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離退休人員在受聘期間因工受傷是否可認定為工傷問題,司法實踐中處理不一,為了便于大家掌握該類糾紛的處理原則,現依據最高法院、人社部和國務院法制辦的意見,歸納出6個處理意見并分析其適用要點,供大家在實務操作中參考:
一、單位已為離退休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可按工傷處理
該處理意見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2007]行他字第6號),在該答復中,最高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適用要點】看清楚這個答復適用的前提:“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最高法院能否偷偷的告訴企業為退休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方法和途徑呢?呵呵
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該處理意見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在該答復中,最高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適用要點】注意這答復中的關鍵詞:“進城務工農民”!不是務工農民能不能用?我可以說這答復完全不接地氣,與實踐中的做法仍然脫節,大多數地區的工傷認定部門都不信這個答復。比如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適用本條例。
三、離退休人員受聘期間,因工受到傷害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參照工傷保險待遇處理
該處理意見來源于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退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2005]310號),國務院法制辦在該復函中認為,關于離退休人員重新就業后發生工傷如何處理的問題,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應當參照《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于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9號)的規定辦理。該通知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工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適用要點】國務院法制辦這個復函告訴大家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但待遇參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讓很多學法律的童鞋思緒有點凌亂。不過,在實務中適用這個復函應該沒有什么問題。
四、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因工受傷不能認定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雖然這個規定不是針對工傷認定的,但道理大家都懂,既然按勞務關系處理,社保部門自然不會認定工傷。
【適用要點】問題是,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建立什么關系?司法解釋不解釋,讓童鞋們猜猜猜。。。司法解釋起草人雖然說可以反向理解,但下級法院有權不反向理解,誰讓你不說清楚?呵呵
五、2016年人社部最新出臺的處理意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區分退休人員不同情況做出了2個規定:
1、對于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 《工傷保險條例》。
【適用要點】人社部這規定有極大進步,明確了未辦退休手續仍繼續在原單位工作的,或招用的達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繳納工傷保險費,可認定工傷。但仍偷偷留個尾巴給大家自由發揮:用人單位招用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已達退休年齡的人員且未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認工傷還是不認工傷?可以說人社部這個規定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有異曲同工之妙,讓你讀后意猶未盡,惆悵滿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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