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輪胎充氣爆炸致損,不構成交通事故,交強險不賠
因在道路上修理輪胎并充氣導致輪胎爆炸造成人身損害的,不構成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交強險賠付責任。
案情簡介:2010年,劉某駕駛周某掛靠運輸公司名下車輛,因輪胎爆炸,??柯愤?,經營流動補胎的華某為輪胎充氣時,輪胎爆炸,彈起劉某撞擊??柯愤呌纱彻蛡蛩緳C駕駛、掛靠物流公司車輛的車架上致9級傷殘。劉某訴請華某、代某、物流公司及周某、代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其損失。
法院認為:①《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事件。定性為“交通事故”前提應是,車輛與道路交通行為相關。并非在道路上發生的事故均系交通事故。本案中,從整個過程的特征分析,劉某車輛與輪胎分離,修理輪胎并充氣行為,脫離了道路交通行為要素本身,應系安全作業行為,并非道路交通行為。故本案事故不屬交通事故,應系安全事故,不屬“交強險”賠償范圍。②代某車輛所停路段系開放行車道,且未按規定放置警示標志,系違法行為,該違法行為雖與輪胎爆炸本身無因果關系,但與劉某頭部受傷后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故應認定代某雇傭駕駛員存在一定過錯,對劉某合理損失,應負10%責任,因屬雇傭關系,故該責任由代某承擔,物流公司作為被掛靠單位,對此負連帶責任。華某在開放行車道上為劉某所駕車輛輪胎充氣,且缺乏安全技能,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致爆炸事故發生,應承擔主要過錯,其對原告合理損失承擔60%賠償責任。劉某發現輪胎破裂后,叫來華某在開放的行車道上為輪胎修理、充氣,且在充氣時未保證自身安全,致自己受傷,亦存在一定過錯,其對自己合理損失,應自負30%責任。③代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因車輛駕駛員違法停車,致使劉某受傷,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保險范圍內對代某應負責任承擔10%賠償責任。因本案事故系非道路交通事故,且劉某系周某車輛允許的駕駛員,故劉某以本案為交通事故為由,要求周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責任范圍內先行賠償損失意見,無事實、法律根據。判決代某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劉某2萬余元,華某賠償劉某12萬余元,代某賠償劉某100余元,物流公司對代某應賠償款項負連帶責任。
實務要點:因在道路上修理輪胎并充氣導致輪胎爆炸造成人身損害的,不構成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交強險賠付責任。
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3)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1896號“劉某與某物流公司等健康權糾紛案”,見《劉夫偉訴被告上海國佳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等健康權案(“交通事故”的司法認定、“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賠償之適用)》(徐進),載《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4民:123)。
5、乘客下車時被車門夾腳摔地受傷,應獲交強險賠償
公交乘客下車過程中受傷,因已完成下車動作,故應屬于機動車保險合同中理賠的“第三者”和“受害人”范圍。
案情簡介:2013年,胡某乘坐范某駕駛巴士公司公交車下車時,被車門夾腳后摔地致9級傷殘,交警認定范某全責。胡某訴請范某、巴士公司、保險公司賠償。
法院認為:①胡某乘坐范某所駕公交車,在下車過程中發生本案交通事故,交警部門確定當時胡某屬行人,并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范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胡某無責任,法院對此予以確認。保險公司稱胡某在事發時屬于車上人員,本案不屬交通事故,不在“交強險”理賠范圍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事故車輛已投保“交強險”,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保險金額范圍內對賠償金承擔賠付責任,即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賠付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等,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賠付醫療費。另因事故車輛還購買了第三者責任險,故保險公司對超出“交強險”保險金額賠償金部分,應根據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約定,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進行賠付,不足部分再由巴士公司承擔。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胡某8萬余元。
實務要點:公交車上乘客離開車輛下車過程中受傷,因已完成下車動作,故應認定屬于機動車保險合同中理賠的“第三者”和“受害人”范圍。
案例索引:廣東廣州珠海區法院(2013)穗海法生民初字第407號“胡某與范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見《胡蝦女訴范敏、廣州市溢通巴士有限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乘客在下車過程中受傷應否屬保險理賠范圍的界定)》(區偉斌),載《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4民:143)。
6、“非醫保免賠”免責條款未明確說明,應認定無效
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非醫保免賠”條款應屬免責條款,如未盡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的,應認定該款無效。
案情簡介:2011年,彭某被闞某駕車撞傷。關于彭某醫療費部分,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非醫保免賠”約定主張免責。
法院認為:①國家基本醫療系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具有福利性的社會保險制度。為控制醫療保險藥品費用支出,才對藥品使用范圍予以限定。本案中保險合同屬于商業保險合同,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遠高于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投保人對保險利益、被保險人期待亦遠高于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故“非醫保免賠”條款明顯減輕保險人責任、限制投保人權利,應認定為免責條款。②保險人對免責條款應盡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明確說明要求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常人能理解的說明。本案中,保險人既未在保險合同及相關保險憑證上對“非醫保免賠”概念、內容、范圍等作出解釋,亦無其他證據證明其已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罢H四芾斫狻币话阒妇哂衅胀ㄖ亲R能力的主體能理解,但即便是專業人士,尚不完全明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非醫保”用藥種類和范圍,且“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并不等同于“非醫?!?,故本案“非醫保免賠”條款應認定無效。
實務要點: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非醫保免賠”條款應屬免責條款,如保險公司未盡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的,應認定無效。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13)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1338號“彭某與闞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見《彭聚有訴闞麗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非醫保免賠”保險條款的法律性質及效力認定)》(王強祥、紀學鵬、邵文龍、董春凱),載《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4民:146)。
轉載:審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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