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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
住宅設計規范
住宅建筑技術經濟評價標準
建筑給排水規范
建筑氣候區劃標準
建筑制圖標準
旅館建筑設計標準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建筑模數協調統一標準
村鎮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建筑采光設計標準
建筑地面設計規范
等等等 太多了 法律少 規范多
建設法律關系主體責任、權力、利益的匹配,是調動各方積極性的前提:光有責任沒有權力和利益,工作會越來越消極;如果沒有一定的利益,責任主體也不會認真承擔相應的責任,行使相應的權力;責不清、權不明、利不公,更會拖累整體工作效率。
事實上,大到工程質量事故,小到工程質量缺陷,工程質量管理工作中的問題或多或少都與這三者的失衡相關。因此打造責權利一致的長效管理機制,歷來是工程質量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
現代管理理論以責為中心,要求以責定權,以責定利。圍繞質量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簡稱《條例》)明確了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下簡稱《辦法》)還規定了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項目負責人終身責任制。
而實踐中各方主體間責權利的不匹配,也向工程質量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要求。 1、建設單位:無上權力應與首要責任相匹配 建設單位作為工程項目建設的發起者、組織者、受益者,工程建設過程中項目的決策權、經營權和管理權都掌握在其手中。
且由于工程的建設單位和最終用戶往往是不同的主體,因此最大化自身利益常常成為建設單位的首要選擇。實踐中,一些建設單位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出現的壓低造價、壓縮工期等行為,都為工程質量問題埋下了隱患。
盡管《條例》規定了建設單位的發包、招標、實行監理、竣工驗收等質量責任,《辦法》也明確建設單位因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應當承擔責任,但監管部門對于建設單位承擔責任的監督主要依靠事后追懲,尚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約束機制。 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的指導意見》要求的“突出建設單位首要責任”為工程質量管理的責權利配置提出了方向,當然還有待制度創新與實踐落實。
2、勘察、設計單位:龍頭責任需有相應權力、利益 勘察、設計單位接受建設單位委托開展工作,在工程建設中起著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龍頭作用。其中,勘察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直接影響著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設計質量也直接決定著工程項目所能達到的質量水平。
故《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辦法》更是要求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但在白熱化的市場競爭下,勘察、設計單位(人)的“權、利”,與其“終身責任”嚴重失調,根本無法匹配:不少勘察、設計單位為了生存,盲目追求速度、無限降低收費,甚至不惜造價、違規也要迎合建設單位需要。
從落實質量責任終身負責制的角度看,未來需立法保障勘察、設計單位(人)“責、權、利”匹配,尤其要保障合理的勘察設計收費。 3、施工單位:利益驅動權力行使,有利也有弊 施工單位在工程質量責任體系中居于主體地位,卻也屬于工程建設中的“弱勢群體”:建設單位基于強勢地位,往往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工期、降低造價,甚至明示、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同時在產業集中度低、市場供需失衡的當下,為“擠”出利潤,施工單位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投機行為也愈演愈烈。 近年來,我國已著手從利益角度維持施工單位權力的正常運轉,如3月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復工復產指南》嚴禁政府和國有投資工程以各種方式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承包,并要求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
與此同時,針對當前施工單位中普遍存在的額外利益驅動力(圍標串標、轉包掛靠、濫竽充數等),未來監管也需加強對這些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維護良性競爭的建筑市場秩序。 4、監理單位:定位不清晰、職能不限定、責任無限大 監理單位主要負責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是工程質量管理體系中的關鍵一環;監理作用的充分發揮,也是保障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的關鍵前提。
而監理單位礙于身份尷尬(由建設單位聘任)往往不能充分履行責任,也難以保證監理工作的獨立性、公正性、科學性。 針對監理單位職責缺失和履職不力的現狀,近年來在工程監理的改革進程中,強化履約監管、倒逼權力行使已成為主流方向:部分地區探索建立起了工程監理履約保證金和索賠制度,保險市場也創新開發出了建設工程監理履約保證保險。
