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享有就其承建的建設工程價款在折價、拍賣價款優先受償。
2、權利主體,總承包人、具備折價或拍賣條件的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平行發包的名義分包人,與代建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設計人、勘察人、轉包合同承包人、分包合同承包人不是該主體。
3、權利行使期限,承包人應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受償權,期限最長不超過18個月。
4、權利范圍,承包人對工程價款有優先受償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不享有。工程承包中的設計費如果不能拆分的作為工程款。墊資款一般不在范圍內,但物化到工程里面的可以主張,質保金按約定或最長2年期限要求返還。
內容摘要: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為承包人基于《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享有的法定優先權,優先于抵押權和其他一般債權受償,對涉及建設工程債權清償的順位產生較大影響,成為涉及發包人、購房者、抵押權人、金錢債權執行人等權利糾紛的一個重要焦點和...
本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6條規定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設工程未能在約定期間內竣工,承包人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享有的優先受償權不受影響;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以下簡稱優先受償權)是指,未如約收到工程價款的承包人享有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設立優先受償權制度的目的,是以保護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債權為媒介,進而對農民工等...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以下簡稱“優先受償權”)是指,未如約收到工程價款的承包人享有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設立優先受償權制度的目的,是以保護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
關于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法規梳理在建筑行業工程承包的現象是非常普遍的,發包人支付價款,承包人負責建設工程。但是在工程建設完成后,發包人并不能如期付款,那么可就該工程進行折價或拍賣,承包方享有工程款優先權。有關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法律規范體現...
1引言《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
一、《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
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新建工司法解釋”),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
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的發布,對于之前實務中爭議較大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能否放棄問題,給出了權威定論。解釋第23條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筑工人利...
【案情簡介】【爭議焦點】 【裁判結果】【法院觀點】 【律師解析】 【衍生問題】【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工程價款的支付】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