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于上下班事故的工傷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一是如何認定“上下班途中”;二是上下班途中的職工因何受到傷害;三是上下班途中的職工在事故中責任分擔。這些規定內容是極其豐富的,為此需要更加復雜的法律適用方法相互配合、共同作用,才能獲致合法合理解決。
最高法院:關于"上下班途中"的權威解釋、答復及指導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4年6月18日,法釋〔2014〕9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26.(3)“上下班途中”應當包括職工在合理時間內為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行政審判辦案指南(一)〉的通知》(2014年2月24日,法辦〔2014〕17號)
【最高人民法院答復】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翟恒芝、鄒依蘭訴肥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如鄒平確系上下班直接回其在濟南的住所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的規定。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場所之間的路線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復》(2008年8月22日,〔2008〕行他字第2號)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
北京國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訴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糾紛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行政判決書)
裁判摘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對這里的“上下班途中”應當從有利于保障工傷事故受害者的立場出發,作出全面、正確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則上是指職工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根據日常生活的實際情況,職工上下班的路徑并非固定的、一成不變、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種選擇,用人單位無權對此加以限制。只要在職工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都屬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該路徑是否最近,不影響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職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被行政機關依法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以事故發生的地點不在其確定的職工上下班的路線上為由,請求撤銷行政機關作出的工傷認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對該規定所指的“上下班途中”應作全面、正確的理解。“上下班途中”應當理解為職工在合理時間內,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該路徑可能有多種選擇,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變的、唯一的路徑。該路徑既不能機械地理解為從工作單位到職工住處之間的最近路徑,也不能理解為職工平時經常選擇的路徑,更不能以用人單位提供的路徑作為職工上下班必須選擇的唯一路徑。根據日常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職工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可能有多種選擇。只要在職工為了上班或者下班,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都屬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職工選擇什么樣的路線,該路線是否為最近的路線,均不影響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本案中,根據行政機關的調查以及現有證據,2006年9月20日晨,陳衛東從自己的住處出發,前往上訴人國玉酒店公司上班。陳衛東的住處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大屯路南沙灘小區,國玉酒店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安外慧忠里。從北京的實際地形看,陳衛東的住處在國玉酒店公司的西北方向,涉案事故發生于朝陽區北辰西路安翔北路東口,在國玉酒店公司的西方,該地點雖然不在國玉酒店公司自制的從陳衛東住處到國玉酒店的交通路線圖上,但亦位于陳衛東上班的合理路線之內。因此,可以認定陳衛東系在上班途中因機動車事故傷害死亡,被上訴人朝陽區勞動局作出的工傷認定合法,應予維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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