另外針對我國監理企業深陷的“取費低、待遇低、素質低、影響差”惡性循環,未來政策還需推進監理服務價格合理化,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也應加強對監理市場價格行為的監管。 概而言之,責權利一致對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而言可謂至關重要:合理的責任設定,是充分調動各主體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前提;責任一經確定,權力(包括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是其履行的保障;實行利益驅動,也能夠更有效地發揮各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1 土木工程規概論 1.1 土木工程規概述 1.1.1 建設規 1.1.2 土木工程規 1.2 土木工程律關系要素 1.2.1 土木工程律關系概念與特征 1.2.2 土木工程律關系構要素 1.2.3 土木工程律關系產、變更消滅 1.3 土木工程規制定實施 1.3.1 土木工程規制定 1.3.2 土木工程規實施 1.4 土木工程立發展歷程 2 土木工程建設程序管理規 2.1 土木工程建設程序概述 2.1.1 土木工程建設程序概念 2.1.2 土木工程建設程序性質 2.1.3 土木工程建設程序相關律文件 2.2 土木工程建設程序步驟及內容 2.2.1 項目建議書階段 2.2.2 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2.2.3 設計工作階段 2.2.4 施工準備階段 2.2.5 施工階段 2.2.6 竣工驗收階段 2.2.7 評價階段 3 土木工程業資格管理 3.1 業單位資質管理 3.1.1 業單位資質管理制度 3.1.2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 3.1.3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 3.1.4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 3.1.5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管理 3.1.6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中國機構資質管理 3.1.7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管理 3.1.8 工程項目管理企業資質管理 3.1.9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管理 3.2 注冊執業資格制度管理 3.2.1 執業資格制度含義 3.2.2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制度 3.2.3 注冊建筑師 3.2.4 注冊建造師 3.2.5 注冊監理工程師 3.2.6 注冊造價工程師 3.3 專業員崗位資格管理 3.3.1 產操作員 3.3.2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 4 土木工程勘察設計規 4.1 工程勘察設計規概述 4.1.1 工程勘察設計概述 4.1.2 工程勘察設計規 4.1.3 工程勘察設計相關律規 4.2 勘察設計文件編制 4.2.1 勘察設計工作原則 4.2.2 勘察設計工作程序 4.2.3 勘察設計各階段工作內容及深度要求 4.2.4 勘察設計文件修改 4.2.5 勘察設計單位質量責任 4.3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4.3.1 施工圖審查概念 4.3.2 施工圖審查關各職責 4.3.3 審查機構設置及其審查范圍 4.3.4 施工圖審查程序及管理 4.3.5 審查機構管理 4.4 工程勘察設計知識產權保護 4.4.1 知識產權概述 4.4.2 知識產權范圍 4.4.3 知識產權歸屬 4.4.4 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 5 土木工程招標投標規 5.1 招標投標概述 5.1.1 招標投標性質任務 5.1.2 招標投標應遵循基本原則 5.1.3 招標投標律規 5.1.4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規模標準規定 5.1.5 招標投標程序 5.2 工程勘察招標投標 5.2.1 工程勘察招標特點 5.2.2 工程勘察招標條件 5.2.3 工程勘察招標適用范圍 5.2.4 工程勘察招標文件編制 5.2.5 工程勘察標、評標定標 5.3 工程設計招標投標 5.3.1 工程設計招標概述 5.3.2 投標資格審查 5.3.3 工程設計招標文件 5.3.4 工程設計評標、定標 5.3.5 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 5.4 施工監理招標投標 5.4.1 施工監理招標概述 5.4.2 投標資格審查 5.4.3 施工監理招標文件 5.5 工程項目貨物招標投標 5.5.1 貨物采購式 5.5.2 貨物招標條件 5.5.3 貨物招標程序 5.5.4 貨物招標評標 5.6 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 5.6.1 工程項目施工承發包式 5.6.2 施工招標程序 5.6.3 施工投標程序 5.6.4 施工投標禁止行 5.6.5 工程施工包管理規定 6 建設工程合同規 6.1 建設工程合同概述 6.1.1 建設工程合同概念 6.1.2 建設工程合同特性 6.1.3 建設工程合同類 6.1.4 建設項目合同般內容 6.1.5 建設工程合同律規范調整 6.1.6 位作用 6.2 建設工程合同條件 6.2.1 合同條件 6.2.2 合同示范文本 6.2.3 FIDIC合同條件 