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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法院一般會對車輛貶值損失予以判賠。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作出車輛減值損失賠償裁判是有法律依據的。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是我國《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民法對于財產損害在確定賠償范圍時原則上實行完全賠償,以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為準,這與侵權法補償受害人所受損失、恢復被侵害權利的基本功能是一致的,也體現了民法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
車輛貶值損失作為車主的實際損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應該對其予以賠償。從另一角度看,財產損害賠償最高原則為恢復原狀,對此的理解不僅應當包含財物外觀使用功能的修復,還應當包含其內在價值和性能的復原。
因此,應將修復費用及修復后的車輛貶值損失一起計入賠償損失范圍,這樣才能與“恢復原狀”的原則相吻合。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案件中,當事人就車輛減值損失主張權利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的。
1、車輛貶值損失屬財產性損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以及《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都有明確規定,可見請求支持車輛貶值損失是有明文法律依據的;
2、假如車輛貶值損失是經過具有車損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作出科學合理的鑒定結論的,證明在車輛修復后無法達到修復前的狀態的,侵權人承擔該項貶值的損失;
3、無論車輛貶值損失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司法實踐是支持的,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明確,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是要賠償的,而具體數額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鑒定機構確定。
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數額具體相關規定:
1、交通事故車輛貶值賠償應該由肇事者賠償 我國《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財產損害賠償的首要原則應該是全面賠償原則。只要損害與侵權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有多少損失,就賠償多少,即便是間接損失,也應該予以賠償。
2、具體數額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鑒定機構確定 關于貶值損失的具體數額,應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如各地物價部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一般情況下貶值損失數額與購車時間、車價、修理部位、修理費用有關。車越新、車價越高、修理費越大、大件更換越多車輛貶值率越高。
3、車輛貶值損失鑒定程序 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車輛停運損失,有權利要求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在肇事車主不能在支付賠償金后,車主可以向保險公司追償。根據直接財產損失賠償的規定,這一賠償也應當以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其計算方法與直接財產損失的計算方法相同。 根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生產經營損失,一般根據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平均實際收入和停產、停業期間的實際收入進行計算。實際收入應為正常業務收入扣減可變成本后的余額,不扣除稅金。 成本是由可變成本和不變成本組成。不變成本包括稅費、保險、運輸管理費、客貨運輸附加費、工商管理費等;可變成本包括司機工資、燃油費、過路過橋費等。這就是說:每日純收入=每日營業額-每日不變成本-每日可變成本。停運直接導致每日營業額和每日可變成本歸零,但是原來每日營業額中支付的不變成本照常交納,所以在計算停運損失時,不變成本是應該考慮在內的。
事故車輛因發生事故而貶值的損失,不屬于受害人獲得賠償的理由,但如果車輛因事故而受到損害的,車輛所有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車輛遭受損害后,經修理雖可恢復使用,但其價值與事故發生前存在差別,這種價值之差即為車輛貶值損失。 認定貶值損失及賠償應從以下方面進行考量:
1、應考慮維修后車輛外觀美觀度的降低及使用性能的受損程度。
外觀美觀度的降低指事故車輛,特別是外形顯著、價值高的,經過維修對車輛外觀造成瑕疵或損害。
車輛使用性能受損是車輛使用價值受損的主要因素,主要包括車輛結構上金屬機件本身的物理性改變及機件之間在整體配合上的缺陷,前者車輛變形后,修復時若機配件未作更換,而是通過加溫、焊接、加壓、拉伸、敲擊等外力加工方式恢復,金屬機件通常會改變原有金屬結構、預應力分配方向、原有設計意圖等,導致正常使用壽命縮短或加速老化折舊,后者如采用切割、焊接方式修理車身局部,可能導致車輛加劇振動破壞、輪胎磨損等。
這種車輛使用價值的貶損,在事故發生后就客觀存在,是現有財產價值的實際減少,不因車輛是否出賣而改變,不應被看作因交易而產生的間接損失。
2、車輛貶值能否獲得賠償,應考慮貶值是否達到一定程度。
判斷車輛維修后的損害是否達到一定的程度,可以根據車輛的維修對車輛使用年限、安全性的影響,車輛的受損部件、整車的安全性、車輛的可操控性、舒適度的受損程度等來判斷。
同時,要考察車輛經過維修后的恢復程度。即使車輛的主要部件受損,但是經過更換與原有新配件無異,就不能認為存在使用價值的貶損。如果車輛僅發生刮擦、輕微碰撞等,并沒有導致車輛主要部件如大梁、水箱支架、發動機等受損;或經過維修后僅造成外觀上的瑕疵、噪音的些許增加等,就不能被認為損害達到了一定的量,需要獲得法律救濟。
3、事故車輛的交易價值是否受損,應考慮交易是否真實存在。
如果車輛不進入交易市場,因交易而帶來的貶值損失就屬于尚未發生的現象,車主不能獲得賠償;相反,如果正處于交易過程中的車輛受損,那么即使經過維修,仍會影響到車輛的交易價格,應獲得賠償。
4、考慮到法律沒有關于車輛貶值損失是否應賠償的明文規定以及車輛貶值損失的難以確定性,從合理平衡侵權人與受害人利益角度出發,應嚴格控制謹慎對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的適用。
有賠償。
1、目前,有關車輛貶值并沒有相關標準和法規可以參考。只能通過有關的二手車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法院也只能以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作為判決的依據。
2、評估過程
在確定事故車輛貶值率之前首先確定該車輛事故前的評估價格。因為車輛的貶值率是相對與該車輛事故前的評估價格而言的。車輛事故前的評估價格比較好確定,但是車輛的貶值率該如何取值呢?
車輛的貶值率可以看作車輛的折損率。關于車輛折損率的取值和確定在二手車行業中有一定的依據可以參考。但是又不能照搬。因為每輛事故車的碰撞程度是不一樣的。這就要求在確定事故車輛的貶值率時不但要參考行業中的依據更要嚴謹的根據自己從業經驗靈活的應用。
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在對事故車輛貶值費的評估和確定的過程中,應遵循“客觀、獨立、公正、科學”的原則。在做好事故車輛貶值費的評估的同時也要保護事故責任方的合法權益。
擴展資料:
賠償責任
事故車輛的貶值費應由事故責任方賠償。雖然會帶給事故責任方一定的經濟損失,可事故車輛貶值費的賠償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且貶值費的賠償幾乎都是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的。
目前保險公司還沒有‘車輛貶值費’這個理賠項目。保險是以修復為原則,即修復到原先的使用性能,而不是實現保值增值。在理賠過程中,如果是營運車輛,會對停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但對‘車輛貶值費’不會賠償。
盡管車子碰撞后造成價值貶損這是客觀事實,可目前保險公司不會為這部分費用買單。今后,隨著車主維權意識提高,當索賠“車輛貶值費”成為一種普遍現象時,不排除保險行業增設新的險種來填補空白。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車輛貶值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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