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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縣(市)、鄉(鎮)、村級干部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培訓活動
簡 報
第 25 期
全國培訓活動辦公室 二○○八年三月七日
中央宣講團首場宣講在石家莊舉行
2008年3月3日至4日,國土資源法律知識中央宣講團在河北石家莊進行首場宣講。河北省副省長孫瑞彬同志,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全國培訓活動辦公室主任王瑞生同志出席并講話。中央宣講團全體成員,河北省國土資源廳、省直有關部門領導,各縣(市)負責人,國土資源、組織部門機關干部和有關工作人員近400人參加了宣講活動。
王瑞生同志在講話中指出,國土資源法律知識的宣講是整個宣傳教育培訓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取得實效的關鍵,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探索保障科學發展新機制的實踐創新。他希望參加培訓的同志充分利用這次機會學習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知識,增強改革創新、依法行政、促進科學發展與社會和諧的能力。
首場宣講的五位同志都是在國土資源部門工作多年,具有豐富實踐經驗和較高理論水平的領導或專家。宣講內容緊扣十七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土資源管理的大政方針,涉及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國土資源形勢與任務、礦產資源管理、基層土地管理實務、地質災害防治等,既有理論深度,又有現實針對性。
宣講結束后,中央宣講團的全體成員與部分縣(市)負責人進行了座談。座談中,大家對宣講活動給予了較高評價。大家認為,宣講內容豐富、重點突出、形式生動活潑,對基層領導干部提高認識、把握政策,在實際工作中切實落實科學發展觀,具有積極的作用。
優撫安置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 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3、革命烈士褒揚條例 4、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革命烈士褒揚 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 5、湖南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 6、民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 總后勤部關于重新印發《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的通知 7、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 8、民政部關于頒發《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的通知13、9、軍隊評定傷殘等級工作管理辦法 10、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11、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印發《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12、湖南省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細則 13、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休養所暫行規定 民間組織管理類 1、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3、基金會管理辦法 4、關于印發《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的通知 5、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 6、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 7、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 8、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 9、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管理暫行辦法 社會事務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3、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 4、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5、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 6、民政部關于發布《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通知 7、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8、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9、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 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 10、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11、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12、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基層政權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2、湖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4、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辦法 行政區劃類 1、地名管理條例 2、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3、湖南省地名管理辦法 4、國務院關于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 5、國務院關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暫行規定 6、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 社會救助類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3、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社會福利類 1、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 2、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3、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 4、關于印發中國福利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5、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6、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7、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 8、民政部關于批準發布《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行業標準的通知 殯葬管理類 1、殯葬管理條例 2、殯葬事業單位管理暫行辦法 3、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4、湖南省殯葬管理實施辦法 救災減災類 1、國家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預案 2、湖南省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預案 3、民政部關于做好救災捐贈款物接收、發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4、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 5、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加強特大自然災害救助補助費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參考。
