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236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于保柱訴臨清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行政確認一案如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的第一種意見。即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此復。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無照駕駛無證車輛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死亡能否認定工傷請示的答復
(【2011】行他字第50號)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你院《關于職工無照駕駛無證車輛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死亡能否認定工傷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在《工傷保險條例(修訂)》施行前(即2011年1月1日前),工傷保險部門對職工無照或者無證駕駛車輛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死亡,不認定為工傷的,不宜認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此復。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導致傷亡的,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82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0)皖行再他字第0001號《關于陳寶英、高祥訴安徽省桐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第二種意見。即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無牌機動車或者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導致傷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此復。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此復。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
(2009年7月20日 [2009]行他字第12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勞動法》第九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
此復。
6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理解和適用問題請示的答復
(2009年6月10日 [2009]行他字第5號)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的理解和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第一種意見。即,企業職工因工傷害發生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施行之前,當時有關單位已按照有關政策作出處理的,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情形”。
此復。
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場所之間的路線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復
(2008年8月22日 [2008]行他字第2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翟恒芝鄒依蘭訴肥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如鄒平確系下班直接回其在濟南的住所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
此復
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2007年12月3日 [2006]行他字第17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號《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
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2007年9月7日 [2007]行他字第9號)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7)遼行他字第1號《關于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傾向性意見,即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此復
10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
(2007年7月5日 [2007]行他字第6號)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號《關于離退休人員與現在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第二種意見,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1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
([2006]行他字第12號)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你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死亡的親屬在獲得高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此復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6月18日,法釋[2014]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工傷保險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第十六條第(二)項“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前款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后,發現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現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賭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第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第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佃聽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第七條 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杭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于用人單位立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賭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賭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第九條 因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錯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在訴訟中依法予以更正。
工傷認定依法更正后,原告不申請撤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作出原工傷認定時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違法;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無過錯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頒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13
觀點適用
〔2007〕行他字第6號和〔2010〕行他字第10號應注意的問題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工傷認定及工傷待遇案件時,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注意這兩個答復的適用范圍。這兩個答復僅僅是對請示的問題所作出的答復,并不是對涉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工傷認定及待遇的所有問題的答復。因此,有些情況未包括在內。除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作保險費的離退休人員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外,其他離退休人員亦可適用,但享受公務員待遇的除外。
2.注意對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處理問題。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障的范疇,它是依靠廣大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障金來支付工傷保障待遇和養老保險待遇的,它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對價關系,而僅僅是解決工傷人員、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因此,無論是工傷保險待遇,還是養老保險待遇,原則上只能享受一份,而不能享受雙份。因此,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因工受傷的,只能在工傷保險待遇與養老保險待遇中,選擇享受其中較高的一份待遇,不再享受另一份待遇。此外,對那些以享受養老保險,但離退休后未繳納工傷保險,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若工傷保險待遇高于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不足部分。(最高人民法院蔡小雪)
廢止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如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有關問題的答復(已廢止)([2005]行他字第19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工傷認定法律適用的請示的答復(已廢止)(2001年6月15日法行[2000]26號)
3、人民法院關于雇工合同“工傷概不負責”是否有效的批復(已廢止)(1988年10月14日(88)民他字第1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4年6月18日,法釋〔2014〕9號)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
來源:兩高法律資訊我國關于上下班事故的工傷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一是如何認定上下班途中;二是上下班途中的職工因何受到傷害;三是上下班途中的職工在事故中責任分擔。這些規定內容是極其豐富的,為此需要更加復雜的法律適用方法相互配合、共同作...
1、武侯區人民法院案例:上班時間如廁受傷算工傷2、東營市工作時間上廁所路上受傷,應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傷【案例】 東營市民張先生系當地一家公司的職工。前不久,張先生在該公司上班期間,因內急外出離開辦公地點去上廁所,結果不慎在途中摔傷。經診斷為...
【最高人民法院答復】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2〕蘇行他字第0002號《關于楊通訴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終止工傷行政確認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傾向性意見。相同問題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給山...
1.民事案件并案執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對于執行的新規定 新《民事訴訟法》對執行內容作了以下幾方面修改,也是對《民事訴訟法》內容進行最重大修改的一編。首先,新法強化了以下執行措施:1、執行員在發出執行通知的同時可以采取強制執...
# 工傷責任#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責任的前提是與受傷的自然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有三種法定情形,即使用人單位與之并不存在勞動關系(或存在巨大爭議)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也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第一種情況一、勞動者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導致的工傷,勞動者是否可以既向第三人主張民事侵權賠償,又主張工傷保險待遇,長期以來各地司法實踐不一,分別采取不同的救濟模式,小編整理近年來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供大家參考學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黎叔,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2018年12月19日入職北京某保潔公司,入職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2020年2月6日20時左右,黎叔在下班打卡時突然倒地不起,北京市紅十字會緊急救援中心到場后確認死亡,后經司法鑒定為猝死。2020年2月...
1.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規 所說的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規,我的理解主要是指處理事業單位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規。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很少,主要是政策性文件與地方性的規定: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
退休人員是指到了一定的勞動年齡,一般都不會再進行勞動了。但是有的退休人員因為各種原因還會重新返回職場。相對于正常的員工,所接受的待遇跟規定也是不一樣的,但一旦退休人員的權益受到侵害也是有相關的法律可以進行維護的。退休返聘維權途徑有哪些一、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