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4年6月18日,法釋〔2014〕9號)
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根據上述條款規定,那么上下班途中接孩子、買菜發生交通事故算工傷嗎?
看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的答復:
對于“什么是合理時間?這個合理時間可以說比較寬泛,用我們的話來講就是應當具有正當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表示,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后,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后再回家,這些都屬于合理時間。
對于“合理路線”的范圍,趙大光舉例稱,“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順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線,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須的活動呢?我們認為都應當包括在內。所以理解這一條規定,我們要抓住一個關鍵詞就是‘合理’。”
因此,我們認為,上下班期間順道買菜、接送孩子均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情況,若發生交通事故,應認定為工傷!
另外,目前江蘇省、河南省、等省均已明確在合理的時間、合理的路線中從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動均視為“上下班途中”。
例如:江蘇省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包括下列情形:(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經常居住地之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如有權機構無法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出具的法律文書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依據經調查核實的相關證據作出結論。
另外,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構成的工傷,是否可以要求雙份賠償?
答:可以要求雙份賠償!!!
依據:最高院發布《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法〔2016〕399號)
關于工傷保險與侵權責任相競合的法律問題,作為員工是否能夠在獲得第三方賠償后,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在該紀要中形成以下裁判觀點:
1、被侵權人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而減輕或者免除。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和四十二條的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工傷保險基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保險待遇。
2.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醫療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其追償。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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