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保險人對關系保險風險的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的詢問,是投保人履行告知義務的前提。
【案情】
2015年2月9日,投保人陳立書與大都會人壽重慶分公司通過電話協商,訂立了重大疾病保險合同,陳立書繳納了保險費,大都會人壽重慶分公司也予以承保。2016年5月21日,被保險人何光榮被確診患心臟病和高血壓。2016年6月21日,何光榮向大都會人壽重慶分公司遞交了個險理賠申請書。2016年7月27日,大都會人壽重慶分公司向何光榮出具理賠決定通知書,告知何光榮因未如實告知曾診治過冠心病、高血壓病,決定解除保險合同,不給付保險金。
【裁判】
重慶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大都會人壽重慶分公司沒有在承保前向投保人詢問被保險人何光榮是否患心血管疾病等事項,故其主張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的理由不成立,無權解除保險合同。遂判決大都會人壽重慶分公司向何光榮支付保險金13萬元。
大都會人壽重慶分公司不服,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重慶四中院審理后,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投保人是否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
1.保險人承保前的詢問是告知義務的前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根據該規定,告知義務是投保人針對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詢問的如實告知,且由于相關告知事項關系保險人合理評估風險、是否承保及準確厘定費率,故保險人對有關情況的詢問應當在承保前進行;否則,保險人一旦承保,告知義務即消滅。因為:保險人一旦承保,保險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即使保險人此后了解到存在不應承保或者保險費率過低等情形,只要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過程中依法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不存在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保險人就無權單方解除已依法訂立并生效的保險合同,此時如果要求投保人如實告知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已毫無意義。因此,保險人承保前的詢問是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前提條件。
2.保險人明確具體的詢問是告知義務的前提
(1)告知的事項限于詢問的范圍和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保險法解釋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即保險人沒有詢問的內容,投保人無需主動告知。因為:
其一,告知義務的目的在于協助保險人獲得評估風險所需的事實,哪些事實對保險人評估風險有參考價值,保險人應當自行考察,因為什么事實具有重要性是一個技術問題,顯然應當由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判斷,在保險業發達的今天,保險人更有能力對那些重要事實事先予以考慮,故判斷重大風險事實的義務由保險人負擔更為合理。如果某個事實對風險評估具有重要參考價值,而保險人沒有詢問,也只能歸咎于保險人自己的過失,應由保險人自己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其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作為非保險從業人員的自然人,缺乏評估風險所需的技術,難以判斷何種事實對風險評估具有參考價值,如果要求其在詢問之外對重要事實承擔如實告知義務明顯苛刻,必然導致保險人怠于進行詢問,并在發生保險事故后通常以投保人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賠償。
(2)保險人詢問的事項應當具體明確,且關系保險風險
保險人詢問的事項應當具體明確。首先,《保險法解釋二》)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本院支持。但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根據該規定,保險人詢問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其次,既然投保人告知的事項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那么保險人的詢問就應當具體明確,否則投保人如何告知、告知什么。
保險人詢問的事項必須是關系保險風險的事項。首先,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的,是保險人詢問的有關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相關情況的事項;其次,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根據該規定,只有未如實告知的事項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才可解除合同,即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詢問事項,必須具有足以影響保險人評估風險的,才屬未履行告知義務。
(3)對詢問范圍及內容的證明
首先,根據《保險法解釋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詢問范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其次,如果保險人主張其已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詢問了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保險人應當對其詢問事項的范圍及內容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在本案中,大都會人壽重慶分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已向投保人詢問被保險人何光榮是否患心血管疾病等事項,故應認定投保人依法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
來源:網絡
1.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以及保險條款釋義中缺少對機動車的認定標準時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曹連成、胡桂蘭、曹新建、曹顯忠訴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本案要旨:在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及保險條款釋義中,沒有對機動車的認定...
【基本案情】:【裁判結果】: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原告89303.78元。 【評析】: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原告在被告處購買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被告應當承擔保...
1.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不屬于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榮寶英訴王陽、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本案要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能否先訴保險人不能。在我國,隨著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的興起,保險行業推出了一種帶有濃厚保證色彩的險種,即本案涉及的保證保險。一般而言,保證保險是保險公司就被保證人的某種對被保險人的義務或者品行等對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時,由其負賠...
【裁判要旨】 【案情】 【裁判】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投保人是否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 1.保險人承保前的詢問是告知義務的前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
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2)晉民四終字第2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東關鎮五里牌。 法定代表人何*夫,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章*權(特別授權代理),**震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
要旨 分紅人身保險中,保險人應當對紅利分配的不確定和紅利分配的信息予以披露分紅人身保險中,保險人應當對紅利分配的不確定和紅利分配的信息予以披露 案 情 2012年11月8日,黃某為其兒子吳某(未成年人)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人身兩全保險(...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1.保險公司單方改變固定的保費繳納方式致使投保人未能及時繳納保費的,不應據此認定保單失效——陸永芳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
一、案情介紹 1997年10月25日王某向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購買了人身意外綜合保險基本險(A)10份,保險金額共計500000元附加險(B)10份,保險金額共計20000元,附加險(C)1份,保險金額100000元。王某交付了保險費共計73...
案例1:王某訴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保險合同代簽名的法律后果 【要點提示】 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親自簽章。保險業務員代為簽字,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行為的追認。 《解釋(二)》涉及條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