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基本案情
貳
裁判結果
叁
典型意義
本案是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務工農民工傷認定的典型案例。本案爭議焦點是,崔某某在甘南縣環衛站從事道路清掃工作,雙方形成的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業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本案中,崔某某為農業戶口人員,領取的農村居民養老保險金是政府補貼,不屬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范疇。崔某某為甘南縣環衛站提供勞動時,雖已年滿60周歲,但法律并未規定務工農民60周歲后,不得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二審法院認定崔某某與甘南縣環衛站形成勞動關系,既尊重客觀事實,亦符合法律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第10號答復的規定,判決甘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限期內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亦在法律適用上對甘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給予指導和釋明。從司法效果看,本案維護了已達到退休年齡進城務工農民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保障了該類勞動群體的合法利益,對工傷認定過程中法律法規的統一適用具有一定的示范意義。
案例簡介崔某某系甘南縣甘南鎮農民,生前系甘南縣環衛站清掃工人。環衛站規定,清掃工人要在每天6時前將道路清掃完畢,崔某某于每日4時左右從家中出發上班。2014年7月5日3時50分,武某駕駛貨車與崔某某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相撞,崔某某受傷經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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