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點提示】
保險合同糾紛中,人民法院對歧義格式條款含義的解釋不應排除《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適用。“通常理解”應定義為一般人的理解,法院在確定一般人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時,應借助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解釋原則。
【基本案情】
原告高-峰訴稱:2004年2月29日,原、被告以牌號為皖N55851自卸車為保險標的物簽訂《機動車保險合同》一份,約定:保險期限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因考慮到本保險合同履行期內國家將實行新的賠償規則,故雙方同時將該保險車輛的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提高到50萬元。2005年1月7日,該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經法院判決,原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計270928元。原告要求被告賠付,但被告只同意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第三者責任險賠款74513.6元。原告訴請判令被告支付尚余的第三者責任險賠償款181918元[計算方式:(應付額270928元-自負額1000元)×95%-已付額74513.6元]。
被告**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寧波分公司辯稱:本案主體缺失,本案所涉合同的被保險人系徐*峰和高-峰,故徐*峰系本案共同原告;原告未提交其已實際賠付的依據,最終損失金額難以確定;按保險條款約定,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國家現行交通事故處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有關約定給予賠償。本案所涉合同于2004年2月29日簽訂,保險期限從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止,故合同簽訂時的交通事故處理的相關法規為《辦法》,且雙方亦沒有在2004年5月1日《解釋》實施后變更保險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的人身賠償審理標準是否適用于未到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問題的答復》的規定,對于2004年5月1日前簽訂的并且在該日期前未到期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保險人可按《辦法》規定的計算方法履行賠償。被告無義務承擔約定之外的賠償,現被告已按約理賠,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經開庭審理查明:2004年2月29日,原告將其所有的牌號為皖N55851自卸貨車,以原告和徐*峰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車輛保險。保險期限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為50萬元。2005年1月7日,原告駕駛該保險車輛在寧波市鄞州區姜山環鎮路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本案原告須對該起交通事故承擔主要責任。2005年3月18日,死者家屬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后經法院判決,本案原告應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的損失計270928元。2005年8月3日,被告作出機動車輛保險賠款理算報告,同意支付第三者責任險賠款74513.60元。后該款項由法院執行局提存后交付受害人家屬。徐*峰在訴訟中明確表示:實際投保人為原告,其放棄要求被告理賠的權利。
1.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以及保險條款釋義中缺少對機動車的認定標準時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曹連成、胡桂蘭、曹新建、曹顯忠訴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本案要旨:在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及保險條款釋義中,沒有對機動車的認定...
規 則 要 述 規 則 詳 解 01 . 車輛墜河后導致發動機進水損壞的,保險公司應賠 從投保目的、誠信原則分析,發動機進水免責條款特別約定,應排除車輛因墜河后導致發動機進水損壞情形。 標簽:機動車保險|發動機進水|投保目的|合同解釋...
保險合同中對于不能獲賠的情況,通常有兩種表達形式:顯性免責條款和隱性免責條款。顯性免責條款一般用責任免除情形等字眼進行明確標示,而隱性免責條款散落于合同的各個角落,雖然沒有寫明屬于免責情形,但在一定情況下很可能免除了保險人的賠付責任。比如保...
案例1受害人因評殘支出鑒定費用,保險公司應予賠償【案情】 2012年6月26日,王某駕駛拖拉機與吳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事故,致吳某受傷。王某駕駛的機動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吳某經鑒定傷殘等級為十級,支出鑒定費840元。吳某要求保險公司...
父母對孩子的愛是無邊無際難以猜測的。然而,置身于風險社會之中的孩子如何能健康、快樂的成長成為許多父母最大的關切。于是,許多父母紛紛選擇把風險交給保險,把安全和幸福留給孩子,試圖用一張保單讓父母對孩子的愛超越時空,由手掌之間的舐犢[shì d...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1.保險公司單方改變固定的保費繳納方式致使投保人未能及時繳納保費的,不應據此認定保單失效——陸永芳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
4、輪胎充氣爆炸致損,不構成交通事故,交強險不賠因在道路上修理輪胎并充氣導致輪胎爆炸造成人身損害的,不構成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交強險賠付責任。案情簡介:2010年,劉某駕駛周某掛靠運輸公司名下車輛,因輪胎爆炸,停靠路邊,經營流動補胎的...
2018年1月30日,李某在某銀行貸款時,被推薦購買借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加借款人疾病身故及全殘保險。在銀行工作人員的指導下,由李某妻子操作,在李某手機上安裝了APP,購買了某保險公司的產品,約定銀行為第一受益人。2018年2月14日,李...
案例一交強險保險合同中次日零時生效條款無效【基本案情】2015年7月18日上午,王某為其轎車投保交強險,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期間為自次日零時起一年。當天下午,王某駕駛車輛撞倒行人田某,造成田某受傷,雙方協商未果,田某將王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向媒體通報了9種保險合同糾紛典型案例,其中多項涉及車險合同糾紛,針對這些糾紛,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也給出了相應的案例分析以及典型意義。一、保險人本人不是交強險的賠償對象基本案情:2014年8月20日下午,史某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