6.3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6.3.1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概念 6.3.2 建設項目合同管理主要任務 6.3.3 建設項目合同管理主要措施 6.3.4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各階段工作 6.3.5 建設工程合同索賠管理 6.4 建設工程擔保合同 6.4.1 擔保 6.4.2 擔保合同 6.4.3 擔保建設工程應用 7 土木工程質量管理規 7.1 工程項目質量管理概述 7.1.1 基本概念 7.1.2 工程項目質量形程 7.1.3 工程項目質量控制程 7.1.4 影響工程質量素控制 7.1.5 評價標準及管理制度 7.2 工程建設質量責任制度 7.3 工程質量監督制度 7.3.1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7.3.2 責任主體關機構質量行監督 7.3.3 工程實體質量監督 7.3.4 工程竣工驗收監督 7.3.5 工程質量監督檔案信息管理 7.4 工程質量驗收保修制度 7.4.1 建設工程質量驗收概述 7.4.2 建筑工程質量驗收基本要求 7.4.3 建筑工程質量驗收劃 7.4.4 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程序組織 7.4.5 工程建設質量保修制度 8 土木工程安全管理規 8.1 工程項目安全產概述 8.1.1 基本概念 8.1.2 建設工程安全產基本制度 8.1.3 建設相關主體安全責任 8.1.4 建設系統安全產工作責任制 8.2 建筑工程安全產監督管理 8.2.1 建筑工程安全產監督管理制度 8.2.2 責任主體安全產監督管理 8.2.3 施工現場安全產監督管理 8.3 建設工程安全產監理 8.3.1 工作內容 8.3.2 工作程序 8.3.3 建設工程安全產監理責任 8.3.4 落實安全產監理責任主要工作 8.4 施工企業安全產制度 8.4.1 安全產許制度 8.4.2 安全產責任制度 8.4.3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8.4.4 總包安全責任管理制度 8.5 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8.5.1 產安全事故等級劃 8.5.2 產安全事故報告 8.5.1 產安全事故直中國救援 8.5.4 產安全事故調查 8.5.5 產安全事故處理 8.5.6 產安全事故統計 8.5.7 其要求 9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規 9.1 工程竣工驗收概述 9.1.1 竣工驗收含義 9.1.2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范圍 9.1.3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步驟 9.1.4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依據 9.1.5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條件 9.1.6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意義 9.2 工程竣工驗收。
1.與建設工程監理有關的建設工程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是目前與建設工程監理密切相關的、最重要的法律法規文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總則 1)立法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持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 (3)建筑許可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依法對建筑工,程所應具備的施工條件進行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準許該建筑工程開始施工,并核發施工許可證。
(答案詳解] 1.答案:B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承擔其項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監控的專業化服務活動。
2.答案:D建設工程監理的服務對象是建設單位。監理服務是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規定進行的,是受法律約束和保護的。
3.答案:A我國對建設工程監理的市場準入采取了企業資質和人員資格的雙重控制。要求專業監理工程師以上的監理人員要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不同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企業至少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人員。
4.答案:A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是我國工程建設領域的一部大法。全文分8章共計85條。
整部法律內容是以建筑市場管理為中心,以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為重點,以建筑活動監督管理為主線形成的。 5.答案:A初步設計不得隨意改變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所確定的建設規模、產品方案、工程標準、建設地址和總投資等基本條件。
如果初步設計提出的總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的10%以上,或者其他主要指標需要變更時,應重新向原審批單位報批。 6.答案:A從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但尚未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統稱為監理員。
