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以及保險條款釋義中缺少對機動車的認定標準時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曹連成、胡桂蘭、曹新建、曹顯忠訴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及保險條款釋義中,沒有對機動車的認定標準作出規定的情況下,基于輕便摩托車生產廠家產品說明書、產品檢驗合格證(均顯示該車為助力車)的誤導,以及被保險人客觀上無法取得機動車號牌的事實,作出案涉車輛不屬于保險人免責條款中所規定的機動車之解釋,符合一個普通車輛購買人及使用人的認知標準,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案涉車輛應認定為不屬于保險人免責條款中所規定的機動車。此時,被保險人在不領取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上述車輛,亦不屬于免責條款規定的無證駕駛情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4年第10期(總第216期)
2.學校以免除己方責任為條件與家長簽訂的人道主義援助補償協議不能剝奪受害人向保險公司的保險索賠權——仇玉亮等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等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學校的教學環境、活動設施必須符合安全性要求,以保障學生生命健康不受損害。若因可歸責于學校的原因導致學生生命健康權受損,按照投保的校園方責任險應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依據保險合同約定由保險公司代為賠償。學校以免除己方責任為條件與家長簽訂人道主義援助補償協議,應主要認定其所具有的補償性,而非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在學校怠于請求保險賠償時,不應依據該協議剝奪受害人的保險索賠權。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7年第7期(總第249期)
3.保險代理人出售“自助式保險卡”時未盡詢問和說明義務而自行代替投保人激活保修卡的,不能認定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韓龍梅等訴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保險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售“自助式保險卡”未盡說明義務,又未對相關事項向投保人提出詢問,自行代替投保人激活保險卡形成數據電文形式的電子保險單,在保險合同生效后,保險人以電子保險單內容不準確,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主張解除保險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0年第5期(總第163期)
4.保險人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與之訂立保險合同,無權再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保險合同——何麗紅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支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1)基于保險合同的特殊性,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最大限度的誠實守信。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即是最大限度誠實守信的一項重要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前,應當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作出的詢問,如實告知影響保險人對是否承保以及如何設定承保條件、承保費率做出正確決定的重要事項。對于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2)如果保險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況下,不是進一步要求投保人如實告知,而是仍與之訂立保險合同,則應視為其主動放棄了抗辯權利,構成有法律約束力的棄權行為,故無權再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保險合同,而應嚴格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8年第8期(總第142期)
參考案例5.保險人接受無證駕駛機動車被保險人的保費后,發生保險事故時不得以此進行抗辯——阮紀瓊、孫小莉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陽市分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被保險人駕駛電動三輪車等交通工具發生意外傷害,被公安機關認定為機動車且無駕駛證(或行駛證)駕駛機動車,但被保險人客觀上不能按照相關規定獲得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保險人接受投保人的保費,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不得以此進行抗辯,否則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案號:(2016)川06民終567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9
6.無證駕駛超標電動車不構成保險免責事由——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與金文文、沈小紅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電動車被交警認定為機動車,只是作為事故責任認定及確定賠償比例的依據。由于我國法律法規并未規定騎電動車應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且電動車客觀上也辦不了駕駛證,故對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中的“機動車”,應按普通人的理解和識別力判斷,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保險公司的解釋,即具有通常的機動車外觀及動力和辦理證照等準入審批義務的狹義的機動車,而不包括交警在處理事故時認定為按機動車處理的超標電動車。
案號:(2016)蘇04民終4101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9
7.保險公司對無證駕駛所致財產損失免責,對所致人身傷亡應予賠償——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營銷服務部與崔久改、李有文等保險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受害人的人身損失,保險公司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0.4
8.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突發狂犬病致死,應適用近因原則認定該事故是否屬于保險公司保險責任范圍——周亞、羅書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沭陽支公司意外傷害保險金索賠案
本案要旨: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突發狂犬病導致死亡,在死亡原因屬于被保險人自身疾病或意外傷害難以界定的情況下,應適用保險法上的近因原則,結合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對該類事故是否屬于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作出認定。