《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法規匯編 》這本書,作者:民政部法規辦公室 編者:民政部法規辦公室
目錄
一、綜合
中華人民工和國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0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進一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5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5號發布 自2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行班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2001年11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21號發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2001年11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322號發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行政法規解釋權限和程序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99]43號 1999年5月10日
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國發[1999]25號 1999年10月31日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
國發[1999]23號 1999年11月8日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國發[2000]23號 2000年8月24日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精簡會議和文件的通知
國發[2000]30號 2000年10月8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涉及的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國辦函[2001]1號 2001年1月1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公文處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辦發[2001]5號2001年1月15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轉發《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于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四個五年規劃》的通知
中發[2001]8號 2001年4月26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國務院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01]38號 2001年5月14日
國務院批轉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國發[2001]33號 2001年10月18日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
國發[2002]17號 2002年8月22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關于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2]56號 2002年10月11日
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02]24號 2002年11月1日
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
國發[2003]5號 2003年2月27日
民政信訪工作辦法
(1999年1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17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民政部印章管理規定》的通知
廳辦發[1999]3號 1999年4月13日
民政部關于印發《發政部立法工作程序規定》的通知
民發[1999]52號 1999年9月20日
民政部關于印發《民政部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辦法》的通知
民發[1999]123號 1999年12月23日
民政部、國家保密局關于印發《發政工作中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的通知
民發[2001]71號 2000年2月29日
民政部關于廢止部分民政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民發[2000]238號 2000年11月10日
民政部關于印發《民政部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民發[2001]144號 2001年5月30日
(一)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認真學習宣傳xx大和xx屆五中全會關于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思想和省委九屆七次全會精神,大力宣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注重法制教育與公民意識教育相結合,弘揚法治精神,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培育社會主義法律文化,在民政系統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氛圍,不斷提高民政系統廣大干部職工的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
(二)組織開展“加強法制宣傳教育,促進社會矛盾化解”主題宣傳活動。針對民政系統存在的涉軍維穩、殯葬管理等矛盾糾紛集中的熱點問題,開展有針對性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把矛盾糾紛化解和普法教育相結合,打牢預防化解矛盾的法制基礎,按照“處理一件糾紛,上好一堂法制課,教育一片群眾,穩定一方民心”的目標,促進社會矛盾糾紛的有效化解。
(三)抓好重點對象法制宣傳教育。結合“法律六進”活動,切實加強民政系統領導干部和干部職工學法用法工作,推進重點對象法制宣傳教育,深入開展“法律六進”創先進活動。
(四)深入學習宣傳民政法律法規。做好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保障民生的法律法規和新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幫助各類民政管理和服務對象學習了解相關法規政策,增強其依法辦事、依法維權的法律意識,促進民政事業健康發展。今年重點開展農村低保、農村五保等新頒布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活動;結合全省第八屆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開展村(居)民委員會選舉、村務公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