在監理工作中,監理員與監理工程師的區別主要在于監理工程師具有相應崗位責任的簽字權,而監理員沒有相應崗位責任的簽字權。 7.答案:B安全生產責任是法律責任的一部分,來源于法律法規和委托監理合同。
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未對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是否承擔安全生產責任作出明確規定,所以,目前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承擔安全生產責任尚無法律依據。由于建設單位沒有管理安全生產的權力,因而不可能將不屬于其所有的權力委托或轉交給監理工程師,在委托監理合同中不會約定監理工程師負責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生產。
8.答案:C工程監理企業是指從事工程監理業務并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經濟組織。它是監理工程師的執業機構。
9.答案:B甲級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標準包括: (1)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 (2)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25人; (3)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 (4)近三年內監理過5個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項目或者3個以上二等專業工程項目。 10.答案:B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在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年檢結束后30日內,在公眾媒體上公布年檢結果,包括年檢合格、不合格企業和未按規定參加年檢的企業名單。
甲級工程監理企業的年檢結果還將在中國工程建設信息網上公布。 11.答案:C控制流程的每一循環始于投入。
12.答案:C根據劃分依據的不同,可將控制分為不同的類型。例如,按照控制措施作用于控制對象的時間,可分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按照控制信息的來源,可分為前饋控制和反饋控制;按照控制過程是否形成閉合回路,可分為開環控制和閉環控制;按照控制措施制定的出發點,可分為主動控制和被動控制。
13.答案:C建設工程投資、進度(或工期)、質量三三大目標兩兩之間存在既對立又統一的關系。 14.答案:D在投資目標分解的各個層次上,實際投資均不超過計劃投資。
這是最理想的情況,是投資控制追求的最高目標。 15.答案:C 由于建設工程質量的特殊性,需要對其從三方面加以控制: (1)實施者自身的質量控制,這是從產品生產者角度進行的質量控制; (2)政府對工程質量的監督,這是從社會公眾角度進行的質量控制; (3)監理單位的質量控制,這是從業主角度或者說是從產品需求者角度進行的質量控制。
對于建設工程質量,加強政府的質量監督和監理單位的質量控制是非常必要的,但決不能因此而淡化或弱化實施者自身的質量控制。 16.答案:B投機風險則是指既可能造成損失也可能創造額外收益的風險。
17.答案:B風險評價是將建設工程風險事件的發生可能性和損失后果進行定量化的過程。這個過程在系統地識別建設工程風險與合理地作出風險對策決策之間起著重要的橋梁作用。
18.答案:C在風險分析過程中,有時并不僅僅是采用一種方法就能達到目的的,而需要幾種方法組合。例如,常用的組合分解方式是由時間維、目標維和因素維三方面從總體上進行建設工程風險的分解。
19.答案:B安全風險導致的損失包括: (1)受傷人員的醫療費用和補償費; (2)財產損失,包括材料、設備等財產的損毀或被盜; (3)因引起工期延誤帶來的損失; (4)為恢復建設工程正常實施所發生的費用; (5)第三者責任損失。 20.答案:B制定損失控制措施必須以定量風險評價的結果為依據,才能確保損失控制措施具有針對性,取得預期的控制效果。
風險評價時特別要注意間接損失和隱蔽損失。 21.答案:B組織的最高管理者到最基層的實際工作人員權責逐層遞減,而人數卻逐層遞增。
22.答案:B組織機構處在靜止狀態是相對的,處在運動狀態則是絕對的。組織機構內部各要素之間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制約;既相互依存,又相互排斥,這種相互作用推動組織活動的進行與發展。
這種相互作用的因。
③ 部門規章:《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與建筑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如下:1、《工程建設法》;2、《招投標法》;3、《建設施工合同法》;4、《建筑工程質量法》;5、《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拓展資料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
1、需要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部門規章:
(1)《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2)《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擴展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第十二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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