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應做如下理解,
一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二、要是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并且是效力強制性規定,這是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
三,其它的規范性文件不影響合同效力;
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反法律法規的合同是無效的。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法律法規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于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是《合同法》規定的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首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該合同違反了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院一般的處理方式是因合同無效而采用《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條款,即合同法第56、57、58、59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然后是你父親在合法的情況下把房權轉讓或變賣給第3人,屬于你父親應有的權利,即:“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及《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所以你父親不需要賠償。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致合同無效的幾種情況,其中第(五)點,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范的,合同無效。實踐中,如何適用該法條來判定合同的效力?
首先,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才無效。如果僅是違反了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不能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這里的“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并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并頒布的條例等行政規范。“地方性法規”是地方性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是國務院各部、委及地方性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如國務院建設部頒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不得出租。那么,出租人尚未取得產權證而與承租人締結了房屋租賃合同,該合同是否導致無效?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是行政規章,行政規章不是判定合同有效無效的法律文件。
其次,只有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范,才會導致合同無效,那么何謂“強行性規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導致合同無效的“強行性規范”,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即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范后將導致合同無效,但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范。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是對法律的解釋,效力相當于法律,該條直接規定了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而簽訂的預售合同是無效的,即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相對的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即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違反這些禁止性規定也不會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但會損害當事人利益的規范。
比如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法人不得超過經營范圍對外締結合同。該條規范即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法人超過其經營范圍締結的合同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所以判定一個合同是否無效,不僅要看其合同條款違反的法律屬于哪個效力等級,還要看違反的法律條款是否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不能以一個簡單的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的標準去認定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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