優撫安置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 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3、革命烈士褒揚條例 4、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革命烈士褒揚 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 5、湖南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 6、民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 總后勤部關于重新印發《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的通知 7、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 8、民政部關于頒發《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的通知9、軍隊評定傷殘等級工作管理辦法 10、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11、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印發《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12、湖南省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細則 13、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休養所暫行規定 民間組織管理類 1、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3、基金會管理辦法 4、關于印發《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的通知 5、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 6、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 7、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 8、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 9、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管理暫行辦法 社會事務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3、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 4、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5、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 6、民政部關于發布《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通知 7、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8、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9、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 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 10、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11、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12、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基層政權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2、湖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4、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辦法 行政區劃類 1、地名管理條例 2、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3、湖南省地名管理辦法 4、國務院關于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 5、國務院關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暫行規定 6、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 社會救助類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3、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社會福利類 1、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 2、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3、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 4、關于印發中國福利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5、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6、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7、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 8、民政部關于批準發布《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行業標準的通知 殯葬管理類 1、殯葬管理條例 2、殯葬事業單位管理暫行辦法 3、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4、湖南省殯葬管理實施辦法 救災減災類 1、國家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預案 2、湖南省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預案 3、民政部關于做好救災捐贈款物接收、發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4、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 5、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加強特大自然災害救助補助費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工和國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0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進一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信訪條例(1995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5號發布 自21996年1月1日起施行)行班法規制定程序條例(2001年11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21號發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2001年11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322號發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行政法規解釋權限和程序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43號 1999年5月10日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 1999年10月31日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1999]23號 