案號:(2015)宿中商終字第264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11
9.司法鑒定可輔助認定保險事故的近因——張樹蘋等訴昆侖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意外傷害保險的被保險人有高血壓和腦梗塞的病史,又因摔傷造成重度顱腦損傷的情形下,其死亡結果是意外傷害所致抑或為疾病所致,即成為認定保險人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的爭議焦點。法院應委托鑒定機構對被保險人的死亡原因進行鑒定,按照鑒定結論所認定的疾病、傷害分別對于死亡結果的參與度比例,判定保險人相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案號:(2011)西民初字第22553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8
10.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在出售保險時告知了投保人該保險存在職業分類和賠付標準區別的規定,則該條款對被保險人不產生法律效力——嚴曉東訴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被保險人投保后外出務工并改變職業,期間意外身亡,死亡原因與其職業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在出售保險時告知了投保人該項保險存在職業分類和賠付標準區別的規定,則其規定的職業分類和賠付標準條款對被保險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投保時被保險人的職業分類進行理賠。
案號:(2006)焉墾民初字第349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8.8
11.保險人不能證明猝死由被保險人意愿或內在原因所致,應認定猝死屬于意外傷害事故承保范圍——何儀方、吳乃棟、吳朝相訴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當前對猝死事故是否屬于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范圍尚無統一的審理思路。本案的審理首先從剖析猝死性質與承保范圍的關系入手,認為應結合個案事實判斷猝死是否符合意外傷害的要素特征;其次,保險受益人對猝死原因是否符合意外傷害事故完成初步證明后,反證義務適時轉移給保險人;最后,在保險人不能證明其由被保險人意愿或內在原因所致時,應認定猝死屬于意外傷害事故承保范圍,從而適度保護保險受益人的合法權利,取得了較好的示范意義和社會效果。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2.24
12.電話營銷保險中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判斷標準在于是否使投保人明確了解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袁恒貴等訴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保險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電話營銷保險產品是新型保險銷售模式,在認定保險人是否盡到明確說明義務時,應當堅持合同雙方締約能力衡平原則和必要的合理性原則,判斷的標準在于保險人之說明是否達到使投保人明確了解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影響說明效果的因素包括說明的客體、說明的對象和說明的梯度,不同說明方式的說明力具有不同的強度。個案中,評價保險人應當采用何種說明方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前兩項因素的具體情況。
案號:(2010)浦民六(商)初字第6992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
13.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經被保險人書面或口頭同意的保險合同有效——蔣太林等五人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1)新《保險法》生效后,不再強調被保險人必須以書面形式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投保人在投保前對員工作了充分的宣傳,并已實際為員工投保,可以認定保險合同的相關內容經過了被保險人的同意,保險合同合法有效。(2)公司為其員工投保后,員工指定公司為受益人。員工的指定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案號:(2010)淮中商終字第135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63輯(2012.1)
14.保險近因原則要對因果關系鏈進行整體考量,衡量原因對結果如何發生作用以及所起作用的大小,保證保險當事人的利益平衡——上海名家敬老院訴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意外保險糾紛案—保險責任中近因原則的適用
本案要旨:本案系被保險人因骨折治療期間引發肺部感染并導致死亡,投保人和保險人對骨折、肺部感染和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產生爭議,從而對是否應支付意外傷害死亡賠償金引發糾紛。本案的判決結果對同類案件具有示范意義:1.突破傳統的對近因原則的認識,通過骨折、肺部感染和死亡之間具有內在的因果聯系,從而認定骨折雖然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卻是主要的誘因,骨折通過肺部感染對死亡發生作用,開拓性地確定了一個適用近因原則的思路:不能機械地認為直接致損的原因就是近因,而是要對因果關系鏈進行整體考量,要衡量原因對結果如何發生作用以及所起作用的大小,從而促使保險當事人的利益平衡;2.突破保險責任全部承擔的做法,遵循公平合理原則,對多項原因造成保險事故的損失,則應確定承保原因與非承保原因對損害造成的原因力的比例,判斷承保原因對損害所起作用的比例大小,進而確定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本案鑒于骨折、肺部感染與死亡結果之間的有機聯系,且專業調研材料顯示骨折引發肺部感染以致死亡的風險可控制在三成以下,因而判決保險公司承擔30%的賠付責任。
案號:(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5838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
15.因受益人遲延履行出險通知義務而導致保險公司無法確定被保險人死因的,受益人對此承擔證明責任——張某訴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意外事故發生后,受益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核定被保險人的死亡原因。若受益人遲延履行出險通知義務,導致保險公司無法核查確定被保險人的死因,受益人應當對被保險人的死因承擔證明責任。
案號:(2007)廈民終字第843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66輯(2008.4)
16.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中忽視因果關系的時間限制條款無效——刁凌軍、刁志鵬訴和諧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死亡時間雖然超出意外傷害保險合同設置的時間期限,但從因果關系、保險合同目的以及可能引發的道德風險出發,該時間限制條款應認定無效,保險人應承擔賠付責任。
案號:(2017)蘇12民終835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29
17.性窒息死亡是否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事故應根據是否符合外來性、突發性及非自愿性三項要素來認定——某保險公司訴趙某、柴某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性窒息死亡是否屬于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事故,應當根據是否符合外來性、突發性及非自愿性三項要素來認定。在案件審理中,應當由受益人就事故具有外來性和突發性,以及事故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等要件承擔舉證責任;由保險人就自殺等故意免責事項承擔舉證責任。在保險人證明事故系由被保險人故意行為引發之前,可以推定事故具有非自愿性。
