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傷賠償糾紛是企業用工管理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用工矛盾,《工傷保險條例》雖然規定了多種工傷的情形,但是對于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引起工傷的認定仍爭議最多。同時,對于因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案件的賠償較之去年也發生了變化,故有必要將此問題進行梳理。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明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 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根據本條規定,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
應當抓住:時間、路線兩個關鍵字。
一、合理時間確定上下班時間的界點問題主要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來確定。用人單位規定什么時間上班,什么時間下班需要通過制度來確立,同時該制度必須要經過合法制定程序并向勞動者公示,否則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實踐中,職工請假提前走或者晚走的,只要是以“下班為目的”,也會被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合理時間的理解應當參考勞動者住處和單位之間的距離、勞動者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狀況、天氣狀況、路況條件等因素來綜合認定,不能局限于一個固定時間段。
根據以上條文的理解,以下情形也屬于“合理時間”。比如:職工下班途中去接孩子、去菜市場買菜等生活必須事務后再回家。這個時間段也應理解為合理時間內。
二、合理路線合理路線的理解應當根據個案作出全面、正確、客觀的理解,而不局限于慣常的、固定的、唯一的、單位指定的、最近的路徑。
比如:職工從住處到單位有多條路線選擇,職工選擇哪一條路徑都是為了到單位上班或者回家,這樣都是可以的。在理解和認定“合理路線”時應當結合住處與單位的距離、路況條件、交通工具類型、交通擁堵情況、天氣情況、偶然性事件的發生等因素,綜合、全面、客觀、正確的理解。
三、非本人主要責任的確定在交通事故中,事故認定通常有無責、次責、同等、主責、全責,如果職工被認定為主責或全責的,就不能認定為工傷事故。責任認定以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為準。
四、賠償的選擇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工傷職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賠償,也可以直接向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就屬該種情形,根據該條文規定工傷職工有權選擇向第三人或者工傷基金(用人單位)賠償。但是只能獲得“一份”賠償(2018年之前是可以雙份賠償的)。
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賠償后,賠償數額低于其依法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差額部分要求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支付。”本條文的規定,意味著如果工傷職工先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其賠償數額低于其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僅就差額部分可向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請求支付。
第三款規定:“工傷職工直接向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有權在其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范圍內向第三人追償,工傷職工應當配合追償。”本條的規定,賦予了工傷基金(用人單位)追償的權利,也是為了保障第一、二款的實施。
因此,在浙江省范圍內,職工如果因交通事故引起工傷,在實踐中應當先行進行交通事故的理賠,如果交通事故理賠較為困難的,職工可以選擇先行工傷賠付,工傷賠償以后,工傷基金或者用人單位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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