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院答復:我院在起草《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征求意見中,對機動車“貶值損失”是否應予賠償的問題,討論最為激烈。從理論上講,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損失,因此,只要有損失就應獲得賠償,但司法解釋最終沒有對機動車“貶值損失”的賠償作出規定。主要原因在于,我們認為,任何一部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出臺,均要考慮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綜合予以判斷,目前我們尚不具備完全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綜合以上考慮,目前,我們對該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傾向于原則上不予支持。當然,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我們會繼續密切關注理論界和審判實務中對于機動車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發展動態,加強調查研究,將來如果社會客觀條件允許,我們也會適當做出調整。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案例1 北京一被撞車主獲得貶值費賠償兩車相撞后,無過錯車主提起訴訟,要求過錯車主賠償由于撞車導致車輛性能降低的車輛貶值費,以及自己損失的眼鏡費、誤工費。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支持了這位車主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方賠償原告車輛貶值費及眼鏡費、誤工費等共計20710元。。
2003年4月,北京某公司的司機王某駕駛北旅小客車由北向南行駛在德外大街時,突然左前輪爆胎,車輛失控駛入逆行道,正巧撞到由南向北行駛的易先生的捷達轎車,易先生受輕傷。經公交管理部門認定,王某應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責。王某所在的公司支付了易先生1200元的醫療費。
雖然被撞捷達轎車后經修理恢復使用,修理費由保險公司理賠,但易先生認為,在此次事故中,由于車輛被撞,雖經修理但車輛的性能降低,經過評估車輛貶值費達17000元,再加上自己損失的眼鏡費、誤工費、評估費共計20710元應得到賠償。因此,起訴至法院。
由于司機王某是受公司指派駕車外出的,屬于職務行為,事故產生的合理費用應由公司賠償,而該車的所有人齊某在公司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應承擔墊付責任。經審理,一審法院支持了易先生的訴訟請求。王某及該公司不同意賠償易先生的車輛貶值費,上訴至市一中法院。
一中法院經審理認為,賠償車輛貶值費問題是本案的核心問題。侵權賠償以賠償全部損失為原則,易先生的車輛雖已修復,但車輛的安全性、駕駛性能降低,給其造成的損失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因此,該公司及齊某應賠償對方的車輛貶值費。
案例2 新奔馳車被撞,獲賠“貶值費”8萬元剛開了半年的新奔馳車被撞變了形,車主安正公司對此心痛不已。經過維修,雖然愛車恢復了原狀,但經過評估,貶值了8萬元。安正公司將肇事司機、車主閩旭公司和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2009年1月7日,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決肇事司機賠償原告安正公司車輛貶值費8萬元。
2008年6月11日,安正公司花了138萬元購買的奔馳轎車在廣西區體育中心工地道路行駛時被一輛起亞轎車撞上,導致剛剛使用6個月的奔馳轎車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認定,肇事司機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因此,被告王某對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008年6月27日,受損的奔馳車經專業評估機構評估,認為該車事故后貶損價值為8萬元。
安正公司認為其轎車為使用不到半年的新車,經過修理,雖然車輛的外觀及使用性能已經恢復,但其使用壽命、安全性能、駕駛操控性能等難以恢復到事故發生前的狀態,新車因此事故已經大幅度貶值。肇事司機王某應承擔安正公司受損車輛的維修費、評估費及車輛貶值損失,車主閩旭公司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對維修費用承擔賠償責任。為此,向良慶區法院提起訴訟,索賠車輛維修費67421.81元、鑒定評估費2000元和車輛貶值損失費8萬元,共計149241.81元。
