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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
《合同法建設工程合同》第273條,不允許轉包、再分包和主體結構分包。
《建筑法》禁止轉包、違法分包、再分包、主體結構分包,分包與總包承擔連帶責任。
《招投標法》必須通過招標選擇總包的工程,及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必須招標。
二、行政法規
1、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2、第27條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三、司法解釋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6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第7條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總包商和專業分包商可以對勞務部分分包)
四、行政規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第5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
第9條 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勞務作業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
五、地方性法規
如:《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
第4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符合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六、地方政府規章
如:《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定》第2條,本規定所稱重要設備、材料,是指涉及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環保、節能的設備和材料,具體名錄由市建設委員會確定并公布。
以下是一些關于勞務分包的法律規定: 勞務分包的本質屬性是:其分包主體即從事勞務作業的分包人必須具有相應資質;分包指向的對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勞務作業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
這一本質屬性也是區別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的根本界限。據此,我們可以把勞務分包的法律特征歸納為: 1.勞務分包是在存在著工程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派生,屬于總承包施工合同等合同的從合同,換言之,沒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就不會派生出勞務分包合同。
2.勞務分包合同的內容指向的是工程的施工勞務,其發包人是建設工程總承包人,也可以是專業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企業。由于勞務合同的承包人是企業,構成的是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
因此,勞務合同不是勞動合同,不歸《勞動法》調整。 3.勞務分包合同的對象是計件或計時的施工勞務,主要是指人工費用以及勞務施工的相應管理費用,而不是指向分部分項的工程,不能計取分包的工程款。
換言之,工程分包計取的是直接費、間接費、稅金和利潤;勞務分包僅計取直接費中的人工費以及相應管理費,這是勞務分包與工程分包在計取合同對價方面的本質區別。 4.按《建筑法》的規定,工程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
而勞務分包合同僅存在于施工勞務的承發包之間,其發包的是施工勞務而非分部分項工程,勞務分包與建設單位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總承包人或專業分包的承包人發包勞務,無須經過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人的同意。
一、法律《合同法建設工程合同》第273條,不允許轉包、再分包和主體結構分包。
《建筑法》禁止轉包、違法分包、再分包、主體結構分包,分包與總包承擔連帶責任。《招投標法》必須通過招標選擇總包的工程,及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必須招標。
二、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1、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2、第27條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三、司法解釋《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6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第7條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總包商和專業分包商可以對勞務部分分包)四、行政規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5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第9條 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勞務作業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五、地方性法規如:《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第4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符合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六、地方政府規章如:《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定》第2條,本規定所稱重要設備、材料,是指涉及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環保、節能的設備和材料,具體名錄由市建設委員會確定并公布。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法》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得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
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
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
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 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
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
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 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
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第二節 發 包
第十九條 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 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
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
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
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
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一條 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有關
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
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
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筑工
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
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
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
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 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
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
應商。
您好!1、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2、勞務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于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注意事項:
1)在當前情況下,對涉外勞務合同中細節的處理可以盡可能的防范、減少和解決這種涉外勞務糾紛的發生。而這種具體的細節處理主要體現在涉外合同的法律文書之中。在實踐中涉外勞務合同應特別注意以下十個內容:勞務人員基本情況:性別、出生年月、籍貫、住址、聯系電話;
2)雇主的義務和責任,諸如外勞務人員辦理有關簽證、居留許可等手續,負責勞務人員的管理、提供住宿、膳食的手續等等。有義務保障勞工的安全。鑒于以往的經驗,需特別注明不能歧視、侮辱、體罰勞工、克扣工資等內容;
3)勞務人員的義務和責任,諸如遵守所在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遵守社會公德、不消極怠工、不得私自另行兼職和求職;
4)勞務人員從事的工種和工作實踐。從事的工種要注明在什么崗位從事什么工作,如電機房的值班電工或大廈照明的維修電工(因為工種不同工資差別很大),工作時間包括聘用期限,應注明從何時起知何時止。每周工作多少天,每天工作多少小時。一般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按國際慣例,在節假日,勞務人員應享受所在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如所在國國慶、圣誕節等。
5)工資待遇、津貼、補助,工資標準一般應與所在國等崗位上工作的當地工人持平,通常有I市價為基數,按時、按日或按月計算。亦有以工作量為基數,按件計酬。如果是在工作時間以外加班或上夜班,雇主應付加班費或夜班津貼。窩工應有雇主發給勞務人員基本工資。
6)勞動保護、勞工人身保險,工作、疾病或死亡處理規定。由于勞務人員所從事的工作性質的不同,勞動保護有其專業特點,合同應規定雇主必須按所在國有關規定提供符合安全生產的場所和必須發放勞動保護費用或物品。如安全帽、手套、濾光墨鏡等。在所在國工作期間,如果發生疾病或工傷,雇主都應提供必要的醫療和購買必要的藥物。雇主應給勞務人員購買人生意外保險,使勞如人員在受到意外傷害時能得到及時合理的賠償,保險費由雇主負擔。
7)外勞人員休假的安排。一般合同期在一年以上者,可享受一定的探親假期,在假期內,雇主只付工資不付津貼。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發包方與由其選定的承包方之間簽訂的合同。
原則上說,合同約定的承包方的義務,都應當由承包方自行完成。但是,對一些大中型建筑工程和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來說,實行總承包與分包相結合的方式,允許承包方在遵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將自己總承包工程項目中的部分勞務工程或者自己不擅長的專業工程項目分包給其他承包商,以揚長避短,發揮各自的優勢、這對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程造價,保證工程質量及縮短工期,都是有好處的。
本條對分包行為規定的限制條件是:
(1)總承包單位只能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2)為防止總承包單位擅自將應當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將工程分包給建設單位所不信任的承包單位,本條規定,分包的工程必須是總承包合同約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沒有約定的,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3)為防止某些承包單位在拿到工程項目后以分包的名義倒手轉包,損害建設單位的利益,破壞建筑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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