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工程分包是建筑工程中一種比較常見的方式,不管是分包給個人,還是分包給其它具有同樣業務的公司,其最終目的都是為了完成工程建設,但是,在這種分包的過程中經常會有一些勞務糾紛事件的發生,那么今天就跟大家普及一下建筑工程分包的哪些情形屬于違法這個問題。
一、常見的建筑工程分包勞務糾紛有哪些?
1、總承包企業與專業施工企業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這樣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 和《合同法》等規定,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合同無效的處理:如果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的工程合格,勞務分包企業根據該解釋第2條的規定,請求勞務費的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僅僅因勞務分包企業提供的勞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勞務分包企業請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勞務價款的,將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還應承擔相應的損失。
2、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又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分包合同。這種合同將依據合同的實際內容及建設施工中的客觀事實,及雙方結算的具體情況,來認定雙方合同關系的本質。其中有的可能會被認定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只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來重新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
3、工程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又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這樣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工程分包企業因此種行為取得的利潤將被法院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收繳,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同樣的收繳處罰。
二、勞務分包與工程轉包和肢解發包的區別
(1)對應主體不同。轉包發生在總承包人和承包人之間;肢解發包發生在發包和不同的承包人之間;而勞務分包則發生在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人與勞務承包人之間。
(2)對象指向不同。轉包和肢解發包的對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項的工程,是承包合同中整個建設工程的全部或一部分;而勞務分包僅指向工程的勞務。
(3)合同效力不同。轉包和肢解發包均屬于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的無效行為;而勞務分包屬于合法行為,法律對勞務承包并不禁止。
(4)法律后果不同。轉包的雙方對因此造成的質量或其他問題要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肢解發包造成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人和肢解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總承包人不承擔責任;而勞務分包雙方按合同承擔相應責任,并不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建設工程勞務分包糾紛的預防
(一)做到合法分包,規范操作
首先,項目部負責人在授權對外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時,要嚴格審查勞務分包企業的工商登記、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及企業勞務作業的資質等情況,以免簽訂無效的勞務分包合同,產生不必要的勞務分包糾紛。
其次,必須簽訂勞務合同。在訂立勞務分包合同時,必須完備合同條款,語言規范,字跡(符號)清晰,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應采用2003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再次,要建立勞務分包合格名單。定期對勞務分包單位進行考核評價,同時要加強勞務分包單位的監督管理。雙方簽訂合同時,應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作為工程承包方,在合同生效后,應主動履行合同中承諾的義務,為勞務分包單位創造施工條件。同時,作為工程責任主體,應依據合同,強調勞務分包單位在施工中的連帶責任,督促勞務分包單位履行合同。
(二)做到勞務分包用工合法、規范
為了避免勞動合同糾紛發生,職工勞務作業隊招用農民工必須規范操作,應當按照規定先報批后使用,嚴禁擅自招用農民工。今后使用農民工可采用兩種方式:
1、通過勞務公司派遣。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2、直接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現有的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上述勞動合同類型,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應采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禁止使用自然人(包工頭)以及無資質的勞務隊伍
“包工頭”私拉濫招、非法用工、違法勞務分包、拖欠民工工資等行為,是發生勞務分包糾紛的根源。因此,禁止使用“包工頭”以及無資質的勞務隊伍是杜絕勞務分包糾紛的根本,也是大勢所趨。建設部早已在2005年出臺文件,將在3年內建立基本規范的建筑勞務分包制度,逐步取消建筑勞務領域的“包工頭”,清退無資質的勞務隊伍。同時,對一些施工能力強,信譽良好的隊伍鼓勵他們進行工商注冊,獲取資質證書,與他們建立長期合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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