1999年11月8日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 2000年8月24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精簡會議和文件的通知國發[2000]30號 2000年10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涉及的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國辦函[2001]1號 2001年1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公文處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發[2001]5號2001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轉發《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于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四個五年規劃》的通知中發[2001]8號 2001年4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國務院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1]38號 2001年5月14日國務院批轉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發[2001]33號 2001年10月18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 2002年8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關于清理。
1、村級社會民生法制宣傳主要普法知識宣傳;
2、宣傳的重點是民法,如《婚姻法》,《教育法》,《物權法》《選舉法》,計劃生育條例,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條例,信訪條例,《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等等,刑法類的主要學習治安處罰條例,等;
3、宣傳的難點是組織群眾,發動群眾,教育群眾;
4、宣傳的重要手段是用事實說法,用身邊的人和事來舉一反三地組織群眾學法守法;
5、宣傳法制的法寶是實現村級社會生態的綜合治理,把宣傳與村規民約結合起來,群防群治;
6、宣傳的目標一定要與村級社會、經濟發展結合起來,圍繞發展、圍繞經濟建設學法普法。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建設村級民主法治的生態環境。
民政部門是代表政府依法管理社會事務的部門,其工作性質是社會工作,本質是促進社會穩定,目標是依法維護和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權益。
民政干部尤其是各級領導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如何,不僅會影響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而且會影響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因此,加強民政法制建設,增強各級民政干部依法行政意識,提高執法水平,是一項刻不容緩的重要任務。
一是“五五”普法推進民政法制建設的啟示。加強民政法制建設不僅鞏固和提升民政部門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客觀要求,也是新時期推進民政系統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民政的重要舉措,在具體的實踐中給我們留下了許多的思考與啟示。
啟示一:立足責任落實,完善領導機制,是推進民政法制建設的前提。這次調研中感到“五五”普法一個明顯的特點是各級領導重視,普法機構健全,工作到位,措施得力。
在明確黨政領導負總責的基礎上,班子成員“一崗雙責”,即按業務分工,對分管科(股)室及直屬單位普法工作相應負責,做到普法與業務責任一體,納入年度工作責任目標。制定了普法工作規則和年度計劃,完善了工作職責和工作制度,建立了“領導、督查、激勵、保障”四大工作機制,進一步明確了責任范圍、責任內容和責任要求,保證了普法工件的順利開展。
啟示二:立足宣傳教育,形成有效網絡,是提升干部依法行政水平的基礎。“五五” 普法期間,南平市民政局把民政法規和法律知識學習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干部思想政治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黨委中心組學習計劃,充分發揮領導干部在法制宣傳教育中的示范和表率作用。
同時,認真實施規范的干部學法制度,堅持集中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專題講座與學習交流相結合,自行辦班培訓與組織參加市培訓相結合,法律知識競賽與參加執法資格考試相結合,形成了有效的推進干部民政法規和法律知識學習培訓的網絡,有力的促進了領導及干部的學法用法。為加大民政法律法規的宣傳,各級民政部門大力開展公益性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充分利用“5.12”防災減災日、“110”聯動宣傳日、“11.9”消防宣傳日、“12.4”法制宣傳日,將防災減災、社會救助、殯葬管理等有關民政法規制成宣傳版面、印成宣傳單組織干部上街宣傳。
還充分利用服務窗口、民政網絡、新聞媒體等宣傳民政法規,不僅提升了干部的法律意識,促進了依法行政水平提高,而且使各類民政對象進一步了解了民政相關法規政策,依法維護了群眾合法權益。啟示三:立足為民宗旨,健全管理體系,是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關鍵。
從這次調研看,各級民政部門針對新時期民政工作的內涵和外延的變化和拓展,進一步明確民政工作的重點,仍然在社會保障上,切實做好事關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各項民政工作,依法行使行政權力,從根本上保證執行人民的意志,必須遵循全民全意為民服務的宗旨。進一進明確“民政事業系千家、民政工作解民憂、民政為民連全局”,只有堅持依法行政,才能真正在工作中把黨的宗旨落實到實處。
鑒于此,“五五”普法期間,各級民政部門,對機關已執行多年的制度進行了全面完善修改,從黨員干部教育、隊伍管理、民主建設、廉潔自律、服務群眾、黨建責任等六方面建立了相應完善了黨建工作制度,對機關行政管理上建立和完善了各類機關管理制度,從制度上規范了干部行為和管理。完善了黨組織工作規則,完善了局務會工作規則,建立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范了行政執法行為,全面推行了崗位責任目標和績效考評機制,促進了各項民政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從根本上提高了工作效能。
啟示四:立足依法行政,規范行政行為,是提高民政工作效率的途徑。在“五五”普法期間,各級民政部門認真分析現狀,針對民政工作是我們黨代表廣大群眾利益最直接、最具體的體現,面對新時期人民群眾的民主法治意識日益提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要求日益增強,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依法行政的決定,從加強依法行政建設,轉變政府職能入手,在完善行政效能監察、行政過錯追究、首問責任等八項效能建設制度的同時,全面推行規范機關行政行為,按照權限法定化、職責明晰化(實行崗位責任目標)、程序合法化(制定工作流程)、行為規范化(制定和完善機關工作制度)的執法工作要求,把依法行政的重點放在抓機關工作制度建設、抓行政執法行為規范上,形成了按章辦事。
全面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對涉及民政行政執法責任進行了梳理,確定了實施機構、執法崗位和執法時限,明確執法主體、范圍、權限、程序、標準和責任,使各項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全面落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采取本級政府公開欄,本局對外公開欄、局內部公開欄、本級民政網頁公開及服務窗口公開五個渠道,及時公布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民政信息,提高了公共信息化水平,保障了人民群眾對民政工作的知情權。