被告王某、閩旭公司在庭審中辯稱, 2008年6月11日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中的調解結果,已經就雙方對事故責任承擔及賠償事項達成協議,維修費用由王某和車主閩旭公司承擔,安正公司主張車輛貶值損失費用,已經超過交警部門調解結案的范圍。而且,安正公司主張車輛貶值依據不足,理由有三:一是評估報告是原告單方委托;二是評估期限超過3個月的期限;三是評估價值不真實。另外,肇事車輛是購買了交通事故強制險的,造成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車主閩旭公司還辯稱,車輛的運營支配權不是車主閩旭公司,車主閩旭公司只是登記車主,不是實際侵權人,本案中的責任應當按照誰侵害誰承擔的原則進行分配,所以其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門已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已認定王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為此,王某對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作為肇事車輛車主閩旭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肇事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強制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公司應在其強制險責任限額內履行法定義務。因此,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安正公司的奔馳車維修費,三被告保險公司、王某、車主閩旭公司均應為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鑒于安正公司的奔馳車為使用僅6個月左右的新車,雖已得到修理,但該車在事故中碰撞后修復費用較大,部分配件經修復后,很難完全恢復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質量和性能等,更無法達到出廠時的標準。在汽車交易市場上,發生過交通事故車輛的估價,顯然比無事故車輛要低。事故車輛所有人的此項損失,應受法律保護。現安正公司的受損奔馳車經鑒定,實際貶值損失費為8萬元,為此,安正公司要求王某、閩旭公司賠償車輛貶損損失費8萬元的請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雖然對原告委托的評估鑒定存在異議,但未申請重新鑒定,也無相反的證據足以反駁,法院對8萬元的貶值評估予以確認。據此,法院做出如下判決,保險公司在其強制險承保范圍內賠付安正公司經濟損失2000元;肇事司機王某賠償安正公司車輛維修費65421.81元、鑒定評估費2000元和車輛貶值損失費80000元,共計145421.81元;車主閩旭公司對王某的上述賠償義務負連帶賠償責任。
來源:中國法院網、法務之家、民商事實務(原文有刪節)
案例: 分析: 一、租賃、借用情況下,機動車作為責任主體的認定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9期裁判要旨案情 法院認為 原告趙某、朱某芳對趙某先生前喝酒的事實無異議,根據《南京市急救中心院前醫療急救病歷》和《接處警工作登記表》記載,可以證實趙某先系醉酒導致死亡,上述記載并未出現其他外在因素的介入。原告...
有車一族越來越多,有駕照沒車的人群也不斷增多。朋友想借車用用,到底該不該借,成了一些車主的心病。實際上,借車給別人還真得留個心眼。因為萬一真的有事故刮擦,甚至傷及人命,車主很可能承擔連帶責任。車主即使買了足夠的保險,也不一定能獲得理賠。借車...
如今私家車越來越多,親朋好友之間也通常會遇到借車的問題。愛車能不能外借呢?每逢節假日,這就是一個讓車主直撓頭的問題。市民羅先生把自己的車借給朋友,卻讓他后悔莫及。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因為出行不便,羅先生在2016年1月貸款購買了一輛轎車。20...
來源:淮海晚報,本文發布有部分刪減業主狀告物業、要求維護自身權益的案件時有發生,如車子停在小區停車位上擋風玻璃被砸、電動車放在小區里被盜、房屋漏水、一樓溢水泡壞家具等,這些案件多為業主財產和人身受到侵害,要求進行維權。那么,面對業主的這些要...
印象中的交通事故,應該是撞上了,如果沒有發生碰撞而發生的交通事故,要不要擔責呢?保險公司會不會賠償呢?2016年12月29日,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翁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時,受到前方道路上擺放的石頭影響,摩托車翻車,造成翁某嚴重受傷。事故發生...
案情介紹:出租車司機方某載客期間與李某所駕車輛相撞,造成方某出租車損壞及乘車人閆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方某與李某負事故同等責任,閆某無責任。因車輛損壞無法正常營運,導致方某收入減少,現方某起訴李某及李某車輛投保的保...
司機事后逃逸保險公司不可以不賠償。 《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六)項規定: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不論...
商業保險一般要簽屬的時候都會提前說明,有幾項是不進行理賠的,一是酒駕、醉駕,二是逃逸,這兩種情況是不會理賠的。 但是在法律上,相關規定,則要求商業三者商業保險進行理賠,但是這個過程可能涉及到法院判決這塊,所以過程會比較復雜。
車輛年檢過期發生交通事故保險賠不賠?筆者今年代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客戶差趙總一筆貨款,客戶和趙總商量,客戶用一臺二手小汽車抵債。趙總拿到車后,辦了過戶手續,然后投了保險,辦完這些手續就是2016年11月了,12月馬上到汽年年檢期了,可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