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的規定,需要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1、繼承人絕對喪失繼承權的,不適用寬宥制度;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者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不論是犯罪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當確認其絕對喪失繼承權。被繼承人遺囑中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應確認遺囑無效,并確認該繼承人絕對喪失繼承權。這兩種情形已屬刑事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可忍,孰不可忍?,于公于私,都已然喪失了被寬宥的基礎。
2、繼承人相對喪失繼承權的,適用寬宥制度;
被繼承人有處分自己財產的自由和權利。對于繼承人的下列行為,在一定條件下,被繼承人有權利根據自己的真實意愿選擇是否寬恕:
(1)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2)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3)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3、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
繼承人悔改表現,需要有實質意義和現實行動,而非口頭認錯。例如,曾經有遺棄、虐待被繼承人行為的,現在能夠積極贍養被繼承人,給予被繼承人精神、物質上的關愛。
4、取得被繼承人寬恕或者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
這是繼承寬宥制度的核心和關鍵。究竟是否寬恕,取決于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愿。人非圣賢,孰能無過? ,生活中難免會有矛盾和沖突,也會有痛改前非和積極悔過,繼承人既然以實際行動取得了被繼承人的寬恕和諒解,民法典當然給以尊重和保護。
繼承寬宥制度是民法典的新增亮點,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繼承法律制度,體現了國家對被繼承人真實意愿和財產權益的尊重和保護,也有利于維護家庭、社會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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