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分紅人身保險中,保險人應當對紅利分配的不確定和紅利分配的信息予以披露分紅人身保險中,保險人應當對紅利分配的不確定和紅利分配的信息予以披露
案 情 2012年11月8日,黃某為其兒子吳某(未成年人)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人身兩全保險(分紅型),保單中寫明:“每年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保單紅利是不保證的”。該合同由黃某在投保人、被保險人即法定監護人處簽名確認,黃某親筆書寫“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黃某于2012年、2013年分兩次支付保險費10萬余元,之后陸續領取生存金2萬元、紅利1500余元。甲保險公司向黃某發送的分紅通知書中,載明了分紅保險保費的收入、可分配盈余的金額、累積紅利適用的利率等。黃某認為其簽訂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分紅,甲保險公司未將紅利來源、相關經營項目的收益、支出及相關財務報表告知,紅利分配方案不合理,構成根本違約,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合同、甲保險公司返還已繳納的保險費10萬余元。審 判法院認為,紅利分配的不確定和紅利分配的信息均屬保險人信息披露的內容。對于紅利存在不確定風險,投保提示書、保險條款等、均有明確記載,并經黃某簽字確認。對于紅利來源信息,保險條款明確約定紅利來源于甲保險公司的分紅保險業務經營狀況,投保時的《保險利益和分紅測算圖表》向黃某進行了利益演示,且在投保后甲保險公司還以發送通知書的方式告知黃某有關紅利分配的信息。甲保險公司已經盡到信息披露義務,故判決駁回了黃某訴請。
提 示 當前,以“理財投資有收益+人身風險有保障”為賣點的新型人身保險產品已成為保險市場的新寵。新型人身保險產品結構復雜,兼具人身保障功能和投資功能,條款內容繁多,利益演算復雜,非專業人士很難完全理解。為此,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保監會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主要包括:在投保時,要向投保人交付產品說明書、保險條款、投保提示書、演示利益測算等;投保后,當進行電話回訪、定期寄送收益信息材料等。如保險公司違反信息披露義務,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或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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