同時在各服務窗口設置了政策法規、辦事指南、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服務承諾以及工作人員照片、工作牌號、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有效的做法規范了服務行為,提高了工作透明度,促進了干部的。
本網訊 近日,鶴崗市依法治市辦協調鶴崗電視臺、鶴崗日報社等新聞媒體對全市"法律六進"活動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進行宣傳報道,用典型推動"法律六進"工作。
目前,鶴崗電視臺法制部組織專人對南山煤礦、二十一中學、鶴崗市煙草專賣局三家單位進行集中采訪,制作了法制專題節目,已在鶴崗電視臺新聞綜合頻道播出,周三7:50分播出,次日6:50分重播,每片播出15分鐘,連續播放兩周。依法治市辦刻錄了三個專題節目光碟,免費發放各機關、企業、學校,要求組織觀看。
鶴崗日報社派出記者隨同采訪,在報上登出2篇先進事跡。通過新聞媒體大力宣傳,收到了履蓋面廣、針對性、時效性強的效果,受到社會普遍歡迎。
下一步,還要錄制法律進鄉村、進社區、進單位先進典型專題節目,大力宣傳"法律六進"活動先進典型經驗,不斷地探索法制宣傳教育新形式、新方法,使法制教育更加貼近基層、貼近群眾,不斷總結經驗,使"五五"普法工作向縱深發展。
一、中緬邊境地區跨境婚姻概況 中緬兩國是山水相連的友好鄰邦,邊民自古便有著十分密切的交往聯系,尤其是世代生息在中緬邊境沿線兩側跨境而居的眾多兄弟民族,更是同源共祖、語言相通、親如手足,兩國邊民互婚有著長久的歷史。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以及中國――東盟區域合作的發展,中緬邊境商貿往來日益增多,邊境地區跨境婚姻也隨之增加,并有不斷增加的趨勢。以云南省臨滄市為例,臨滄與緬甸撣邦北部的果敢、佤邦和滾弄地區相鄰,邊界之間無天然屏障,可謂村寨相望,雞犬之聲相聞,雙方長期互市往來,友好相處,歷史上邊民跨境通婚情況從未間斷。
近幾年,隨著臨滄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對外開放的擴大,中緬跨境婚姻人數不斷增多,不僅是邊境一線邊民通婚,連內地縣(區)與緬甸邊民通婚的人數也日益增多。特別是2009年緬甸果敢“8.08”事件后,緬方局勢不穩定,大量緬甸邊民涌入臨滄市,跨境婚姻人數大幅增加。
據臨滄市民政局統計,截止2010年7月10日,全市有邊民通婚總數4232對(到中國定居的數據),其中: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1388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844對,生育子女總數5320人,已辦理落戶手續2637人,未辦理落戶手續2683人。在臨滄市南傘鎮調研走訪時,所到邊境村寨,隨時可見邊民與緬甸姑娘組成的“跨境婚姻家庭”。
在中緬邊境沿線其他地區的調查數據也充分說明了跨境婚姻群體數量不容忽視。例如,從德宏州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情況看:2005年至2010年4月,全州登記涉外婚姻為2085對,而中緬邊民跨境婚姻就有2038對。
僅2009年,登記中緬跨境婚姻1158對,2010 年1月至4月,就登記了136 對。顯然,在中緬邊界沿線,還有大量未經登記的龐大的通婚群體,讓人難以估計出具體人數。
由此可見,中緬邊境地區跨境婚姻大量存在。 二、中緬邊境地區跨境婚姻管理現行法律 中緬邊境地區跨境婚姻的主體主要是邊民,因此它的的登記與管理主要依照《中國與毗鄰國邊民婚姻登記管理試行辦法》(1995年2月17日民政部發布)的相關規定來進行。
《辦法》第五條規定:邊民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是中國邊境縣(市、區)民政部門。又根據《辦法》第六條規定,結合中緬邊境地區跨境婚姻實際,中緬邊民申請跨境結婚登記的,緬甸邊民必須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1)緬甸護照或代替護照使用的經雙方通過外交途徑確認的邊境地區出入境證件。
(2)緬甸有效居民身份證件。 (3)緬甸邊境縣(市、區)政府機關出具的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婚姻狀況證明和同意與中國邊民結婚的證明。
(4)中國邊境縣(市、區)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中緬邊境跨境婚姻中的緬方婚姻當事人一般是持中方婚姻當事人所在地的村級證明,向其所在地的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并獲得相應的證明材料,再向上逐級更換證明材料,最后,由緬特區政府或警察局向我方邊境縣民政局出具證明材料,邊境縣民政局據此予以辦理結婚登記。
相對于《婚姻法》中的外國人婚姻政策來說,《辦法》中規定的邊民婚姻政策要簡便易行得多,但是,在中緬跨境婚姻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中緬雙方對待邊民跨境婚姻的相關政策不一致,加之跨境婚姻辦理程序復雜,且缺乏可操作性強的具體法律法規的引導。因此,在邊民通婚現象越來越普遍的同時,邊民事實非法婚姻的比例也在不斷攀升。
三、跨境婚姻現行法律存在的問題 跨境婚姻立法滯后。在跨境婚姻群體日益增多、跨境婚姻問題逐步顯現的今天,我國還尚未建立起一部針對跨境婚姻的專門法律。
現行《中國與毗鄰國邊民婚姻登記管理試行辦法》只是部門規章,并制定于1995年,到現在已近20年。隨著邊境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展,邊民的婚姻家庭觀有了較大改變,邊民的生活理念、價值取向、道德評價等方面也出現了很大變化,跨境婚姻立法明顯滯后。
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我國婚姻登記立法雖完備,但分散,執行手續復雜,可操作性不強。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中國與毗鄰國邊民婚姻登記管理試行辦法》對邊境地區的跨境婚姻規定的最詳細,但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由于中緬雙方對待邊民跨境婚姻的相關政策不一致,所以在辦理具體跨境婚姻手續時會出現一些問題,致使當事人無法拿到相應的證件和證明。很多時候,邊民跨境結婚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不是婚姻當事人有意規避法律,而是缺乏可操作性強的具體法律法規的引導。
相關政策的脫節與不配套。取得國籍必須先取得戶籍,而缺乏婚姻登記手續即無法取得戶籍更不用說國籍,“按照現有法律,落戶手續非常麻煩,即使符合規定,也要逐級上報到公安部,經過批準才能辦理。”
瑞麗市公安局副局長劉紹賓介紹。在現實中,大多數涉外婚姻并沒有依法辦結婚證,因此落戶也變得可望不可及。
由于跨境婚姻相關政策的脫節及其制度不配套、措施不到位,就連地方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都不知道辦理國籍、戶籍的具體程序,更不說邊民了。這樣,當邊民面對辦理各種手續的實際困難時就會變得束手無策。
政策法規發展不平衡。由于地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差異性,。
200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將我國現行憲法實施日12月4日,作為每年的全國法制宣傳日。
15年來,按照黨中央關于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決議的要求,憲法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得到比較廣泛的普及;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普遍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和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不斷增強;各級領導干部的法律意識明顯增強,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逐步提高;隨著普法教育的深入,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展開,為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都發揮了積極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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