禁止”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第一,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犯罪行為,即以行為人構成犯罪為前提;第二,行為人是利用職業便利實施了犯罪,或者是實施了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釋義,“職業”是指性質相近的工作的總稱,是個人所從事的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作,是不同性質、不同內容、不同形式、不同操作的專門勞動崗位。一方面該法條所說的“職業”并沒有特殊的要求,他可以是任何勞動領域、任何崗位的人員,只要其利用了職業的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了違背其職業特定義務的犯罪的,都可以成為宣告“從業禁止”的對象,也就是說適用“從業禁止”的“前提犯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例如:某從事家政服務職業的人員利用其看護老人的便利,實施了虐待老人的犯罪行為;某人是從事刻章業務的個體戶,利用其職業便利偽造了大量的公文、印章構成犯罪的等等,法院都可以根據其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對其宣告從業禁止。
另一方面,這里的“職業”當然也包含了“職務”,即利用職業便利包含了利用職務便利,違背職業的特定義務也包含了違背職務的特定義務,因為職務是職業的下位概念。因此,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了犯罪,自然可以成為“從業禁止”的對象,如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挪用資金罪等。
第三,行為人因實施該犯罪而被判處了“刑罰”;根據該法條規定,被禁止從業的人員是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禁止從事相關職業,因此行為人因實施犯罪被判處的“刑罰”,應當是可以被“執行完畢”或者被“假釋”的,所以這里的“刑罰”至少應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情形,因為這三種刑罰均存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而且根據刑法規定管制期間可以適用管制禁制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間內從事特定的活動,據此精神,當法院對被告人判處管制時如認為在其管制期滿后仍有必要限制其從業的,當然可以宣告“從業禁止”。但對于無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緩來說,不可能刑罰執行完畢,從這個角度講,死刑和無期徒刑應該不包括在內,但又因為死緩和無期徒刑均可以減刑,所以在死緩、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之后還是有適用“從業禁止”的可能的,而且根據刑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以假釋,所以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被告人在“被裁定假釋之日”也可能被宣告“從業禁止”。
另外,這里的“刑罰”,應該是指主刑,不包括附加刑,也就是說刑罰執行完畢不包括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的執行。同樣,被告人被判處緩刑的,因為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并不存在刑罰執行完畢的問題,所以緩刑也不包含在內。
第四,人民法院根據該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認為有必要宣告“從業禁止”;也就是說法院在決定適用“從業禁止”條款時,要綜合考慮被告人利用其職業便利或違背其職業要求所實施的犯罪情況,認為在對被告人被判處刑罰后,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或假釋之后仍有再次利用其職業便利實施犯罪的可能和危險的,為了預防犯罪、保障社會公眾安全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滿足了上述四個條件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就可以對其宣告從業禁止了,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被告人一旦被宣告了從業禁止,就意味著其要承擔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在三至五年內不得再從事相關的職業的法律后果,這個法律后果雖然不是刑罰,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比刑罰給被告人所帶來的制裁更嚴厲,因為它在一定期限內剝奪了行為人繼續從事某種職業的資格,因此,法官在對被告人適用“從業禁止”時應當謹慎,在確實認為被告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與其職業有密切關系,而且確有可能再次利用其職業實施犯罪的,才可以宣告“從業禁止”。
(二)違反“從業禁止”的法律責任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款規定了行為人違反“從業禁止”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即行為人違反了“從業禁止”的規定,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也就是由公安機關視其違法的具體情況依據相關行政處罰法律給予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關于違反管制禁止令的規定,是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拘留、罰款的處罰,因此,違反“從業禁止”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給予行為人的處罰形式也應該是以罰款、行政拘留為主。對于違反“從業禁止”,情節嚴重的,刑法規定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即“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目前違反“從業禁止”情節嚴重的情形,法律尚未作出詳細規定,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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