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為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的一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明確:被保險車輛因交通事故受損,不管被保險人對受損車輛修理與否,只要損失客觀存在,保險公司就負有支付保險金的義務。【未經許可,禁止其他公眾號轉載】
邵某陽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第一中心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被保險車輛受損后修理與否是不是保險人是否承擔車輛損失保險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案件索引
一審: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21)魯0102民初8177號二審: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01民終9716號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3日,張某旭駕駛輕型廂式貨車沿青銀高速銀川方向行駛至505KM+570M處時與譚某龍駕駛的輕型普通貨車發生追尾相撞,造成張某旭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且有路產損失。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旭負事故全部責任,譚某龍無事故責任。 張某旭駕駛的輕型廂式貨車系邵某陽所有,該車輛在平安財保濟南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98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經邵某陽委托,山東泰公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對輕型廂式貨車的車輛損失維修費用價值進行了評估,意見為:評估基準日2020年6月23日車輛損失維修費用價值59150元。本案審理過程中,平安財保濟南支公司申請對輕型廂式貨車實際維修費用、更換配件的關聯性及是否達成更換程度進行司法鑒定,經一審法院委托,山東交院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鑒定,意見為:輕型廂式貨車因2020年6月23日交通事故造成損壞的實際維修費用金額為42255元;《事故車輛定損報告單》中所列配件均與事故具有關聯性且達到更換標準。 邵某陽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車輛損失59150元、拖車費2354元,合計61504元。法院裁判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機動車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邵某陽所有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且已造成實際損失,平安財保濟南支公司作為保險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被保險車輛因事故造成的損失予以理賠。因平安財保濟南支公司在本案中已申請進行了司法鑒定,車輛的損失數額可參照山東交院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的鑒定意見42255元予以確定。邵某陽主張按山東泰公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的評估報告確定車損數額,因該評估報告系單方委托制作,對此不予采信。拖車費2354元系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平安財保濟南支公司應予賠付。故作出(2021)魯0102民初8177號民事判決:平安財保濟南支公司賠付邵某陽車輛損失保險金42255元、拖車費2354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理由如下:一審判決未審理車輛的實際維修情況直接依據評估報告,判決高額的車輛損失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本案系因交通事故造成車損而引起的,車輛的維修情況及維修費花費情況是本案需要查清的基本事實,而一審判決未查明這一基本事實。財產保險的基本原則之一為損失補償原則,即有損失方能賠償,損失多少賠償多少,而不能因此獲利,而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車輛的實際維修情況。邵某陽主張車輛受損,應當向法庭提供車輛維修費發票和維修費用清單及轉賬憑證,評估報告僅是預估損失,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一審判決按照評估報告判決我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無任何依據。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車輛損失保險屬于財產險,應當適用損失填補原則,在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被保險人有權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請求保險人給予損失賠償,因此,保險人承擔保險賠付責任的前提條件就是被保險人的投保車輛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損失,故只要保險事故給被保險人的保險車輛造成實際損失,保險人就負有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受損是修理的前提,不管被保險人對受損車輛修理與否,只要損失客觀存在,保險人就負有支付保險金的義務,被保險車輛受損后修理與否不是保險人是否承擔車輛損失保險的條件。本案一審中,平安財保濟南支公司申請對涉案車輛的實際維修費用、更換配件的關聯性及是否達到更換程度進行司法鑒定,一審法院委托鑒定結果為涉案車輛造成損壞的金額為42255元,且所列配件均與事故具有關聯性且達到更換標準。根據司法鑒定結論,能夠證明邵某陽的車輛損失,故一審依據上述鑒定評估意見書確定的數額進行判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故作出(2021)魯01民終971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延伸閱讀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來源 | 保險訴訟參考
保險索賠的訴訟時效是指,當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屆滿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權向保險人提出保險金賠付的請求,該項請求與其他債權請求權一樣,也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否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將喪失勝訴權。本文結合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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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 則 要 述 規 則 詳 解 01 . 車輛墜河后導致發動機進水損壞的,保險公司應賠 從投保目的、誠信原則分析,發動機進水免責條款特別約定,應排除車輛因墜河后導致發動機進水損壞情形。 標簽:機動車保險|發動機進水|投保目的|合同解釋...
導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我們機動車輛的保險分為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商業險又包含了基本險和附加險這兩大部分,其中車輛損失保險便是商業險中的主要險種,它是指當被保險的車險因為保險責任范圍之內的原因而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并且因此而造成被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