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設工程施工項目所涉及的資金、人員、時間、流程都較為復雜,其風險呈現多樣化的形態,企業不規范的合同行為極易引發糾紛,造成企業利益損失。因此法律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企業在日常業務運營中應當嚴格遵守,避免法律風險。
一、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鑒于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復雜性,單純的口頭合同無法全面囊括項目的所有因素,同時不易明確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避免糾紛和風險,《民法典》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同時企業應當避免倒簽、補簽合同的行為,保證合同的全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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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與招投標文件內容相一致
企業發包人在承包人中標后,應當與其簽訂書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中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違約責任等實質性內容應當與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及中標合同相一致。因此,企業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明確對承包商的要求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在中標合同中對細節進行完善,保證合同滿足企業要求。后期中標后簽訂合同出現合同與投標文件不一致導致雙方分歧,法院支持以招投標文件及中標合同作為建設工程價款依據,此時如果企業未及時將其合法權益在相關文件中進行明確,有可能導致企業陷入資金損失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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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載明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將依法不屬于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進行招標后,與承包人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背離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當事人請求以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建設工程價款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與承包人因客觀情況發生了在招標投標時難以預見的變化而另行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三、避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
企業在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前,應當嚴格遵守招投標流程,避免應招未招或中標無效的情況。在實務中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審批手續,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設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都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因此,企業在建設工程招標過程中,應當審慎進行承包人資質審核,同時,對于暫未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企業,應當盡快爭取在起訴前取得相關許可,避免因其無許可或無資質造成合同無效的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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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四、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時發包人的權利與責任
在工程建設項目中,承包人作為工程的施工人,履行工程實際建設、保證其建設成果符合驗收標準的義務,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時應該由承包人承擔相應的無償修理、返工、改建等責任,同時發包人還可要求承包人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如果承辦人拒絕承擔責任的,發包人可以要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因此,在遭遇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情況時,企業應當主動維護自身權益,及時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杜絕未驗收即使用工程或者付款的行為,否則后期發生糾紛將難以主張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權利。
此外,發包人承擔提供的設計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時導致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過錯責任,企業在進行建設工程項目時應當對相關方面采取嚴格審慎的檢驗及審核措施,從自身保證工程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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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八百零五條 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二條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五、杜絕承包人轉包、違法分包
在工程項目建設中,常會出現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或分包至其他次承包人手中,從中賺取利潤差的行為。此類行為極易造成發包人、承包人和次承包人復雜的經濟糾紛,同時未經發包人審核的次承包人資質存在疑問,后期工程質量無法保證也會損害發包企業利益。因此《民法典》中明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轉包或肢解分包的行為。
除卻法律規定,企業亦應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承包人違法轉包、分包行為,一是完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關于違法轉包分包的違約責任,如提高違約金、解除合同等,同時企業一旦發現承包人轉包、分包時應當及時主張權利,有效減少損失;二是強化對工程主要人員定期檢查,企業在招投標環節應當對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五大員”等人員的資質、勞動合同、社保等進行審查,在工程實施過程中,也應當定期審核工程現場負責人員的身份,及時發現承包人分包、轉包行為;三是誠信制裁施工單位,企業在發現承包人違法分包、轉包后應當主動向有關部門舉報,由相關部門將施工單位違法違法分包、轉包、掛靠等行為進行處罰并計入該單位的的信用檔案,同時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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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八百零六條 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六、防范停工、窩工等賠償風險
《民法典》規定在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施工所需材料,因發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以及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資料不準確或未提供勘察、涉及工作條件致使的返工停工,應當由發包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發包企業在工程項目中,應當合理制定施工計劃,依法依約提供施工必需材料及條件,若因自身原因造成停建、緩建的,應當及時與承包人溝通、協調,采取措施進行現場調度,爭取最大程度降低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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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零三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八百零四條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八百零五條 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七、強化進度款管理
對于工程建設周期較長的,發包方企業一般根據進度節點支付款項,如存在付款次數較多,且付款方向供材方、提供勞務方付款抵扣工程款的情形,極易造成付款金額混亂,票據不統一的情況。此時建議收款方出具項目和資金走向明確的的收據,能夠清晰體現付款方的付款方式和流向,避免結算過程中雙方對收據指向的工程款產生分歧而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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