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1985年出臺的《繼承法》已設立了遺囑執行人制度。該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時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但對于遺囑執行人的職責與義務沒有進一步作出規定。
與《繼承法》相比較,《民法典》的創新之處在于通過明確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并明確規定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報酬、民事責任、爭議解決途徑等,賦予了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明確的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
關于設立遺產管理人制度的立法目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民法典(草案)》的說明已指出,是為了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其時代背景正是一部分人的個人財富獲得了史無前例的爆發式增長,但社會意識相對滯后,預先作出妥善安排的財富所有者相對較少,導致大量遺產得不到有效、及時的分配與處置。
根據《民法典》繼承編第四章對于“遺產的處理”的相關規定,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報酬、民事責任及爭議解決途徑如下:
一、產生方式
第一種是自然人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指定遺囑執行人的,在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即為遺產管理人。
第二種是在沒有遺囑執行人時,由繼承人推選遺產管理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則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村委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這意味著,繼承開始之后,理論上所有遺產都應當有相應的遺產管理人。
二、法定職責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處理過公司解散清算或破產清算業務的,可以發現遺產管理人與公司清算組、破產管理人的職責相仿。當然,在實踐過程中,遺產管理可能沒有公司解散清算或破產清算那么精細、全面。因為公司解散清算需要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匯報,破產清算則由人民法院把關,而普通的繼承人大概沒有能力去監督遺產管理人針對所有遺產作出詳盡的調查和梳理。
三、報酬與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產管理人可以依法或依約定獲得報酬。與此同時,遺產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例如,遺產管理人明知繼承人遺留了一輛車,卻遲遲不去處理,最終車輛大幅貶值或毀損,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遺產管理人承擔。因此,遺產管理實際上蘊藏了一定的法律風險,專業門檻不低。
可以預見,對于高凈值人群而言,未來的主流趨勢應當是通過立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并指定會計師、律師、稅務師等具有資產調查及清算能力的專業人員擔任遺囑執行人。
四、爭議解決途徑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這意味著民事訴訟又增加了一個新的事由,人民法院的職責又多了一項。
對于高凈值人群而言,如果沒有訂立遺囑,身故之后繼承人之間為了爭奪管理權而交惡的概率很大。因此,規避風險最好的方式就是預先訂立遺囑,指定自己信賴的人作為遺囑執行人。
由于遺產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新設制度,在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還未全面浮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尚未針對遺產管理人作出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確立了遺產管理人制度,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到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詳細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選任、指定、職責、法律責任和報酬等事項。這對確立遺產管理人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義。 填補制度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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