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然而,如果股東未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事后卻又實際履行了決議,那么還可以主張決議無效嗎?
1、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2、如何界定決議事項是否有效
對于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重要事項要經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項要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沒有規定出席股東會人數的具體要求。而是將該項權利交由公司章程決定。
因此,如果公司章程規定了股東會參加人數,小股東未參加可能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如果公司章程未規定參會人數,決議效力并非當然無效。
但是,股東對于有異議的決議事項務必及時表達自己的反對意見,不能在自己明知該決議且實際履行該決議的情形下,再次主張決議無效。而如果已通知了小股東,小股東未參加,股東會程序不存在瑕疵,應視為其自動放棄表決權。只要達到相應的表決權比例,就應當認定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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