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拓寬遺產范圍,虛擬財產也可繼承
民法典第1122條規定了遺產的定義: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換句話說,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在其死亡后都屬于遺產,可以被繼承。隨著經濟的發展,財產種類將逐漸增加,遺產范圍更靈活,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私有財產繼承權。
“你想把我笑死,好繼承我的花唄號”梗話成真,除了支付寶這類與錢相關的賬號外,QQ號、抖音賬號、游戲裝備」虛擬貨幣.等也具有一定的資產屬性,應該作為遺產被繼承
這不是玩笑!以后從爸媽那繼承的,可能是游戲裝備
二、侄甥可代位繼承
《民法典》第1128條新增了: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別懵,其實這條規定是第二順位繼承人時的代位繼承,隨著越來越多的丁克家庭出現,很多人的養老其實是由侄子或者侄女負責的,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老人的侄子或者侄女是可以代位繼承他的遺產。
三、取消公證遺囑效力優先
一些老人會立幾份遺囑,但是哪份遺囑最后會被法律認可呢?在原有的繼承法中,是以公證遺囑的效力為優先原則。
此次民法典草案繼承編中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當有多份遺囑時,以最后訂立的遺囑為準。
四、新增繼承人“寬恕制度”
民法典繼承編規定了5類喪失繼承權的行為:
①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②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③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④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⑤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
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上述3、4、5的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五、創立遺產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1145條新增了: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
隨著社會富裕程度的不斷提升,不少家庭擁有巨額資產,且遺產狀況復雜,可能分布在各地,種類繁多,需要專業的管理人加以打理,以保障當事人的利益。
六、新增遺囑方式
現行的《繼承法》年代久遠,施行時網絡電腦都還未普及,但隨著經濟發展,打印文件、錄音錄像越來越普遍,“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更適合新時代群眾的需求。
對每一個公民而言,不論你是那位獨居老者,還是獨自在海外求學的年輕學子,在適當的時候立下遺囑,也是對自己、對家庭負責的一種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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