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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律法規的合同是無效的。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法律法規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于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你好,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應做如下理解,
一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二、要是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并且是效力強制性規定,這是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
三,其它的規范性文件不影響合同效力;
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才無效。違反一般規定的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違反合同是違法的,違反合同的相關條例,有以下幾點。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違反法律法規的合同是無效的。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法律法規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于無效合同。(2)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6)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致合同無效的幾種情況,其中第(五)點,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范的,合同無效。實踐中,如何適用該法條來判定合同的效力?
首先,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才無效。如果僅是違反了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不能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這里的“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并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并頒布的條例等行政規范。“地方性法規”是地方性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是國務院各部、委及地方性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如國務院建設部頒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不得出租。那么,出租人尚未取得產權證而與承租人締結了房屋租賃合同,該合同是否導致無效?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是行政規章,行政規章不是判定合同有效無效的法律文件。
其次,只有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范,才會導致合同無效,那么何謂“強行性規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導致合同無效的“強行性規范”,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即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范后將導致合同無效,但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范。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是對法律的解釋,效力相當于法律,該條直接規定了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而簽訂的預售合同是無效的,即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相對的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即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違反這些禁止性規定也不會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但會損害當事人利益的規范。
比如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法人不得超過經營范圍對外締結合同。該條規范即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法人超過其經營范圍締結的合同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所以判定一個合同是否無效,不僅要看其合同條款違反的法律屬于哪個效力等級,還要看違反的法律條款是否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不能以一個簡單的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的標準去認定合同的效力。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的含義如下:
1、僅僅是違反上述立法的強行性規定方為無效,違反任意性規定,不影響合同效力。
2、違反的對象僅限于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頒行的立法)及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的立法),不包括其他立法文件。
3、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無權就合同效力進行立法評價。
舉例來說所謂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合同法解釋(一)》第10條,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規定的除外。
此處的但書內容即為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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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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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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