案號:(2016)蘇01民終5346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32
18.學生平安保險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保險人不得以已經獲得侵權賠償為由拒絕履行保險理賠責任——楊峰訴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達州中心支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學生平安保險屬于人身保險,不適用財產保險中的損失補償原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已從實施致害行為人處獲得侵權賠償后,仍然可以向保險人主張保險理賠,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已經獲得侵權賠償為由拒絕承擔保險理賠責任。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9.16
19.保險公司不能以被保險人享受了社會保險中的權利為由而不履行其在商業保險中的義務——晁紅偉訴大地財險安陽支公司等人身保險合同案
本案要旨:加蓋醫保中心印章的社保醫療費用復印件,足以認定相關費用及事件的真實性,被保險人可以依據這些醫療單據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保險公司也不能以被保險人享受了社會保險中的權利為由而不履行其在商業保險中的義務。
案號:(2012)內民初字第1693號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3年12月19日
20.保險人未盡核定義務而主張事故不屬于其保險范圍的不予支持——楊世發訴巧家人壽保險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保險人接到保險事故報案后,不盡到現場對保險事故作勘查、核定和定性之義務,而主張事故不屬于其保險范圍的,不予支持;雙方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如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依法應當做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案號:(2010)昭中民三終字第157號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1年01月20日第6版
21.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轉讓而變更后的批單尚未生效時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計劃生育局訴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吳中支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轉讓而變更的情況下,如變更保險合同之批單標注的批單生效日尚未屆至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得以批單未生效為由拒絕向變更后的索賠權益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案號:(2005)蘇中民二終字第22號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06年11月01日第6版
保險索賠的訴訟時效是指,當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屆滿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權向保險人提出保險金賠付的請求,該項請求與其他債權請求權一樣,也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否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將喪失勝訴權。本文結合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突發狂犬病導致死亡,在死亡原因屬于被保險人自身疾病或意外傷害難以界定的情況下,應適用保險法上的近因原則,結合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對該類事故是否屬于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作出認定一審:(2015)沭商初字第224號;二審...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突發狂犬病導致死亡,在死亡原因屬于被保險人自身疾病或意外傷害難以界定的情況下,應適用保險法上的近因原則,結合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對該類事故是否屬于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作出認定一審:(2015)沭商初字第224號;二審...
轉自:保險訴訟參考一、范仲興、俞蘭萍、高娟訴上海祥龍虞吉建設發展有限公司、黃正兵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1年第10期(總第300期)裁判摘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
1.非因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實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為,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張慶福、張殿凱訴朱振彪生命權糾紛案本案要旨:行為人非因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實施阻止不法侵害者...
導讀損失補償原則是適用于財產保險的一項重要原則,即當保險事故發生并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必須在其承擔的保險金給付義務范圍內履行合同義務,對被保險人所受實際損失進行填補。但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損失補償原則不適用于人身保險,當然也不適...
保險合同中對于不能獲賠的情況,通常有兩種表達形式:顯性免責條款和隱性免責條款。顯性免責條款一般用責任免除情形等字眼進行明確標示,而隱性免責條款散落于合同的各個角落,雖然沒有寫明屬于免責情形,但在一定情況下很可能免除了保險人的賠付責任。比如保...
案情: 藍天運輸公司為萬某等人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中華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每人保額為25萬元,附加意外傷害醫療險(團),每人保額為3萬元,保險期間為2009年3月21日至2010年3月20日。適用的保險條款中華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規定在本...
導語LEAD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是一種特殊的人身意外保險,其初衷是銀行為化解因借款人意外傷亡導致的無法償還貸款本息的風險。但實踐中,并不是所有的借款人死亡,都屬于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障范圍。下面就以一則實例來探索實踐中可能面臨的具體情形。 ...
來源:民事法律參考1.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作通知,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